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缓犯人的7年申诉路

  一起并不复杂的故意伤害案,穷尽了所有的司法救济途径,历经一审、上诉审、高院发回重审、再审,却并未改变最初的判决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后,下达指令再审决定书已逾2年之久,该案仍未得出最终定论。

遭遇刑讯逼供,最高院指令再审,2年仍未判决

 

  历经上诉、重审和长达7年的申诉,坚称“因无妄之灾被判死缓”的韩秀稿终于等到了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决定书。

  然而,再审开庭姗姗来迟。20131220日,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令再审决定书下达1年后,陕西省高院开庭再审韩秀稿案。

  至今又逾14个月,韩秀稿仍在等待遥遥无期的判决。

扑朔迷离的故意伤害案

         

  在陕西榆林市榆阳区,很多人仍能记起发生于10年前的这起故意伤害案。

  200583日晚8时许,和同伴赵英一同走出东洲大酒店的张梅突然遭遇歹徒袭击,被对方以注射器喷射浓硫酸,受伤后紧急就医。

  事发后不久,曾与张梅合作经营成品油贸易的韩秀稿和姬乃忠被列入警方调查范围。1个多月后,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北京大学司法鉴定室作出鉴定,张梅的伤情为重伤,赵英为轻微伤。

  20062月至10月,韩秀稿、姬乃忠、行凶者罗东及韩秀稿的哥哥韩秀武先后被批捕。200611月,榆林市检察院对韩秀稿等人提起公诉,指控称:“200545月,被告人韩秀稿、姬乃忠与被害人张梅一起在靖边做成品油生意时因利益分配产生矛盾,韩秀稿便产生报复之恶念,承诺给被告人姬乃忠10万元让其雇凶伤害张梅。姬乃忠便于20057月下旬,找到被告人罗东,让罗东伤害张梅,双方约定事成后由姬付罗4万元。”

  公诉机关指称,姬带罗指认了张梅及其住处,罗由此潜伏跟守,并于83日晚8时许实施伤害……

  检方出具了韩秀稿等人的有罪供述、张梅的重伤鉴定、案发前后韩、姬等人的通话时长清单和韩秀武向姬乃忠支付10万元的银行记录。

  但出人意料的是,韩秀稿当庭否认雇凶伤害事实,称侦查阶段遭到刑讯逼供。辩护人则称公诉机关的证据中,10万元是用于注册公司费用,而非检方所指的雇凶费用,此外,辩护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及书证审查意见书提出了多处质疑……

  受害人、被告人各执一词,“罗生门”般的举证和供述、谈话笔录、激烈的控辩交锋,让案情变得扑朔迷离。

有罪判决后的7年申诉

  庭审中,韩秀稿认为自己没有伤害张梅的动机,双方合作经营成品油,共同雇请姬乃忠销售,“共收入13.5万元,按约定比例进行了分配,不可能产生矛盾。”这一点在张梅的笔录中得到证实:“就因为1000吨成品油生意,韩秀稿不至于伤害我。”

  事实上,姬乃忠也曾在侦查阶段和两次中院庭审供述,韩秀稿对伤害张梅“不知情”。

  此外,韩的辩护律师指出,韩秀稿并不认识罗东,从无交集,更没有指使罗伤害张梅。案发前,韩已离开榆林赴山西煤矿工作2个月,对姬乃忠与罗东的商量过程及伤害行为毫不知情。

  但2007821日,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韩秀稿因合作经营成品油生意与张梅结怨,指使姬乃忠雇罗东以浓硫酸喷射伤害张梅,致其重伤。依据张梅举证的重伤司法鉴定结论和韩、姬供述笔录及警方提取的作案工具,法院认定韩、姬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罗东犯故意伤害罪、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韩秀武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2008225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撤销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发回榆林市中院重审。但判决结果依旧。韩秀稿等被告人继续上诉,最终,2010127日,陕西省高院下达终审判决,韩秀稿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罗东、韩秀武亦被维持一审判决,姬乃忠则被改判无期徒刑。

  此后的7年间,韩秀稿在历次庭审时和狱中多次申诉,坚称自己“对案件不知情、遭遇刑讯逼供,被迫做了有罪供述”。这7年,韩秀稿案历经榆林市中院一审、陕西省高院裁定发回重审、榆林市中院重审、陕西省高院终审,2次申诉驳回等一系列循环审判程序,而未见转机。

  随着多次控辩交锋和调查取证的深入,案情渐渐清晰浮现。

  韩秀稿律师认为,这起故意伤害案,源于姬乃忠以伪造成品油经销授权文书骗取张梅和韩秀稿的巨额资金,被张梅识破后,合作破裂。姬以5万元雇罗东伤害张梅,制造假象,指称受韩秀稿指使,并将韩秀武向其支付用于注册公司的10万元供述为雇凶费用。张梅则以程序违法、结论失实的重伤鉴定向法庭举证。尽管在笔录中,张梅曾称“韩秀稿不至于伤害我”,姬乃忠也曾称“韩秀稿对雇凶不知情”,法院仍采信了不利于韩秀稿的证言、证据,并据此判决。

  201012月的终审判决后,韩秀稿及其家人进入了漫长的申诉。此前,韩秀稿案亦引起了包括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法学界专家学者的关注。

  在不懈申诉和多方努力下,201212月,最高人民法院立案,最终指令陕西省高院另组合议庭,再审韩秀稿故意伤害案。

令人发指的刑讯逼供

  

  记者获得的韩秀稿申诉文书和多份证人证词显示,韩曾受到“手段残忍到令人发指的刑讯逼供”。

  申诉书指称,韩秀稿收监后,被先后转押8处看守所。“在陕西佳县粮油宾馆被铐在铁椅上长达20余天”,在此后的数次转押和刑讯中,韩秀稿难以忍受手段残忍的逼供折磨,吞咽螺钉求死。据山西临县看守所多位管教、医生和与韩同时被关押的两名目击者证言及书面证明,韩被折磨得双腿肿胀,几乎不能行走。

  在记者获得的多份谈话笔录中,包括山西临县看守所干警张富奎、高乃顺和医生张志强在内的证人证实,韩秀稿从佳县转押至山西临县看守所时,“腿脚肿胀,行动不便,全身是伤”,韩秀稿“曾在侦查阶段受到刑讯逼供,公安机关取证违法”。

  另据佳县人民医院的收费单证实,韩秀稿曾因在拘押期间吞咽螺钉,由审讯人员送至该院检查治疗。

  而曾在山西临县看守所期间与韩秀稿同监室关押的陈某则提供了书面证明,证实韩秀稿“来时的情况是手浮肿,脚浮肿,连鞋也穿不上,走路也不方便。据韩秀稿说,是在佳县宾馆被用刑才这样。”

  20131220日,“在陕西省高院再审开庭时,“韩秀稿详细陈述了他遭遇刑讯逼供的细节。”律师张冬梅说,“在佳县关押期间,难以忍受刑讯逼供的韩秀稿吞咽螺钉以求速死,“被办案人员用改锥、牙刷捅掉牙齿,满脸是血”,“办案人员还用铁钳夹掉其脚指甲与手指甲,一年多才长出新指甲。”

  在历次庭审中,辩护律师认为,正是在手段残忍的刑讯逼供下,韩秀稿按照侦查人员的要求做了虚假供述,“该供述不能作为证据采信。”

“程序违法、结论失实”的

伤残鉴定

  最终被两级法院采信,据以定罪量刑的是张梅的伤残鉴定。

  两份由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和北京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仅依据诊断证明作出的鉴定结论分别为:面部伤残3级、伤情为重伤。根据我国“致残程度鉴定”的相关标准,14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吊诡的是,诉称遭到重度毁容、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当事人张梅却被多位知情者指称“面部看不出曾遭毁容”,而针对韩秀稿在申诉中反复提出的对张的伤情重新鉴定的请求,省市两级法院均称“因当事人拒不配合无法鉴定”。

  而据韩秀稿家人证实,2006年曾亲见张梅,并与其交谈,“张梅面部看不出伤痕。”

  这一点很容易被证实。事发2年后,张梅申领了二代身份证。据律师调取的身份证数码照片显示,张梅的头面部,“看不到明显瘢痕”。

  此外,记者从榆林市工商局查询获悉,张梅于2006410日注册成立榆林市梅兰服饰有限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经理,至今一直处于正常经营状态。韩秀稿的辩护律师张冬梅认为,据此可以证实张梅的伤残等级根本没有达到3级,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可见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和北京大学司法鉴定室的鉴定结论没有事实依据。”

  2010年,司法部正式受理韩秀稿家人的投诉并委托北京市司法局就上述两家鉴定中心的鉴定进行调查核实。

  2010921日,北京市司法局明确答复:“经查证,张梅的家属携带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的鉴定委托书和诊断证明前往鉴定机构办理委托手续,委托单位没有与鉴定机构签订委托合同,也没有办理委托手续,鉴定的受理程序违法;被鉴定人张梅没有接受活体检验;司法鉴定人没有依法在司法鉴定文书上签名,上述行为违反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

法学家的关注与意见书

       

    此前的20104月,韩秀稿案已引起了法学界专家的广泛关注。

    201045日,北京大学法学院刑诉法教授陈瑞华,中国政法大学刑诉法教授樊崇义,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原副主任、国家法官学院刑法学教授张泗汉,中国法学会刑诉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刑法学教授赵秉志,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刑诉法学教授卞建林等多位著名法学家给出了专家咨询意见书。

    意见书认为:“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韩秀稿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该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专家咨询意见书明确指出,本案据以定罪的关键证据即两份司法鉴定书,“能否作为准确认定被害人伤情的证据,无论在内容上还是在诉讼程序方面都存在疑问。”

  此外,专家们认为,一审法院认定韩秀稿指使姬乃忠雇凶杀人的主要依据,即韩、姬的庭前供述笔录存在矛盾,且二人均曾在庭审中否认指使或被指使雇凶杀人。在此情况下,法院“认定不利于被告人的一次供述笔录作为定案依据,难以保障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更为关键的是,在韩秀稿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陕西省高院曾作出二审裁定,列举了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理由,“若一审法院在重新审判中不能认定新的证据,无法对发回重审的理由给出合理的解释和重新认定,则应当依法判决被告人韩秀稿无罪。”

  遗憾的是,法学家的意见并没有得到陕西省两级法院的充分重视。

“不了案”何时了

  

    此后,韩秀稿再度委托律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20121210日,最高人民法院下达(2012)刑监字第22号指令再审决定书,“指令陕西省高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原审被告人韩秀稿、姬乃忠、罗东故意伤害一案进行再审。”

  201312月,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令再审决定书下达1年后,陕西省高院开庭再审韩秀稿案。

  法庭上,律师张冬梅的辩护词援引了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司法鉴定程序违法”的查证答复,强调“在故意伤害案件中,伤情鉴定结论是界定罪与非罪的唯一标准”,再一次陈述了韩秀稿没有作案动机、遭受严重刑讯逼供,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令人费解的是,此次开庭再审结束已逾14个月,陕西省高院仍未作出判决,韩秀稿再度陷入了遥遥无期的等待。

  2014126日,陕西省高院审监庭庭长杨小雄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韩秀稿案鉴定和判决确实“存在瑕疵”,并明确表示“量刑过重”。而迟迟不能出判决书是“因为有领导做了工作”。

  韩秀稿,还要在狱中等待多久才能洗脱罪名,尚不得而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