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修订地方性法规明确禁止乡镇违规举债

作为预算法修改后全国率先出台的规范乡镇财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新修订的《湖南省乡镇财政管理条例》于31日开始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乡镇人民政府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举借债务或者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湖南省财政厅副厅长石建辉表示,现在乡镇债务规模较大,下一步在“锁定”旧债的基础上,不能再出现新债务,逐步化解债务风险。同时建立乡镇支出的保障机制,使得乡镇政府财权和事权相匹配。

针对部分乡镇基本支出保障不足的实际情况,《条例》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明确了省市县三级对乡镇政府基本支出需要的保障责任。同时,《条例》赋予了乡镇对各级政府安排用于乡镇的各类财政资金实施监管的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