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器官移植内幕

    《人体器官管理条例》大幅度地限制了死囚犯器官的使用,但是这个不够严密的条款,又催生了器官移植的“黑市”,在供者、受者、中介、医院、医生密切配合下,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利益链。

 

  201412月,一篇关于知名出版人洪晃的母亲章含之曾经移植死囚聂树斌器官的文章在网上盛传,再一次将器官移植事业推到风口浪尖。

  随后,洪晃刊文回应称,其母亲换肾所采用的器官,与1995年被执行死刑的聂树斌无关,但是“不能肯定”其母的肾移植与其他死囚无关。

  “起步于20世纪60年代的中国器官移植医学事业,一直就与‘死囚’‘器官非法买卖’绑在一起,因器官来源透明度不够,导致争议不断。”北京某医院一名器官移植医生告诉民主与法制社记者。

  即便如今,我国已经成为临床手术数量仅次于美国的器官移植第二大国,但是我国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体系并未因此完全建立起来。

  同时,公民去世后自愿捐献器官的数量并不多。相关数据显示,从2003年到20095月,中国内地仅有130位公民去世后捐献器官。截至201112月底,全国仅捐献163例,其中深圳51例。

  随着经济的发展,通过移植人体器官来达到治疗效果的需求越来越大。上述器官移植医生介绍,在中国,每年有约100多万患者需要肾移植,约30万终末期肝病患者需要肝移植,但每年全国能开展的移植手术不过约1万例。

  巨大的市场需求,导致器官移植市场一度混乱无序,而那些神秘的器官移植途径,更是给外界巨大的想象空间。

死囚器官来源之谜

  关于器官来源,一直是一个高度敏感的话题。

  “行内人其实心里都明白,我们的移植器官90%都来自被执行死刑后的尸体器官。”一名器官移植医生告诉民主与法制社记者,器官来源主要有两种,亲属捐献,另外一种就是尸体器官。

  而人们仅能零星地从一些公开的新闻报道中,获取一点关于死囚器官使用的情况。

  《金陵晚报》曾报道称,著名影视演员傅彪20049月进行了一次肝移植,所移植的肝脏来自山东一名20多岁的年轻死囚。

  有时,死囚器官被摘取以后,家属无法知道其是否真正愿意捐赠器官。

  人民网曾报道,20005月,江西的付信荣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执行枪决后,迅即被省城某大医院的面包车拉走。其姐姐付木兰怀疑,弟弟的尸体器官被当地法院私下出卖,于是聘请了律师,将法院告上法庭。

  20034月,甘肃的杨自荣在敦煌因故意杀人罪被处决后,家人听说他的肾脏被取走了。杨自荣的父亲杨天召没有见到儿子同意捐赠器官的书面材料,为儿子收尸的要求也被拒绝,他甚至不知道儿子到底被取走了什么器官。《兰州晨报》记者在敦煌市看守所采访时被告知,杨自荣只是“口头提出了(捐赠)申请”。

  “2007年之前,我们的器官主要还是来自死囚捐献,全国的情况一样,但我们医院都是按照严格的规定来的。”从事11年器官移植手术的医生黄彬(化名)告诉记者。

  据黄彬介绍,长期以来,中国每家具有做器官移植手术的医院都有专门人员负责和各地的司法、公安部门联系,寻找死囚器官的来源。

  “需要做移植手术的病人,等找到配型合适的器官时就可以做了,那时候我们的器官供源挺充足的。”黄彬说。

  另据一家北京大型医院器官移植中心主任介绍,器官移植的程序大体是:医院先在供体的当地卫生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备案;医院与所在地公安机关进行联系,提出需要器官供体的申请;公安机关通知医院去领取供体;医院取得供体后对器官加以利用。

  黄彬第一个器官移植手术使用的就是死囚的器官。

  200411月的一天上午,黄彬接到通知,第二天有器官可以移植。那时作为主刀医生的他赶紧让助手去手术室准备冰块、约2000ml保存液以及抗凝肝素、灌洗液、抗生素等等,然后到病房旁边的工作间领取一套迷彩服和雨靴。随后,他乘坐中巴到北京一河边的刑场准备取器官。

  取完器官之后,他马上又赶回医院接着做移植手术。

  “紧张、害怕。”黄彬说,之后他就再也没有去取过器官,“不想看到那种场面。”

  20057月,时任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在世界肝脏移植大会上,代表中国政府首次正式承认了器官更多来源于死囚的事实。

“口头表述”即认同“捐赠”

  “死囚器官被大量使用,甚至违法利用,是因为我国很长一段时间里法律缺失所造成的。直到2007年,器官移植才算正式有了法律依据。”北京某大型医院器官移植研究中心主任说。

  记者查阅发现,关于死囚器官移植,198410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民政部等六部门联合颁布《关于利用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的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允许医疗科研部门在一定的制约条件下,利用死刑罪犯尸体或者尸体器官。

  对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罪犯,《暂行规定》要求必须“用枪决的方法执行”,经临场监督的监察员确认死亡后,尸体方可做其他处理。其前提是:尸体是无人收敛或家属拒绝收敛的、死刑罪犯自愿将尸体交医疗卫生单位利用或经家属同意利用。

    但《暂行规定》中对死刑犯器官的摘取使用,并没有明文要求当事人出具书面协议,仅规定其取得程序,要由人民法院通知卫生部门,由卫生部门同家属进行协商,看能否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包括尸体利用范围、利用后的处理方法、处理费用和经济补偿等。

  “按照我国的司法程序,死刑犯在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前,一般会被问及身后安排、遗嘱要求,其中包括自身器官及尸体捐献,如果犯人当时没有持反对意见,事先配型成功的,死后便会被摘取器官。大多数情况下,仅据犯人‘口头表述’,便认为其认同‘捐赠’。”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官告诉记者。

    关于死刑犯尸体和尸体器官的利用,《暂行规定》还设置了诸多门槛,例如要求“严格执行法律规定、注意政治影响”,要“严格保密,注意影响,一般应在利用单位内部进行”,而在供体器官摘除、使用、运输、保存等方面,经执行死刑的法院同意,卫生部门的手术车可以开到刑场摘取器官,但“不得使用有卫生部门标志的车辆,不准穿白大衣,摘取手术未完成以前,不得解除刑场警戒”。

    2007年,国务院颁布《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其第七条即规定,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最为关键的是,《条例》规定,人体器官捐赠供体必须签署自愿捐赠的纸面文书,医院也须对合法移植脏器来源上报卫生部的器官登记系统,上级单位可循此倒查追责。

    同年,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导致死刑犯案例下降。“与此相对应,各大移植中心器官出现短缺,捐赠人数慢慢增加,亲属间的活体移植开始成为死刑犯以外的另一种器官来源。”黄彬说。

  201511日起,我国全面停止死囚器官的使用。

“摘肾基地”藏匿颐和山庄

  “之前我们医院每年做肝脏移植手术就有180多例,现在每年只有十几例,2013年后,我们就不使用死囚器官了,器官的缺口非常大,有的病人等两年也没有等到供体。”北京一名器官移植医生说。

  随着《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发布,本来就短缺的器官供体市场,缺口更大。

  但根据《条例》,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

  这个不够严密的条款,足以使从事活体器官买卖的中介,以及卷入买卖的医院和医生获得巨大的盈利空间。在器官移植的“黑市”,供者、受者、中介、医院、医生密切配合,构成了一条完整的利益链。

  北京海淀区颐和山庄玉华园145-11号,是一栋白色外墙的四层小别墅,围栏上爬满枯黄的爬山虎,没有人会想到,这里曾经是一座“摘肾基地”。

  2010年,一起全国最大的组织买卖器官案告破,该案涉及51枚肾脏、涉案金额上千万元。一条由寻找肾源、供养供肾者、联络买家、建取肾基地的黑色链条被完全起获。

  而颐和山庄玉华园的这栋小别墅,就是当年组织者郑伟等16人租来摘取肾脏的地方。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团伙中的犯罪嫌疑人郑伟,曾做过中间人,对于将“供体”介绍给“受者”,自己从中获利的方式较为熟悉。

  郑伟交代,他于2010年春节通过朋友与安徽省萧县某医院医生周鹏相识,又通过周鹏认识了外科手术医生赵健、杨国忠,麻醉医生赵辉等人。

  郑伟以北京知名医院的名义给团伙中的几名医生发了假聘书,带领团伙,在北京颐和山庄一栋医疗条件欠缺的别墅中进行摘肾手术。

  201012月,海淀分局刑侦支队在侦查中发现了郑伟犯罪团伙长期在海淀区倒卖人体器官(肾脏)获利,先后将团伙成员控制。

  201482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组织者郑伟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其他15名犯罪嫌疑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年。

  事实上,仅2010年至2013年,就有数十起发生在北京、邢台、南京、德州、郑州、南昌、西安等地的非法买卖器官案件被媒体报道。

  但是,记者调查发现,在巨大的市场诱惑下,通过网络进行器官买卖的行为依然很活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