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中国民法典应体现时代特征

    如果说,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是一部19世纪风车水墨时代的民法典代表,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是20世纪工业社会的民法典代表,那么我们的民法典应该是21世纪民法典的代表之作。

    20141217日,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对我国民法典的编纂作了上述展望。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专门在加强重点领域立法里面强调,要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

    制定什么样的民法典,这样的民法典应该具有什么样的风格、特征,随即成为民法学界研究和思考的课题。

    王利明认为,我们要制定的民法典应该是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精神和时代特征的民法典。

“还需高度体系化”

    “我们需要这样一部民法典,它应当立足于基本国情,回应中国所面临的基本问题。”王利明始终坚持民法典的编纂要坚持中国风格。

    编纂民法典,除了中国特色外,王利明认为“还需高度体系化”。

    我国现在有242部法律,大部分都是民事立法,可是每颁布一部新的法律都要对旧的法律进行修改。这就造成了这样一个局面,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并不清楚新的法律修改了原有法律的哪一些规定。就像物权法从颁布到现在已经七八年时间,但是很多法官依然对抵押、质押的案件,使用担保法和担保法的司法解释。法官们认为“担保法已经用惯了” 。

    王利明觉得这不能完全怪法官,因为法官毕竟不能像学者那样清楚法律修改的细节。

    在这种情况下,王利明强调,“民法典编纂应该高度体系化”。任何条文的修改,法典都应该注明,哪条被删除,上面也要反映清楚。由此一来,分析案例时,才便于从整个民法的体系着手和思考,找到最恰当的裁判依据。

    王利明认为一个简单案例也能体现民法的体系化。“我把手机借给一位同学,结果他把手机卖掉了,这么简单的案例,便涉及到民法各个方面的制度,各方面规则的使用。”

    王利明分析,首先它涉及合同问题,你没有经过我的许可就卖掉了我的手机,违约了;涉及侵权问题,侵害我的财产权;涉及不当得利的问题,因为你卖掉以后,获取的利益是不正当的;涉及物权请求权的行使问题;涉及物权代理问题等等。

    “要是真正分析透了的话,应该是一个民法全方位的制度思考,这样的思维方式,必须在一个体系化的时代它才能做到,这些就是法典化给我们带来的最大好处。”王利明说。

民法典的人文主义精神

    19世纪的民法典主要坚持形式正义,20世纪的民法典,则是在坚持形式正义的前提下注重实质正义,21世纪的民法典,应该体现一种什么样的时代精神?

    “我觉得应该是人文主义精神。”王利明认为,民法典的价值体系本身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

    经过十多年的思考,王利明认为,21世纪的民法虽然仍以私法自治作为它的基本价值理念,但是民法的价值实际上已经多元了。人文关怀精神已经成为民法中和私法自治同等重要的价值。

    王利明解释:“比如代孕,代孕人生了孩子之后,又不想给委托人了,要把孩子留下来,但是委托人已经付了钱了,这怎么办?绝大多数国家的判决结果都是一致的,宣告合同无效。为什么宣告合同无效?因为它侵害了人格尊严。”

    在法国,冬天房客交不起房租,房东也不能把这个房客赶到大街上。如果官司打到法院,法院也一定会保护房客,房东把房客扫地出门,有损他人人格尊严,当然也侵害了他基本的生存权。

    分析我国和外国经验,王利明说:“民法典应该具备人文关怀这一时代精神。” 

体现时代特征

    法国民法典历经两百多年,为什么还有如此旺盛的生命力?关键是体现时代特征。

    为适应社会需要,法国民法典在两百年间不断地修改、补充、完善,并通过法律解释来使其尽量符合时代特征。比如,法国民法典曾专门在第九条增加隐私保护的原则,并将其放在了基本原则的位置。

    “它准确地把握了高科技时代隐私权的重要性,反映出了时代特征。”王利明说。

    目前,随着计算机和互联网的发展,世界进入到一个信息爆炸时代,互联网已经深刻改变了人们生活方式。“互联网时代的特点应该在我们这个时代得到体现。”

    互联网时代对隐私的保护提高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不仅如此,无字化证券的大量产生,无字化交易的日益频繁,都改变了有价证券的概念;电子商务的日益发展使得电子合同的使用日益广泛,同时电子政务的普及也改变了一些登记注册的样态,这些怎么在民法中得到反映,都是民法典编纂中要注意的问题。

    与互联网时代相伴而来的,还有严重的生态危机,“民法必须要反映资源环境逐渐恶化的社会特点”。

    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破坏,人类生存与发展的环境不断受到严峻挑战。我们国家资源的有限性和人类不断增长的需求以及市场发展,形成了尖锐冲突和矛盾。在这种局面下,民法应当担负起如何促进物的有效利用、强化环境和生态保护的职责。

    现代社会是风险社会,风险无处不在,事故层出不穷,在这样的背景下,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救济问题,也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由此而来,民法典也必须要反映风险社会的特点。

    王利明认为,在这样的时代特点下,民法要从加害人保护向受害人保护倾斜。

    他举了一个例子,“某人开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突然打了个盹,造成了车毁人亡。”以传统民法而言,首要的是找到并确定开车人过错,而现在的侵权责任法则以受害人保护为中心,并不需要考虑加害人的主观过错有多大,重点考虑的是怎样为不幸且无辜的受害人表示救济。

    为了对受害人提供救济,侵权责任法在补救方式上把损害赔偿、保险和社会救助等多种救济方式结合起来,形成了一个有效的衔接。从而,采用多种救济方式对受害人进行多渠道的救济。

而在现代社会,侵权责任法还有一个重大任务:需要应对大规模侵权。食品安全、环境等经常出现大规模的侵权问题。这都是当今社会面临的社会问题。“所以,我们需要的民法典,应该是一部反映21世纪时代精神和时代特征的民法典。”王利明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