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执法司法标准 各个环节设“隔离墙”
“我曾经引用过英国哲学家培根的一段话,他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2014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就《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起草情况向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说明时说。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政法机关坚决纠正冤假错案的同时,为执法办案各个环节设置隔离墙、通上高压线。
原因:
冤假错案抬头
2014年8月中旬,中央政法委专门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对审判环节疑罪从无原则、证据裁判原则、严格证明标准、保障辩护律师辩护权利等作了重申性规定,并就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提出明确要求。这一统领性的指导性文件,布置了中国司法防错案的制度目标。
2014年9月上旬,最高检下发《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对严格规范职务犯罪案件办案程序、严格把好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关、纠正冤假错案的工作机制等提出明确要求。而此前6月5日,公安部就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刑事执法办案工作切实防止发生冤假错案的通知》,明确要求各地健全完善执法制度和办案标准,杜绝刑讯逼供,从源头上有效地防范冤假错案。
2014年12月17日,备受社会关注的“呼格吉勒图案”专案组组长、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副局长冯志明,被内蒙古检察机关以涉嫌玩忽职守、刑讯逼供、受贿等罪名决定逮捕。与此同时,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成立调查组,对检察系统造成呼格吉勒图错案负有责任的人员展开调查。
为发挥律师在防范冤假错案中的作用,公检法机关纷纷出台与律师建立良性互动关系的制度文件。
2014年12月,最高检下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对检察机关依法保障律师六项权利作出明确规定,保障律师依法充分行使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促进检察机关规范司法,维护司法公正。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指出,法律实施是一项系统工程,执法司法是其中两个至关重要的环节。政法机关承担着执法司法的重任,是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中坚力量。人民群众评价政法工作,最根本的一条,就是看我们自身执法是否严格、司法是否公正。如果政法机关自身执法不严、司法不公,不仅不能制止违法,还会严重损害政法机关形象和国家法制权威,甚至影响社会公众对法治的信心。因此,政法机关必须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这既是确保宪法法律实施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党和人民赋予政法机关、政法干警的神圣使命。
整治:
统一执法司法标准保障人权
据了解,各地检察机关坚持以专项整治工作为抓手,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破解制约规范司法的重点难点问题,推动建立行之有效的司法规范制度体系。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重点解决司法办案制度规范落实不到位的问题。甘肃省检察院加强案件管理工作,合理调整、完善监控节点和管理方式,强化过程控制、实时监管和事后评价,认真开展案件评查工作。北京市检察院通过“检立方”信息化平台及时发现司法办案中的问题,推进办案责任制改革,进一步明确各层级权限。海南省检察院切实提高证据意识和证据标准,用确实、充分的证据来保证规范司法。山东省检察院注重“大数据”的运用,实现信息技术对司法行为的全覆盖、硬制约。浙江省检察院加强对干警证据审查能力、出庭公诉能力、职务犯罪初查能力、审讯突破能力、诉讼监督能力的针对性培训和锻炼。
公安部制定并不断扩充完善《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各个环节、步骤作出全面规定,明确和细化了执法标准,减少执法随意性。
走向:
机遇和风险并存
2014年3月,最高检组织开展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重点针对在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场所服刑的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罪犯,以及人民群众有反映、有举报的其他服刑罪犯和刑满释放人员等,发现、纠正存在的违法问题,并予以严肃查处,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关切。
2014年7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制定《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打击网络犯罪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案件管辖、证据收集等问题作出规定。10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健全社区矫正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全面推行网上执法办案,实现办案节点全面监控,案件网上流转、办案全程留痕,将执法规范的“软约束”变成网络运行的“硬要求”。人民法院强化审限监管,除在流程管理中对案件审限进行预警外,加强对审限延长、扣除、中止等情形的管理,切实解决“隐性”超审限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