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毒大使”尹相杰“涉毒”获刑7个月

曾在2007年担任北京禁毒教育义务宣传员的尹相杰,2015228日因非法持有毒品在北京市朝阳法院受审。法院判决其犯有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罚金2000元,并将在案物品予以没收。

 

认罪态度好

228日上午9时,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尹相杰非法持有毒品一案。

尹相杰因非法持有毒品于20141225日在家中被抓获。检察机关指控,北京市公安局禁毒总队于2014122514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内将尹相杰抓获,当场从其家中厕所内搜获疑似毒品及冰壶等吸毒工具。

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于20141229日出具《毒品检验报告》,上述查获的毒品中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共计13.93g、氯胺酮(俗称K粉)0.04g、大麻1.02g。所有毒品均已收缴。

本案庭审时适用了简易程序,尹相杰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认罪。尹相杰庭审陈述时称自己从2003年开始吸毒,吸毒是因想解决醉酒和减压问题,被抓前因为年底工作量比较大,自己活动比较多,经常熬夜。20141225日,自己从圣诞节聚会回来后在家吸食冰毒,公安机关获得情报将其抓捕。

庭审中,尹相杰对法官的问题及时回答,在最后陈述阶段,他通过媒体向公众道歉,他说:“我做了不好的事情,应得到相应的制裁。我深深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及严重性,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很不好。自我上舞台以来,是观众朋友们一点一滴的喜爱使我获得了认可,我没报答,还犯了错误,希望大家以我为戒。”尹相杰道歉后表示,要用“自己全部的爱”来回报大家,并不忘向在庭人员拜年。

立功情节未予认定

庭审中,尹相杰的辩护人为他做了罪轻辩护。律师张彦认为尹相杰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应当认定有立功情节,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张彦说,尹相杰向办案机关供述了其毒品来源,同时协助办案机关抓获了肖某,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情形,符合立功的构成要件,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刑罚处罚。二是尹相杰到案后供述的犯罪事实与办案机关掌握的事实一致,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三是尹相杰属于初犯、偶犯。虽然之前其有吸食毒品的经历,但本案系其首次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追究法律责任。除此之外,尹相杰一贯表现良好,无其他前科劣迹。

公诉机关认为,尹相杰协助司法机关抓捕的是“行政违法人员”并非犯罪嫌疑人,不符合立功法定条件。对该辩护意见,法院认为,经查肖某仅为吸食毒品,属于“行政违法并未达到刑事违法”,尹相杰立功情节的辩护意见不予以采纳。

休庭5分钟后,法官宣读判决书,朝阳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尹相杰于2014122514时许,在其北京市朝阳区的居住地内被民警查获。民警当场起获毒品15份。经鉴定,上述毒品中有净重13.93g的甲基苯丙胺、净重0.04g的氯胺酮及净重1.02g的大麻,上述毒品均已被收缴。另同时起获冰壶、K粉瓶等物品,上述物品现均扣押在案。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尹相杰法制观念淡薄,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达10克以上,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考虑到被告人尹相杰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具有一定悔罪表现,法院决定对其所犯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就辩护人有关被告人尹相杰具有立功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尹相杰揭发并协助公安机关抓捕的系行政违法人员,而非犯罪嫌疑人,不符合立功的法定条件,因此不予支持,但对该情节在量刑时酌情考虑。在案物品系违法犯罪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法院最终判决,根据被告人尹相杰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尹相杰犯有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听到这个判决后,尹相杰有点意外并表示要考虑上诉与否。庭审结束后,张彦对本社记者说,这个判决结果比预想得重,因为他认为尹相杰犯罪是非法持有毒品,相比容留他人吸毒罪没有涉及其他人,社会危害比较小,量刑会轻一些。但尹相杰上述与否,需要会见后定夺,需要尊重本人意愿。

法官辛祖国告诉记者,明星涉毒案件特别是吸毒行为通常有三层“枷锁”,首先是毒瘾枷锁,因好奇吸食而上瘾;其次是犯罪衍生枷锁,即吸食的时候非法持有毒品及容留他人吸毒等,甚者以贩养吸贩卖毒品;另外就是铁窗枷锁,也就是上述犯罪行为必然会受到法律制裁而获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