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偷拍是违法行为

在公共场所拍摄他人照片究竟是否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呢?最近,这个问题一直困扰着市民李先生。

李先生是一个摄影爱好者,热衷于拍摄纪实人文的摄影作品。前不久,李先生无意间拍到了一对幸福牵手的“情侣”,并将照片发布在网上。可是他万万没有想到,这一个无心的举动,结果给自己引来了不小的麻烦,甚至差点为这张照片跟当事人对簿公堂。

原来,照片中的男士是一位有配偶的已婚人士,而他身边的女孩却不是他的妻子。照片通过网络传播,恰巧被妻子看到,结果导致了严重的家庭矛盾。照片男主角找到李先生,以侵犯隐私权为由要求索赔,这让李先生感到哑口无言。

李先生说,当事人声称要到法院起诉他,但是目前还没有收到法院的传票。他对偷拍是否构成违法表示异议。

上海的“80后”摄影爱好者小郁长期拍摄地铁站内拥吻的题材,也曾因为拍摄遇到过烦恼。他的作品集《kiss romantic》在网络上疯传,照片记录的都是在熙熙攘攘的人潮中忘情亲吻的情侣们。然而,这却引发了不同观点的争论,将他推到了争议的风头浪尖。

面对一些人指责自己偷拍的行为,小郁坦言,自己曾思索过网友提到的“偷拍”“侵权”等问题。“但我这些照片并不是为了盈利,如果被拍摄者发现,要求删除的话,我也都会配合去做。”在他看来,这些并不能成为阻止他继续拍摄下去的理由。

摄影师的偷拍是否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呢?偷拍与侵犯隐私权的边界在哪里?记者就此征求了多位资深的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对于偷拍的违法界定问题,均得到了明确答复:公民偷拍行为是违法行为。

北京市天坛律师事务所律师宋绍富介绍说,在《民法》范畴的相关司法解释中,有明确的隐私权保护条款。公民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隐私权的范围包括:1.与自己的身体、身份、特征为内容的基本信息和资料;2.与自己的生活经历有联系的社会性的信息和资料;3.与个人领域相关联的一些与自己的社会活动有关系的信息和资料。这些都属于法律保护的范畴。

“偷拍”是未经他人同意,以秘密方式进行拍摄他人的行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宗玉认为,新闻记者因新闻采访需要,可以采取偷拍的手段,但是正常的采访拍摄仍然要经过被拍者同意。而普通人未经他人同意的偷拍行为是违法的,不应该以公共场合和非公共场所作为界定非法与合法的界限。

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律师郑雪倩建议,公民如果发现被偷拍,可以马上制止并令其消除,然后还可要求赔礼道歉。如果当时并未发现,而是在网上看到了,举证就很困难了。“当然你要再穿上同样的衣服,再照一个位置差不多的相片进行对比,这也许能作为证据使用。”

如果对方拒绝,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