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地方立法模式速览

  近日,《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正式提交全国人大审议,使得有关地方立法权的问题得到了民众的广泛关注。

  其实,地方立法权的扩大,在权力运行本质上来说应该属于中央与地方对于权力主体的划分问题,顾名思义,就是中央国家权力机关与地方权力机关权限的划分。

  而当今世界各个国家、民族所面临的历史传统、文化背景、地理环境、政治因素各不相同,也造就了多种多样的分权模式。

  总的来说,世界各国的立法模式主要分为两大类,即单一制与复合制。

美国:基于人民自由的立法模式

  美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达国家,英美法系的代表,施行的是联邦制的政治体系。

  联邦制的基本标志是联邦和其成员国分别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以及各自的国家机关体系。

  美国宪法中明确规定,凡在宪法中已经授予联邦的权限,联邦均可行使,凡在宪法中未曾禁止各州行使的权限各州均可行使。这是对权限划分的一般性、概括性说明。还有特殊规定:宪法中有禁止联邦行使的某些权限,亦有禁止各州行使的某些权限,限制联邦行使的权限各州不一定能够行使,而限制各州行使的权限联邦也未必能行使,宪法中往往规定各州都不能行使之权力。

  简单来说,美国宪法将立法权分割成三部分:一部分为联邦国会所有,一部分属于各州,剩下的由人民保留。

  美国宪法之所以作此规定,源于合众国的立国理念以及美国人民的民族性格。

  读过美国史的人都知道,北美大陆在《独立宣言》发表以前并没有国家,他是属于大英帝国的殖民地。

  在这片被殖民的土地上生活的人民主要来自于欧洲等殖民国家,他们多数是被英国流放的罪犯,也有的是为躲避宗教迫害的教徒,还有一些是追求梦想,寻找幸福生活的冒险家,他们向往自由,憎恶被奴役、被驱使。

  而英国等列强,为了控制殖民统治,在1774年,连续通过了五个法令规定的地域管辖权,明确规定了受殖民地指控的英国官员只能在英国受审,英国军队可以强行进入殖民地民宅,取消马萨诸塞的自治地位等等。

  这对于已具有独立思想和民主意识、视自由为生命的殖民地人民来说,简直忍无可忍。

  为了争取自由,1775年,持续八年的独立战争开始了。177674日,《独立宣言》通过,美国建国。

  因此,在这样的理念支持下,《独立宣言》表达了这样的观点: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一些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中间建立政府。政府的正当权利,来自于人民的授予和同意。

  也基于这样的建国理念,美利坚民族注定就是蔑视权威的自由主义者,他们不能完全信任政府真的能够始终保障他们的权利。所以,在他们中关于自由的理念也显露无遗,美国宪法除授予联邦和各州权利外,人民自己也保留了一些权利。

德国:授权模式下的立法模式

  德国,作为大陆法系的代表,地方立法模式与美国有着很大的区别。

  德国的《基本法》明确规定了国家与地方的立法权,但是也明确规定除了国家立法明确授予的权限外,禁止地方越权立法。

  这样的立法模式,同样也与德国的历史有关。

  因为,德意志并不统一,而是一个以普鲁士和奥地利为首的松散的邦联系统。

  由于19世纪后期的大规模工业发展,经济与贸易亟须统一与调控,因而产生了政治统一动力。

  第一次统一虽然产生了一个欠缺民主的帝制,但并未形成大一统的中央集权国家,而是保留了诸多联邦主义的特征。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魏玛共和强调民主,但联邦主义有所削弱。纳粹上台后,在德国实行专制集权统治,完全取消了地方自治。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德国分受英、美、法、苏四国占领,再度分裂。在苏占区,东德很快放弃纵向分权,开始了长达40年的中央专制。但为了避免历史悲剧之重演,其他三个协约国竭力赞成其所占区恢复德国的地方自治传统。

  基于此,德国对于祖国统一的意识是十分强烈的,他们对于权力的划分也相对偏向于选择中央集权。

  通过以上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两个代表我们可以看出,无论是禁止性立法还是授权性的立法模式,皆不能摆脱该国历史传统、文化思想、民族精神等等历史因素,这些国家授予地方的立法模式的初衷,皆源于保障人民平等与自由。

  所以,本次我国《立法法》的修改,也应该着重考虑这些因素,让我们国家的人民更健康、民主、自由地生活在祖国的土地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