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还款”35万,讨说法16年未果

山西运城银峰公司经理房产被强制执行

 

    集体企业贷款未能如期还款,法院却将法定代表人的个人房产强制执行。在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出现错误的情况下,法院应当终止强制执行,债权债务双方须通过诉讼程序,最后依据法院判决,才能进入执行程序。

    16年的维权路,不知何时能有个结果。

 

    “明明是法院错了,怎么就纠正不了?”李建设心力交瘁。16年来,他陷入一桩糊涂案中,无力自拔。

    李建设是原山西运城银峰实业公司(下称银峰公司)经理、法定代表人,银峰公司是运城宾馆下属的一家集体经济性质企业。19962月,银峰公司从中国工商银行运城地区中心支行贷款35万元。但令李建设没想到的是,在银峰公司逾期未还款后,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竟然强制执行了他个人的房屋资产。

    “银峰公司不是个体户,应该还款的是银峰公司,而不是我个人。”李建设质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难道连法人与自然人(公民)的基本概念都分不清楚?”

    集体企业贷款未能如期还款

    199625日,银峰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运城地区中心支行国际业务部(下称工行运城支行)签订了《贷款合同》,贷款金额为35万元,借贷期限为6个月,李建设作为银峰公司代表签字盖章。

    与贷款合同一起签订的还有《担保贷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当日,《担保贷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在原山西省运城地区公证处(现河东公证处)进行了公证。

    李建设出示的(1996)运地证字第40号公证书显示,《抵押合同》中的抵押物是一辆约定价值为44万元的进口三菱汽车。而其出示的(1996)运地证字第41号公证书显示,其担保公司为运城地区水利实业开发公司工程装潢分公司。随后,银峰公司获得了工行35万元的贷款。不过,因资金困难,银峰公司未能如期还款。

合同公证出现“错误”

    1997年元月21日,工行运城支行依据公证合同申请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随后查封扣押了《抵押合同》中的抵押物进口三菱汽车。这时问题来了:这辆三菱汽车并不是银峰公司的财产,按法律规定本不能用于银峰公司作为抵押物。

    这样一个存在明显错误且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内容,如何能够签订并通过了公证员的审查?

    李建设对此的解释是“当时对这块不太懂”。

    奇怪的是,公证处难道对此也不懂?在河东公证处,记者就李建设出示的两份公证书进行求证,负责接待的经济一科董科长告诉记者,当时承办该公证合同的赵志敏就是他们公证处的前任主任公证员,目前他们也不清楚该公证书的档案是否移交,需要等管理档案的工作人员回来后查阅登记。后电话联系董科长得知,“没有找到该公证的原始档案”。

    法院涉嫌违规强制执行

    相关资深律师告诉记者,在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出现错误的情况下,法院应当终止强制执行,债权双方须通过诉讼程序“打官司”,最后依据法院判决,才能进入执行程序。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第2款规定,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意外的是,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然选择了强制执行,而且执行的不是担保公司,而是李建设个人。

    19981022日,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运中执字第980号民事裁定书的内容是:将李建设享有使用权的运城市红旗东街130号一幢三层面街楼房的使用权,按本院裁定委托的鉴定价格(448644元)抵顶给中国工商银行运城分行营业部,以抵消李建设贷款。使用权期限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到202161日止。运城支行与李建设之间的两份合同(协议)中,原李建设享有承担的权利义务转由中国工商银行运城分行营业部享有承担。

    李建设欲哭无泪:“公家欠的钱,却让我个人还。这是哪门子道理?”

    相关部门“督办”无果

    记者就上述相关问题采访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方面答复称,“放弃执行抵押物三菱汽车”是因为抵押物三菱汽车不是银峰公司所有的财产,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无法变现执行。

    李建设对此直指,这说明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当时已经发现公证合同出现了错误,但为什么不裁定终止执行,告知工行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他同时质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明知抵押物三菱汽车不能执行变现,为何依然裁定扣押抵押物三菱汽车并指定由工行保管至今?

    记者了解到,在李建设16年的奔波申诉过程中,运城市人大法工委曾就此案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出督办卡,但最终无果。而在向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后,2013410日,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检察院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晋运检民执字(20133号检察建议。

    检察建议书中提出了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本案执行中存在“执行内容和对象错误”“执行依据错误”“资产评估报告显失公平”及“裁定书内容明显不当”四项检察建议。

    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此回复记者称:对于检察建议,我院高度重视,多次和检察院沟通协调,为此,法检两院共同召集工商银行协调此案,工商银行承诺由该行出面解决此事……因该案系1998年终结执行的案件,故我院拟于检察院做进一步沟通协调,争取和谐解决此案。”

    耐人寻味的是,运城检察院民事行政监督处许处长否认了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说法,“检察建议就是我们处提出的,运城中院并没有任何人与检察院协商沟通如何处理此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