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金箔入酒”纷争反观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中国法学会食品安全法治研究中心专职副研究员 姚国艳
食品安全与每一个人的生存息息相关,真正关系民生福祉,因此,就食品安全治理而言,人人都是利益相关者,几乎没有局外人。正是基于对食品安全治理这一显著特征的积极回应,《食品安全法》修订中虽数易其稿,但在食品安全治理应当由各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坚持社会共治原则这一点上,社会各界早已达成高度共识。
要将抽象的理念具象化,真正实现食品安全社会共治,还需要科学的知识和正确的方法。要实现社会共治,就需要各个利益相关者尤其是广大社会公众认真学习正确、权威的食品安全知识,否则“共治”必然成为“乱治”。此外,既然是不同主体之间的“共治”,那就不可避免地会有矛盾和分歧,换言之,解决矛盾和分歧的过程就是达至“共治”的过程。而矛盾和分歧的解决,则需要正确的表达和沟通的方法。因此,正确的表达和沟通方法是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题中应有之意。
近日,由国家卫计委拟批准金箔作为食品添加剂的征求意见函而引发的公众、媒体以及相关行业的关注和争论,迅速成为社会热点,质疑声、批判声、辩解声混杂,愤怒和委屈的情感交织。虽然这次争论最终以2月4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召开媒体通气会、组织专家向社会公众做出科学解释而基本平息,但由这一纷争所凸显出来的食品安全共治意识觉醒与共治能力不足、共治方法不当之间的难题,却值得我们深刻反思。
公众对国家卫计委拟批准“金箔入酒”的关注程度超乎想象——1月28日,国家卫计委在其官网刊登《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征求拟批准金箔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意见的函》,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月3日,“金箔入酒”已经成为网络热门话题;2月4日18时,在百度搜索上输入“金箔入酒”,居然能搜索到73900条相关信息。其中,有公众的质疑或愤怒,有各方专家的支持或反对,有媒体的解读或批判。笔者以为,这种广泛的社会关注和论争正是我国公众食品安全共治意识提高的最直观体现,说明我国公众已经意识到,自己在维护和保障食品安全方面应当积极作为,而不再被动依赖监管部门。在此次争论中,网络上不乏对卫计委的激烈批判和过激言辞,而卫计委作为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职能部门,保持了极大的冷静和理智。
然而,讨论和争辩必须要在相同的话语体系中展开,否则就会出现“鸡跟鸭讲”的局面。而关于“金箔入酒”的话语体系,正是相关的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绝大多数批评者是受“吞金自杀”传统说法的影响,认为“金箔入酒”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但实际上,作为一种金属元素,金被人食用后既不会被吸收,也不会沉淀,对人的健康不会有任何危害。而拟批准作为食品添加剂的金箔,在纯度、感官、技术要求和最大用量方面有严格的标准,即将纯度为99.99%的纯金以物理方式将其汽化,使其均匀分散成小分子,再将这些小分子重新堆栈排列以精准控制分子磊晶堆栈的方式而形成,允许金箔作为食品添加剂的产品仅为白酒,最大使用量为每公斤0.02克,感官方面应符合金色粉末或微小薄片的要求。在有关专家对此作了解释之后,公众又继续质疑,虽然金箔对人体没有危害,但也没有任何益处,为何还要批准“金箔入酒”?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添加剂必须具备食品安全性和工艺必要性。卫计委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拟批准其为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没有任何法律瑕疵,也没有置公众的生命健康于不顾。网络上很多强烈批判“金箔入酒”的人,其实对金箔物理特征、食品添加剂性质与功能以及有关的病理学、毒理学知识并不了解,而是在“人云亦云”的声讨中被一部分人和舆论误导,进而又误导了舆论和其他人。
当然,对于绝大多数普通公众而言,对“金箔入酒”的科学知识不了解、不清楚,其实也是非常正常的,正所谓“术业有专攻”嘛,否则还需要职能部门和专业机构作甚?“金箔入酒”之所以会瞬间成为网络热点,与公众不理智的表达方式不无关系。在我国现阶段,基于长期否定行政权力的思维惯性,很多人虽然对食品安全知识并不了解,却又不信任职能部门和专业机构;虽然越来越重视维护自身权益,却又不重视维护权益的合法程序和途径;虽然有表达观点的强烈愿望,却又没有学会正确的表达方法。所以,对于金箔有害,人们“宁可信其有”,却不愿意相信卫计委在征求意见函中的安全性说明。在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受卫计委委托对金箔作为食品添加剂进行安全性审查阶段,曾依法于2014年8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但是,在那期间,公众并未关注,因而也没有提出反对意见。此后,卫计委如果依程序直接批准金箔作为食品添加剂,在职能和程序方面都无瑕疵,而公众即使有不同意见,由于未在法定期间表达则失去了表达的机会,便也不会有近日这场热闹的争论。
然而,由于中国传统饮食文化对“金箔入酒”比较敏感,卫计委为慎重起见,于1月28日再次发函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从本质上讲,卫计委的这次征求意见与去年评估机构的征求意见并无不同,是继续给公众表达意见的机会,并将其作为是否批准金箔作为食品添加剂的参考依据。但是,此次公众的反应与评估机构征求意见时完全不同。原因何在?笔者以为,多数人都是在对相关知识并不了解的情况下,被有关金箔有害的报道所误导,以“以讹传讹”的方式对“金箔入酒”进行盲目批判。不理性的情绪和表达方式在公众之间相互传染,最终导致对卫计委一边倒式的批判声浪夹杂着谩骂声在网络上蔓延。如果公众能够在评估机构征求意见的法定期限内表达反对意见,或许卫计委根本就不会考虑拟批准“金箔入酒”了。如果在卫计委征求意见期间,公众能够冷静地与职能部门和技术机构沟通,理性地表达观点甚至是不同意见,也许就不至于在网络上和社会中引起轩然大波了。
可见,社会共治是食品安全治理的正道。但是,仅有一腔共治热情,而缺乏共治所必须的科学知识、法律知识以及正确的沟通表达方式,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很难实现。虽然《食品安全法》各版本修订稿都将社会共治作为食品安全工作的基本原则,实现了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法制化,但是纸面上的法要真正转化为现实中的法,还必须培养公众的理性精神——理性地认识分歧、理性地运用知识分析问题、理性地对待科学和法律、理性地表达和沟通。为了从制度上落实和保障社会共治原则,极有必要在食品安全法中增加食品安全公民教育的内容,将食品安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以理性精神培育社会共治理念、培养社会共治能力、培训社会共治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