海关总署:用人失察 造成严重后果要追责

本报讯(记者邵春雷) 为落实好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部署和要求,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防止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近日海关总署党组制发《海关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试行)》和《海关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试行)》《关于改进和完善海关竞争性选拔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隶属海关关长队伍管理的指导意见》等四项干部人事管理制度,进一步把选人用人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其中,《海关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试行)》结合海关实际细化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方面的规定。如,在责任追究情形方面,规定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本部门(单位)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党组(党委)主要领导、有关领导、干部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有关负责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在责任追究方式方面,明确对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组织处理的情况,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的,一律排除出人选名单,已列为考察对象或者提拔人选的,应当首先将其排除出考察对象或者取消其提拔资格,再按照前述规定作出处理;在责任追究启动、实施方面,规定党组(党委)及干部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