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立与破
对于即将推行的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基层检察官有的对此“谨慎的欢迎”,有的称“责任压力大”,有学者还认为:“对正义来说,有一定小小的负面。”
2月25日下午两点,正义网全文刊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关于深化检察改革的意见(2013—2017年工作规划)》(2015年修订版,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提出,将健全冤假错案防范、纠正、责任追究机制。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统一错案责任认定标准,明确纠错主体和启动程序。
此次最高检就检察系统深化改革明确提出了目标和方向,但基层检察官对此或表示“谨慎的欢迎”或称“责任压力大”,亦有学者认为“出台这个东西,对正义来说,有一定小小的负面。”
“司改”的产物
《意见》配合中央司法体制改革,“应该在这个时候发布,但目前没有见到具体规定”。
2011年,上海闵行、浦东两家基层检察院先行探索“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由此开启了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大幕。
2013年12月底,最高检按照中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决定在全国7个省份17个检察院试点开展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上海成为其中之一。
2014年上半年,上海将上述试点扩大至静安、宝山、青浦、徐汇、嘉定等5家基层检察院,并准备在2015年上半年将改革试点工作在全市检察机关全面铺开。
3月4日,上海市杨浦区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葛海英向记者证实了这一点。她告诉记者,杨浦检察院正在为上述改革做筹备工作,今年第二季度也将被纳入相关试点改革。
但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只是实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过渡阶段。北京市昌平区检察院检委会委员、主诉检察官彭燕告诉记者,昌平检察院自2014年6月底被最高检列为检察系统17家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基层试点单位以来,已将上述改革试点工作制度化,但未来“每一个办案的检察官是第一责任人”。
这是此轮司法体制改革的缩影。2014年以来,我国司法体制改革逐渐提速,截止到2015年1月,“司改”方案获得中央政法委批复同意的上海、广东、吉林、湖北、海南、青海、贵州7个试点省市已相继对“司改”试点工作方案进行了动员部署。今年上半年,第二批试点省份也将全面启动。届时,全国试点改革省份将过半。
日前,记者采访发现,现有基层检察官多对最高检发布的《意见》持积极态度,但也有人表达了不同声音。在陕西省镇巴县检察院供职多年的检察官陈开富看来,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他们“责任压力大,需要不断学习,提高办案水平”。
陈开富告诉记者,《意见》配合中央司法体制改革,“应该在这个时候发布,但目前没有见到具体规定”“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怎么建立、错案怎么倒查不知道”。
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的法学博士张海峰,现为浙江杭州市某检察院的检察官。他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其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持“谨慎的欢迎”,“《意见》是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内容的具体落实和推进,没有超出其思路和范围。”
葛海英认为,就目前司法现状而言,最高检发布的上述《意见》是对“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试点工作的进一步肯定,也是为实行检察官办案质量终身责任制做铺垫。
专家学者及律师对此却有不同看法。主要研究刑事诉讼法的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门金玲认为,就时机而言,最高检任何时候发布《意见》都不晚,但目前对冤假错案的认定标准很模糊,“出台这个东西,对正义来说,有一定小小的负面”。一方面,目前检察院受地方政府领导,检察官难以独立办案;另一方面,目前检察官办案标准难以唯法律为标准,常受到政治、舆论影响。但《意见》“出发点是好的,现在防范冤假错案也是好的。”
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翟玉华对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持肯定态度,“法律规定有标准,追究错案责任就不困难,执行就不困难。”“这是权利义务一致法律原则的体现,这样才能从源头上防范冤假错案产生”。
中国刑事诉讼法研究会理事、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院长张泽涛认为,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是检察系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全面部署的重要内容之一,可以增强办案人员的责任心。
可操作性存争议
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的困难在于需要制定看得见、可操作性强的标准,而且办案过程要公开透明。
在门金玲看来,检察官体制没有完全独立、检察官办案“程序标准的正义没有完全建立”前,推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从主观上看对防止冤假错案有利,但“落实立法的目的肯定不强”,还会“对检察官办案不利”。
多年来一直关注检察制度的浙江诉讼法学会副会长、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刑事法律研究室主任、教授俞静尧,对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的可操作性也表示担忧。她担心此次检察改革全面铺开,难以抓住重点。另外,政府行政部门准备工作也难以跟上。
但全国政协委员、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邢吉华接受民主与法制社记者采访时认为,此次最高检推行的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可操作性没有问题。“这些制度原来都有,但没有很好地贯彻实施”。
邢吉华表示,我国内部制约性、约束性文件较多,过去在没有外部强烈重视和关注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检务公开自身动力不强。但现在实行检务公开、法律文书上网,“案件一出来,马上就可能有媒体关注”。因此,上述机制的实行应该没有困难。
门金玲则表示,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的困难在于需要制定看得见、可操作性强的标准,而且办案过程要公开透明。但我国以血缘为纽带的人情关系网,常常对此有所羁绊。
门金玲举例称,她做兼职律师期间,曾两次遇到看守所违规匿名登记犯罪嫌疑人姓名的情况。有一次,她以律师身份前往某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出来后发现,家属在外边打听犯罪嫌疑人情况时,看守所还说“没这个人”。但办案检察官告诉她,“不是怕律师,是怕领导打招呼。”
与门金玲有相同经历的还有翟玉华。他遇到的类似情况更多,甚至“有的用大号登记,比如007等”。但翟玉华认为,办案人员“怕领导打招呼是个别的,把不该抓的人也抓起来,不该判刑人的判刑”也时有发生。另外,还有不让律师会见的。
陈开富所在的镇巴县地处陕西省南端,全县人口28万,人际交往圈子小,办案遭遇“打招呼”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他告诉记者,小地方关系网复杂,办案更难,但还是要坚持依法办案。
在陈开富看来,此次《意见》要求“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的“操作性还是有的”,对防范冤假错案产生也很有必要,但目前他并未看到相关细则。
陈开富认为,这项措施要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其过程应该是漫长的。但作为一名检察官,不管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好不好,既然国家下了硬性指标就必须服从,作为一名检察官“不敢办案也必须办案,只不过要比以前更加谨慎,更加注重办案质量”“当然这个规定对提高案件质量肯定有帮助”。
葛海英称,上述制度的可操作性“应该蛮强的”。她表示,上海“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推开后,以前检察官、科长、处长、检察长集体办案的模式得到了改变,办案“集体责任”缩小,检察官责任放大了,“领导意见仅可以参考,这要求检察官必须不断提高办案能力,争取办铁案。”
张海峰认为,终身负责是对承办人员的要求,对办案主体责任的强化,有利于促进办案质量的提升。这要求明确办案主体,分清责任。“一个案件最终被发现是冤假错案,当然要追问发生错案的原因。这种倒查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司法系统内部一直有,也有一定的操作性,只是不为外人所知罢了。”
张泽涛的观点和张海峰不谋而合。“如果办案人员没有责任感是很危险的”。张泽涛认为,通过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建立负责任的办案机制,可以使办案人员认真对待案件处理问题,最大程度上避免冤假错案发生。
追责应考虑司法环境
立法程序规范以后,才能考虑追责问题。否则,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只能沦为空谈。
陈开富认为,“呼格吉勒图案”的形成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当时司法人员受办案指标、社会舆论掣肘,压力太大,“办了错案,个人、单位都有责任”,其追责应该考虑当时的社会环境。
俞静尧对此观点表示支持。在她看来,立法程序规范以后,才能考虑追责问题。否则,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只能沦为空谈。另外,国家的法制进程也会影响检察官办案,毕竟“检察官办案难以突破大的外围环境”。
张海峰对此有不同看法。他认为 “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的发生,与当前我国的办案理念,特别是破案理念密切相关,“我们总认为凶手必须被抓获、必须及时被抓获,但是破案需要时间、需要技术、需要资金。”
张海峰举例称,2015年2月11日,杭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绑架后索要5000万赎金撕票的故意杀人案,办案人员把尸体从水库里面捞出来花了近两年时间,动用了声呐、水下机器人等设备,耗费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
因此,民众应该给办案人员破案留有一定时间。侦查机关办案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按图索骥寻找线索,最终查明真相。检察机关必须重视客观性证据的审查,破除对口供的迷信,坚持疑罪从无。
门金玲表示,“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是特定历史原因造成的,当时“运动风暴下,人的独立思考能力失去了,法律标准不存在了,但我们今天必须正视它,必须纠正,还老百姓公道”,否则“容易让更多人产生逆反心理,对正义产生隔离感”。
葛海英认为,实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以后,错案倒查、问责思路会很清晰。“改革前,科长、处长、检察长定的案子,人调走了,追责有些困难,以后谁办案谁就该负责。”彭燕说,“改革就是要让每一个人成长。”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将让每个办案检察官成为第一责任人。
翟玉华结合自己的办案经历称,过去“不是追责问题,根本就没有倒查”,“普遍没查,只有个别追查了”。他表示,目前中央已经明确错案不查可以问责,以后“检察院不查错案是渎职,律师可以发挥监督作用,向上级反映”。
目前,包括张泽涛在内的多人认为,此次检察改革将会切实保障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会最大程度避免冤假错案发生。
但包括葛海英在内的检察官们并不认为因此能杜绝冤假错案。正如俞静尧所言:“冤假错案不是一项制度就能杜绝的,减少会是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