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拆电子红包的涉罪问题

    今年春节期间微信红包收发达32.7亿次,有上亿人参与。另据腾讯科技大数据统计,在2015年除夕当夜,微信和QQ红包共收发16亿个。而在2014年整个春节,只有800万微信用户争抢4000万个红包。

    在人们疯狂拆包、尽情娱乐的这个假期里,不乏有人借娱乐之机,借助这一新兴网络的广告和娱乐功能,以第三方支付平台为依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可期待利益,通过微信和QQ,实施向特定人发送大额或是巨额红包的犯罪行为。

    这种现象正是在我国反腐败斗争进行到今日,贿赂犯罪在方式手段上的一种变形、变异。现实社会有的,网络领域也常常有。与传统贿赂方式相比,利用网络金融的便利,利用春节传统喜庆的机会,定向发送或接受红包,似乎更加隐蔽,更具人情味,更易于接受。

    如何识别、甄别,如何监管、预防,如何规制、规范已经出现或将要出现的问题,需要网络法律体系的跟进与健全,需要与现实社会同步。

    为此,就网络电子红包涉贿赂犯罪,分别从其形态性质、罪数分析、程序证据认定、犯罪预防,以及网络法律规范等角度,约请4位专家学者对此进行拆解、点拨,以期达到认识趋同,有力打击利用网络金融犯罪,净化网络环境。

电子红包的冷思考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陈永生

    首先,网络红包除了广告和娱乐的功能,行为人如果有谋取或期待不正当利益的犯意,利用网络相对隐秘的环境条件,发送、接收红包,行为人可能构成行贿罪、受贿罪和商业贿赂罪。

    其次,行为人如果是定向地、针对特定人发送大额网络红包(刑法规定受贿数额起点标准是5000元),且绑定了银行卡,则可即时转账或提现而完成受贿过程。

    与传统的贿赂方式相比,发送网络红包有一定的娱乐性,似乎更加“安全”,更有人情味,相对人更可能坦然收受。

    再次,网络犯罪的认定已不是难题。当事人在网络中进行操作,留下的电子证据,有助于侦查和检察机关的留存和甄别。

    最后,在网络金融发展的今天,一些人以为用这种方式进行贿赂,会优越于传统贿赂方式,会起到规避法律的目的而逃避刑事惩罚,同样是愚蠢的。

防范电子红包成为腐败新温床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李昌林

    当前,要防范电子红包、微信红包等成为腐败的温床,需要三管齐下。

    一是,握有公权力的人应当规范自己及亲属的行为。除了亲属之间派送和收受红包外,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收受其他任何人的红包。

    二是,金融业、网络运营商以及支付宝、财付通、微信支付等第三方支付工具运营商、使用电子支付平台的各界都应当加强自律,不能把为腐败提供便利视为商机,不能把电子支付平台作为新的行贿途径。

    三是,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加强对电子红包的管控和查处力度。重点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及其亲属派送和收受电子红包情况的管控。除了查处利用电子支付平台行贿者外,对于利用电子支付平台为行贿提供便利的,也应当将其作为行贿的同盟给予惩处。只有打早、打小,才不至于使电子红包成为新的腐败方式。

微信红包离贿赂有多远

    国家法官学院刑事审判教研部主任、教授袁登明

    微信红包属于网络金融,是新媒体时代的一种金融创新,自其诞生至今,足以显现出移动支付和互联网金融的庞大市场和生命力。微信红包包裹的是实打实的人民币,收受红包者不仅可以通过绑定的银行卡转账提现,甚至可直接用红包里的金额进行充话费、网上购物。微信派发红包的形式共有两种:既可以是一对多的“拼手气群红包”,也可以进行一对一的定向定额发送红包。前者针对的是不特定多人,是一种具有随机性、趣味性的网络游戏活动;后者则是将一定的金额发给指定的人,若“指定的人”为法律意义上具有特定身份、职权的人,则发收红包的行为难以避免权钱交易、利益输送的嫌疑。不论是具有明确目的指向的权钱交易还是类似于感情投资的利益输送,均符合法律意义上的贿赂行为之基本要件,至于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贿赂犯罪,只不过是量的问题。

    从行贿者的角度看,微信红包依托互联网进行支付,具有相当的隐蔽性,只需加个微信好友,无须亲自登门拜访,动动手指即可完成,无形中降低了送礼门槛,很多送礼者因此加入其中,容易形成对行贿的“集体无意识”。

    从受贿者的角度看,无须接触送礼者,且电子红包面额往往相对较小,如微信红包一天中单个红包最多200元、全天累计红包上限8000元。这种小面额红包化整为零,往往让收红包者容易放松戒备,自认为不会触及法律红线。且微信红包虽然诞生于春节期间,但作为一种网络社交产品并不意味着平日不能使用。

    虽然网络空间不是现实空间的简单复制,但是,网络空间的行为仍然是现实空间中人类活动的延伸。网络社会是法治社会而非法外之地,网络社交活动必须遵法守法,坚守法律法规底线,网络世界也受包括刑事法律在内的现行法律规制。

    “之所以申诉案件阅卷难,主要是由于司法机关的执法理念严重扭曲。以聂树斌案为例,10年不允许阅卷,如果司法机关敢于纠错,案件经得起考验,为什么会害怕律师阅卷?司法机关不敢把审判放在阳光下,害怕律师纠正错误。”

    ——京都律师事务所刑辩律师吴立伟

  317日,聂树斌案申诉代理律师完成阅卷,这也是聂树斌案律师10年来首次获准查阅完整卷宗。830分左右,聂树斌案代理律师李树亭、陈光武及聂树斌母亲张焕枝进入山东高院阅卷。此前,聂树斌案代理律师多次向河北高院提出阅卷申请,均被河北高院以各种理由拒绝。京都律师事务所资深刑辩律师吴立伟认为阅卷难很大程度成为纠正冤假错案的阻力。

    “政府垄断经营是指政府直接举办,或者通过控股的国企经营某项服务,例如城市自来水公司、地铁公司等,这些属于政府垄断企业。对出租车行业而言,的确不存在政府垄断。但是,由于出租车行业实行政府特许经营体制,出租车牌照数量有限,因此获取牌照的企业就容易形成寡头竞争,造成出租车企业对市场的垄断。”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余晖

  312日,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就出租车专车与“份子钱”等问题在两会上接受了媒体采访。他表示,垄断分为企业和行业的垄断,出租车行业是开放比较早的行业,不存在政府垄断。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余晖认为,要让“份子钱”回归到合理水平,必须要对出租车行业放开数量管控,实现多元化的市场竞争。

    “现在中国的反腐败立法还有很多空白点,需要法律加以明确规定。反腐败国家立法应该是一个‘法律群’,采取广义的反腐败概念为宜,将系统的法律框架建立起来。现在的反腐败立法分散在各种规范性文件、规章、行政法规、法律,包括党内的法规,结构较为混乱,也有很多不统一协调之处,法律位阶上看,作用还是很有限,如果能够上升为法律,反腐会效果更好。”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

    近日,中央纪委官方网站对反腐败国家立法进行广泛宣传,介绍国内外反腐败经验。不少学者指出,反腐败立法已经时机成熟。在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看来,如果反腐败国家立法能够扎实推进,5年基本可以具备反腐立法的初步轮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