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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上诉案件需要多久审结?
近日,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务工的河南籍李富强致电本报称,因家人李翔鹤、周亚杰以及另外14人因不服库尔勒市人民法院的刑事一审判决,于2014年12月10日上诉至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此案从上诉至今,已近4个月,但仍未接到开庭通知,家人对此很是急盼,特来信咨询问题如下:刑事上诉案件需要多久审结?上诉案件会不会开庭审理?
来信解答
2015年3月19日,针对来信咨询内容,本社记者电话采访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赵俊山法官。
赵法官称:“当事人于2014年12月写了上诉状,移交到中院是1月份,按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2个月内审结。如有其他原因,可以延长两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至于是否开庭审理,由合议庭决定。”
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对上诉、抗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情形,需要发回重新审判的,可以不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