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法出台民诉法司法解释 切实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
本报讯(记者赵春艳) 2月4日,最高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该司法解释从当日起实施。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强调,新解释中添加了进一步完善法庭纪律的规定。
近年来,随着现代科技和信息网络的快速发展,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个别诉讼参与人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和利用邮件、博客、微博客、微信等方式报道庭审活动现象,甚至出现了个别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冲击、哄闹法庭,在法庭上公然殴打对方当事人,辱骂法官的现象,这些问题引发了舆论高度关注。
杜万华介绍,审判中有的当事人为了自己胜诉的利益,未经法庭许可,私自录音录像并放在网上,甚至有的单方面把对自己有利的一面放在网上,对自己不利的方面不放在网上,误导民众。
他认为,法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专门场所,诉讼参与人、社会公众进入法庭,参与或者旁听案件审理,应当遵守法庭纪律,这是尊重法治权威、保障审判活动正常开展的当然要求,也是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当然要求。
杜万华说,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对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处理:(一)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的;(二)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审判活动的;(三)其他扰乱法庭秩序,妨害审判活动进行的。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暂扣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传播审判活动的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拒不删除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
最高法院贯彻实施修改后民事诉讼法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孙佑海解释说,司法公开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最高人民法院推进这方面工作,一是审判程序公开,二是裁判文书公开,三是审判流程公开。他强调,这次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在这方面强化了一些规定:如对公开审理中二审开庭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二审案件要尽可能开庭,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孙佑海告诉记者,司法公开与完善法庭纪律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并不互相冲突。“一方面我们要求司法公开,包括过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为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了保证庭审的顺利进行,不应该有扰乱法庭正常审理的行为发生,不应当伤害到他人,这从根本上说,是对当事人、代理人各方面利益的全面有效的保护。”
孙佑海特别指出,美国法庭、香港法庭在庭审中对“开庭的时候不允许摄像、照相、录音”写得非常清楚,要求很严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