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临时工”罪与罚
近年来,出现违规执法行为时,相关政府部门时常会出现一个神奇的工种——“临时工”。“不出事就是正式工,出了事都是临时工”仿佛成了一个魔咒,政府部门处罚或者开除临时工后,往往就会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至于聘用临时工的政府部门是否得到了追责却不得而知。
聘用临时工,是政府执法部门的在职人员无法完成执法需求的无奈之举,还是逃避责任的借口?又应该怎样优化行政执法机构的效率,来满足社会不断增加的执法需求?这些都需要规范用人机制。
临时工不应成为“替罪羊”
打人城管是临时工、骂人警察是临时工、强拆征地者是临时工……当政府部门发生违规行为时,“果然又是临时工”的声音不时响起。
其实,在1995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法律意义上已无临时工的概念。同时行政法规的出台也表明,执法必须法律授权,而某些行政部门召集的这些所谓“临时工”,法律是没有授予其执法权力的,属于越权执法。
目前行政执法机关中的“临时工”,实质是协助或辅助执法的人员,但是很多时候却成了执法人员。《行政强制法》与《行政处罚法》都有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在全世界任何国家,都不可能由非公共机构人员来行使公共机构的权力,这是很荒唐的行为。”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认为,“临时工”的说法,最根本的原因是相关政府想表明这不是自己部门工作人员,以推卸责任。
从法律法规上来看,临时聘用人员没有资格来履行执法职能。实际上,如果执法部门推脱违规执法行为系临时工所为,那么该部门在用工上就已经违规。
而且,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竹立家称,临时工是政府部门招聘进来的,不能只处罚临时工,主要责任要由公共机构来承担。因为“临时工”的行为代表的都是公共机构的形象。
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学系副教授祁凡骅也赞同“不能因临时工犯错,就减轻行政部门和相关领导应该承担的责任”。当政府以违规执法的系“临时工”为由为自己开脱,表面上能够推卸责任,是一种自我保护,但是客观上相关行政部门还是要被追责,因为行政机关是公共部门,“临时工”在履行公共职责的时候代表的是机构,而不是个人。
“出现问题,以临时工来顶替责任,是‘双重违规’的行为。”祁凡骅说,“既是政府用工上的不规范,又是在逃避应该承担的责任。”政府用没有执法资格的人来执法,有损法律本身的威严。在“依法行政”的环境下,政府不仅要看执法结果,程序的合规、合法也要重视。
“实际上,作为短期聘用人员的临时工,也算是弱势群体,他们的权利很多时候得不到保护。”祁凡骅说。现在我们的用工制度不完善,还没有涉及这个层面。按照法律法规,临时工、正式工完成的工作是一样的,但是临时工却没有享受到正式工的权利,这违反了法律本身基本的公平原则。
人员安排既要“减”
也要“增”
政府部门聘请临时人员一般会有三方面的原因。一是不同行政部门面对的工作内容和数量是不同的,有些行政部门仅靠编制内的人员无法完成任务,需要聘用临时工来协助工作。二是聘请临时工来做正式员工不愿意做的工作。三是为了降低人员成本,因为临时工的工资、福利往往比正式员工要低很多。
祁凡骅认为,直接与民众互动沟通的基层部门工作杂,责任重,更可能会聘请临时工来缓解人员压力。特别是经济发达地区流动人口多,一线部门要处理的公共事务较多。比如公安系统警力不足问题比较突出,可能一个正式的公安干警会带着三四个协警巡逻和执法。同时,基层对于执法人员的知识层次要求不会太高,准入门槛较低。
“执法任务繁重的部门聘用临时工,有时客观上为其履行应该承担的行政职责有帮助,为社会提供了更好的服务。但是这不应该是常态,常态应该要调整相关部门的人员去满足执法需求。”祁凡骅认为,比如河北省禁止没有执法资格的临时工继续执法,会有一定的效果。但出台禁止规则的前提是,每个部门需求的人数能够常态化。政府可以画一条红线,明确而具体地指出哪些行政执法部门中可以有临时聘用人员,其他则不允许。
竹立家表示要坚决禁止临时工。因为政府官员大权在握,可以通过招聘临时工满足私利,这种变相“卖职位”是很严重的行为。而且现在警校的、公安大学的毕业生很多,政府机构可以吸纳这些有工作能力的人进入编制工作,而不是用临时工。
“单单禁止绝不是解决临时工问题的根本途径。”祁凡骅提出,现在很多人呼吁“减编制、减人员”,但是某些部门的人员是增加的。根本途径是了解各部门的真实需求,有减有增,科学规范地进行人力资源管理,否则临时工现象还会死灰复燃。
竹立家也表示,政府必须要规范地限制执法需要的人数和人员的具体分工,不能只听某些部门说一声“缺”就允许其聘用临时工,要具体了解哪个岗位“缺”,为什么缺,最后上报各级人大来批准。编制要科学化、规范化,因为多一个人,就要多消费公共资源。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政府组织部门对于公共服务机构的状况要进行实事求是地调研,不能走马观花,要坚持专业立场、技术立场、制度立场、规范立场、科学立场。
社会进步发展,复杂性增强,公共机构也在增加,这是全世界的普遍现象。“给缺少人手的部门适当增加编制是合理的。”竹立家说。
加强监管,提高服务质量
早在2009年9月,广州市就规定:禁止城管机关聘用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2014年年初,安徽也发布意见,严格行政执法人员管理。2014年11月27日,山东省通过了《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将于明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明确提出劳动合同制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临时借调人员以及其他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政府除了清除已经聘用的临时工之外,如何把关行政执法人员的录用、监管也十分重要。
山东将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应按规定参加专业法律知识、公共法律知识和职业素养等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才能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河北省则将换发行政执法证件,新型执法证件芯片上将增加“二维码”识别信息,公众用手机一扫就能显示持证人照片、姓名、单位及职务,确认其是否持有效执法证件以及执法权限。同时,政府法制机构每年将组织对持证人员进行不少于40学时的法律知识培训并进行考试,考试不合格者证件不予年检。
减少临时工现象,一方面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调整政府内部的人力资源配置结构;一方面要加强执法人员执法素养的提升。
祁凡骅认为,简单一个命令禁止临时工,执法人员不足的基层肯定会产生极大不满。行政执法人员的合理安排需要政府调整好内部结构,这在未来对政府建立现代治理体系是必需的。因为政府各个部门工作任务的轻重差异很大,应该把工作量较小的部门压缩人数,把人手调整到需要更多工作人员的部门。这存在很大的阻力,但是现在提出了“依法行政”,政府也在慢慢推进。
竹立家认为,临时工不仅不能缓解政府人手不够的状况,反而会对政府形象造成极大的损害,让百姓深恶痛绝。因为临时工没有执法权,道德素质、法律意识等低下,往往就会产生胡乱执法、用非法手段执法、从个人利益出发来执法等现象。政府的行政执法行为本来是维护社会秩序,临时工的出现反而会引起新的矛盾,对社会秩序造成新的破坏。
“取消临时工并不是目的。”祁凡骅说,“真正的目的是政府能够更好地履行公共职责,满足社会对公共服务的需求,体现很好的政府回应力,这才是标准。”如果临时工取消,当地的治安变坏,这必然不是民众所期待的。临时工取消之后,还要重视政府的补充政策,正式编制的执法力量不能满足需求的话,容易招致民众的不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的规范性知识、服务意识应该加强。”祁凡骅强调,政府部门对行政执法人员应该有完善的上岗培训,经常根据法规的变化组织学习,执法过程中注重程序的规范,并且要制定严格的监督措施来配套,有针对性地加强在职人员继续教育。“中国的法治还在一个不断提升的过程中,执法人员本身素质的提升就是重要一环。”
监督方面,竹立家认为,政府部门主要采取内部监督,这样对执法人员平时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执行起来难度很大,因为监督很难从绩效里体现出来。在监督机制缺乏的情况下,应该更多地从招聘上严格把关,录用优秀的人才。
另外,竹立家强调,社会监督也是重要的一股力量,要充分发挥媒体舆论的监督以及各级人大的监督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