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价乌木官民之争

谁挖出来是谁的?还是只要埋地下的就都是国家的?

 

    近年来,在全国多地不断发生地方政府和老百姓之间的“乌木争议”,其根本原因在于乌木的自然属性和法律属性尚未得到明确,以致逻辑上无法形成唯一的推断而使此类事件接连发生。

 

    重庆市潼南县前进村村民王某,近两个月来一直闷闷不乐。因为他曾带领村里另外8名村民,在当地河道挖出一根30米长的乌木,然后卖得19.6万元,不久前被当地法院判决必须“充公”。

    无独有偶,20149月中旬,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两河镇村民在河道内钓鱼时,鱼钩被卡,他们下水后,发现卡住鱼钩的是疑似乌木。随即,7个村民连续潜在水中挖了5天,果然挖出了一根乌木。

    但当地政府知道该消息后,马上组织公安、林业、国土等多个部门联合出动,在支付给发现和挖掘乌木的村民6000元后,将乌木拉走,理由是“保护出土乌木”。

    近日,民主与法制社记者就此致电叙永官方,得到的回复是:“我们在这件事的处理上,没有任何过错,完全按程序进行。”但这个“程序”是什么程序,对方并未说明。

    农民卖乌木款被判“充公”

    事实上,近几年发生在中国的有关乌木的“官民争夺战”,常被媒体曝光,且每一次出现此类新闻,都能赚足公众眼球。

    有学者指出,近年来在全国多地发生乌木争议,其根本原因在于乌木的自然属性和法律属性始终未得到明确,以致逻辑上无法形成唯一推断而使此类事件接连发生。

    如上述“潼南乌木案”就极具代表意义。201210月下旬,潼南县前进村村民王某在涪江河内的淤泥中,发现了一根乌木,随即,他将此事告诉了同村的匡某等8人。

    到了11月份,这9人便用匡某的挖掘机共同对乌木进行挖掘打捞,最终打捞上来长约30米的乌木。

    值得一提的是,匡某等人将乌木挖掘出来后,首先向当地文物管理所进行了报告,可文物部门以“不属于文物”为由,拒绝收藏。

    看到这种情况,挖掘乌木的9个人经过商量后,决定将乌木卖掉。当年9月份,他们就开始联系买家,3个月后,这根乌木以19.6万元价格成交。

    然后,乌木发现者王某与挖掘机机主匡某各分约4.9万元,其余7人分别拿到1.4万元,挖掘机司机得到300元。

    很快,王某卖乌木赚钱的消息,在当地扩散。紧接着,当地官方放出消息:要收回乌木款。得到乌木款的其中一人担心日后出问题,就提前将自己的1.4万元上交给潼南县财政局,其他8个人,并没把此事放在心上。

    果然,这8个人的钱还没捂热,潼南县财政局将他们全部诉至潼南县人民法院,要求返还乌木款。

    财政局的依据是:“乌木是在河道中发现的,其所有权应归国家所有。”王某等人觉得:“乌木属于国家所有没有相应依据,即使所有权归国家,也应支付打捞及看管期间支出的费用。”

    最终潼南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乌木形成于自然,属于自然资源,不属于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范围,属于国家所有。因此,县财政局作为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要求匡某等人返还分得的钱款。”

    同时,潼南县人民法院还表示:“村民挖乌木时,匡某使用自己的挖掘机进行挖掘,其他8人也进行了打捞和看护,因此,应扣除挖掘、打捞及看护期间的劳务费、误工费等。法院认定匡某应得挖掘打捞费1万元,其他人各得打捞看护费8000元,并据此判决匡某等人还钱。”

    拿到判决结果后,匡某不服,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称自己“提供挖掘机和装载机在河道中连续工作近一周,应获得4.9万元的打捞费”。

    “乌木应认定为无主物,按照先占原则,应归王某等人所有。”匡某说。但日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匡某上诉,维持了原判。

    归属权存争议

    事实上,在上述两起“乌木争议”前,还有一个较为广知的四川“彭州乌木案”。20122月,彭州通济镇农民吴高亮无意中在自家承包地里挖出了7根乌木,后经专家鉴定,这些乌木价值在500万元至700万元之间。

    但当年7月初,彭州市国资委突然对外宣布,乌木归国家所有。因不满此结果,吴高亮将彭州国资委告上法庭。此后,该案经过公开审理以及媒体报道后,社会各界开始围绕乌木的归属权展开激烈讨论。

    就在“彭州乌木案”还未淡出公众视线,201493日,江西修水县农民梁财在当地河道里挖掘出一根重80吨的疑似乌木,消息传出后,官方迅速回应,乌木“属于国家”。

    那么,由村民发现并挖掘出来的乌木,归属权到底应为谁?近日,记者对上述四起事件的部分涉事村民分别进行了电话采访。在经过长时间与地方政府抗争后,他们已经熟知了相关法律。

    这些涉事村民共同的法律依据是《物权法》第116条: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即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这些村民,坚称自己是“用益物权人”。

    可涉事的几个地方政府,对乌木归属权,同样有法律依据:“按照《民法通则》相关条款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另外,法学界对乌木归属的讨论更是各执一词。以修水县农民梁财发现的疑似乌木为例,南昌大学法学院教授魏盛礼认为:“根据现有的法律,如果乌木要归国家所有,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一种是按照《民法通则》规定,所有权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为国家所有,这是一种情形,第二种情形,按照法律规定地下矿产资源为国家所有。”

    魏盛礼还认为:梁财发现的疑似乌木,不属于这两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因此,物品应该归发现者梁财所有。

    “从《矿产资源法》现有的规定来看,没有将乌木列为矿产资源,所以,它也不属于国家所有,从这个角度,应该说谁发现谁占有,采用先占原则取得所有权。”魏盛礼说。

    但江西省立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刘锡秋则表示:不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都没有对乌木的属性进行定性,这种法律的模糊性也就导致了归属权纠纷的产生。从现有的法律情况以及乌木的特性来看,他更倾向乌木归国家所有。

    国内一些《物权法》专家也对此回应道:本着“国不与民争利”的原则,乌木归发现人所有更合适。在民事纠纷中,公家与私人是平等的,政府不能动用公权力去“强夺乌木”,即使乌木最后归了公家,也应该给予发现者丰厚奖励。

    “谁挖出来是谁的?还是埋在地里的就是国家的?这真的需要完善立法。”有法学界专家呼吁。

    被官方“拿”走的乌木去哪了

    为什么一根乌木,能引起如此争议?在北京多年经营乌木家具的刘金波告诉民主与法制社记者:“最主要原因是乌木巨大的经济价值。乌木,又叫阴沉木,有‘东方神木’和‘植物木乃伊’之称。”

    “它主要是由于地震、洪水、泥石流后,将地上植物等全部埋入古河床等低洼处,然后其中部分树木在缺氧、高压以及细菌等微生物作用下,经过成千上万年炭化形成。行里有句话是‘家有乌木半方,胜过财宝一箱’。”刘金波称。

    刘金波向记者介绍:“依据现在行情,刚挖出的乌木,按照原木年限,最便宜的每吨能卖到3000元左右,最贵的每吨能卖8万元以上,如果加工成家具或艺术品,价格就更没有标准,4000年以上的乌木价格最高。”

    “多数木头埋在地下会烂,乌木却时间越长,越坚硬,这就是它的价值所在。”刘金波告诉记者。

    事实上,记者采访还得知,2000年之前,乌木的价值并未受到重视,归属争议也几乎不存在,当年甚至有农民发现乌木后,带回家当柴烧。

    2000年之后,国内乌木市场突然持续升温,大家都知道了这种“黑木头”有很高的价值后,各地政府才对乌木重视起来。另外,早些年,不少村民会将挖出的乌木交给政府,但因没得到奖励,便无人再上交。

    另有收藏界人士指出:“乌木数量是有限的,出土一根少一根;一根乌木能够被用来加工成工艺品也仅占其体积的三成;此外,真正掌握乌木加工技术的工人数量相当少。”

    “总的来说,目前国内乌木市场较混乱,也不仅仅是体现在价格,还有很多问题,最主要的是归属权问题。”刘金波说。特别是发生在四川省的数起乌木鉴定,也向公众提出了问题:乌木到底属于普通商品、艺术品还是文物?目前,无论是国家有关部门还是业内均未给出一个明确界定。

    需要指出的还有,上述乌木事件多发生于四川,那么,四川为何频频挖掘到乌木?记者采访得知,这多源于2008年的四川汶川地震,震后隐藏多年的乌木,因为受到强烈的震动,纷纷“露头”。

    实际上,四川发生地震后,北川等一些地区就掀起了挖乌木热潮,目前四川境内还有专业的乌木挖掘队。

    “挖的时候当地政府并没有干预,但挖出之后政府很快就出面将乌木收走,让人觉得政府就是在捡现成的。”刘金波觉得这种行为他不能理解。

    值得一提的是,民主与法制社记者拨打了数十个乌木经销商的电话,询问官方收走乌木后会怎样处理?这些资深“乌木界”人士均回应:“不知道,不清楚,不明白。”

    但有不愿具名的某江西乌木产品经销商称:“有的政府会将乌木拍卖,但拿到的钱用到什么地方,就不知道了,这是一个基本的逻辑。乌木如果不变现,他就是烂木头,所以不管是谁的,最终目的都要变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