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巡视条例不能忽视形式瑕疵

巡视条例是内容与形式的统一,修订巡视条例也要兼顾条文的内容与条文的形式,包括用语的选择、用语的位置与条文的次序安排。

从用语的选择看,建议修订巡视条例第二十五条。该条规定:“巡视报告经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巡视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被巡视地区、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反馈巡视期间了解的情况和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意见。”该条依次规定了巡视反馈的条件、反馈主体、反馈时间、反馈对象、反馈内容,比较完整,同时也有值得斟酌之处,即:有针对性地对巡视期间了解的情况和问题提出“意见”,究竟该用“改进”还是用“改正”“整改”?由于巡视主要是发现负面问题,从一般用词习惯来看,用“改正”与“整改”比“改进”可能更妥当。此外,从上下文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使用的都是“整改”,建议将“改进”修改为“整改”,以做到前后一致。

从用语的位置来看,建议修订巡视条例第二十七条与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对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决定的事项,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归口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按照以下途径移送交办:(一)对涉及被巡视党组织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等方面的问题,移交被巡视党组织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理;(二)对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涉嫌违纪的问题,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三)对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巡视组提出的关于领导班子建设的建议,移交组织人事部门处理。”该条规定了问题线索移交的原则、对象与类型,但没规定移交主体,由“谁”移交不清楚。但从上下文看,移交主体是有规定的,即第二十八条规定:“有关党组织、机关、部门收到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移交的办理事项后,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和结果书面反馈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据此规定,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移交主体。从一般阅读习惯看,宜将移交主体提前到第二十七条。

从条文的次序安排看,以下3个条文宜调整位置:

首先是第十三条,该条规定的是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依次规定了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巡视组的设置以及它们对谁负责的问题。但在规定三者的职责时,次序则是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巡视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即第九条规定了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第十条与第十一条规定了巡视组的巡视对象,第十二条规定了巡视组的巡视内容,这3条的实质是规定巡视组的职责;第十三条随后规定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建议依次规定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巡视组的职责,将第十三条提前到第九条后,这样逻辑更清晰、严密。

其次是第二十条第三款,它规定:“巡视组不干预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正常工作,不查办案件。”该款属于对巡视组职责的限制性规定,宜放在第二章“机构设置”中,不宜放在第三章“工作程序”中。具体说来,第七条规定:“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设立巡视组,承担巡视任务,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这是对巡视组承担巡视任务这一职责的正面规定。宜将第二十条第三款作为该条第二款。

最后是第四十条,它规定:“巡视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该规定只针对“巡视组”,但从前后文来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也需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因此建议将前半句修改为“巡视工作严格实行请示报告制度”,并将整句提前到总则中去,总揽后续有关报告问题的规定。

(作者为湖南省法学会廉政法学课题组组长、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