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施杰:审判委员会制度不利于追责
■ 访谈
“佘祥林案、赵作海案和呼格吉勒图案都是由审判委员会最终决定的,让裁判者终身担责,但审判委员会是集体决策制度,你让谁去担责?”
“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等建设,最高人民法院认真采纳,开展改革试点工作,拓宽了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的渠道。”
3月3日下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当会议进行到第二项,由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副主席齐续春向大会报告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以来的提案工作情况时,全国政协委员、国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施杰注意到报告文字稿中的上述内容,他眼前一亮,“报告中有我去年及以前的提案。”
作为一名长期从事法律职业的全国政协委员,施杰一直关注着国家的法治进程。
再次聚焦审判委员会改革
2015年全国两会,施杰正式提交了10个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提案。其中《关于进一步促进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的建议》提案,引发了业界的广泛关注。
施杰在这份提案中强调,要最终通过修改《法院组织法》取消审判委员会这一设置。
他认为在一定时间的过渡期内,要做好以下三点。
一是需要对审判委员会的性质和职能作出转变,把审判委员会定性为一个业务指导和咨询机构。如果合议庭或者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遇到疑难问题的,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但其针对个案的决议不具有约束力,合议庭或者法官对审判委员会提出的意见作为参考。
二是优化审判委员会成员构成,审委会成员必须是从事过审判实践的法官,从学历、担任法官的年限及审判案件的质效等作出明细化规定。即使是法院的行政领导,不具备选任条件,也不得作为审判委员会成员。
三是不仅可以从法院内部进行竞争性遴选,还可以设置非常任审判委员会成员,从法学研究者、法律工作者中选聘。规定从事法学研究或者法学教育工作达一定年限,具有高等教育背景的法律工作者可以选聘为非常任审判委员会成员。当专门委员会讨论提交的案件时必须随机邀请熟悉相关业务领域且没有利害关系的非常任审判委员会成员参加,这样可以在提供智力支持的同时加大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力度。
施杰介绍,按照《法官法》的规定:对重大疑难的一些案件,法官要上报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对案件有决定权。审判委员会一旦决定的判决结果,法官必须要服从。审判委员会的目的是防止法官将司法权力个人化,或者说是防止法官由于经验不足而出现错误判断。
“审判委员会的成员往往没听过庭审,而是坐在办公室,凭着以前积累的经验,听着承办人员的介绍,简单地翻翻材料,就进行判断。这不符合司法规律。”
这一次关于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的提案,是施杰继2014年之后,第二次在全国两会中提出审判委员会改革的提案。
审判委员会制度不利于追责
3月2日,施杰告诉民主与法制社,2014年两会,最高人民法院对他的提案非常重视,期间承办人员曾就提案办理情况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委员会改革的现有思路,和他联系了多次,并反复沟通。
“应当说,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委员会做了非常大的改革,我也注意到,刚刚成立的巡回法庭和深圳前海新区法院都没有审判委员会这一制度设计,而是非常明确地讲,直接由审判长签批法院判决书,实际上就回到了审理者裁判者的最基本的司法规律,回到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基本原则中。”施杰说。
之所以会持续关注审判委员会改革问题,施杰解释说,“最高人民法院给我的回复中说,涉及重大疑难案件的审理,事实部分由法官负责,法律适用由审判委员会讨论。虽然审判委员会改革已经有大动作,上会范围、内容已缩小,但我个人认为改革还不彻底,留下一个口子,这个口子留下来就已经违反了审理者裁判者这一司法规律。像佘祥林案、赵作海案和呼格吉勒图案都是由审判委员会最终决定的,让裁判者终身担责,但审判委员会是集体决策制度,你让谁去担责?把当时审判委员会所有投了赞成票的都来问责也不现实,所以这几个案子至今无人担责。”
施杰认为,审判委员会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也出现了它的弊端。现有的审判委员会制度已经不能适应司法公正的要求,很多的行政干预和领导过问的案件都是通过审判委员会这一虚拟的制度落实下去。一旦出现错案,集体决策的审判委员会无法追究个人的责任。
“这可能就会导致一些法官为了避免自己的风险,而有意识地把案件提交到审判委员会。所以我把审判委员会称之为领导干预个案的一个‘挡箭牌’,同时它也成为个别不良法官办人情案,办关系案,办金钱案,实现自己私利的‘遮羞布’。”施杰坦承,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
审判委员会不能有裁判权
按照《法官法》的规定,审判委员会有裁判权,而且法官必须服从。施杰表示:“取消审判委员会设置是终极目标,但这需要过程,在过渡期内,我认为审判委员会还可以留下来,但它不能有裁判权,可以将审判委员会直接改组成为专家咨询委员会,这是我认为审判委员会改革的理想状态。”
作为职业律师,施杰对司法体制改革有着天然的敏感,也非常愿意关注。今年两会除了提交审判委员会改革的提案外,施杰还提交了关于检务公开、关于审判活动、关于同步录音录像、看守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等共10个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提案。
“这些提案我都比较看重,如《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提案》,虽然比较小众,不过我在办案中发现,它有可能成为第二看守所,即易导致刑讯逼供行为的产生。可以说提案虽小,但影响重大。”
今年春节前后,公安部、最高检、最高法全面深化改革意见先后公布,总共推出200多项相关领域的具体改革措施或任务。如此密集的改革令施杰欣喜:“我认为这次司法体制改革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务实,有亮点,有些做法顺应了现代法制尊重人权的理念。”
施杰最后表示,希望他的提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加速司法体制改革的进程,通过司法体制改革,进一步确保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