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顾永忠: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
“我国在政府法律援助体制内并没有设立专门的刑事法律援助机构,律师的选拔标准也未统一。由于办案补贴很低,造成律师自己还要贴钱办案,严重影响了律师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积极性,也影响了办案的质量。”
刑事法律援助作为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在国家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下,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取得了快速发展,尤其是2012年3月,《刑事诉讼法》进行了又一次大修改,2014年4月,公安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的通知》,更是促进了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迈上新的发展阶段。
近日,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副院长顾永忠接受了民主与法制社记者的专访,深度剖析了当前国内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法援中心成为“主战场”
记者: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的通知,加强和规范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今年4月,公安部又下发通知,进一步做好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在这样的时间节点上出台这些文件,预示了什么?
顾永忠:对于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建设,应当予以充分肯定。当然,由于这是一项新事物,还有不少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解决。但我认为,它的发展方向是正确的,它可以和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紧密联系起来,成为法律援助机构设在刑事法律援助的主要对象——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边的重要窗口和援助平台。希望这项制度不断健全、完善。
记者:落实到各地,哪些机构可以承担刑事法律援助?目前国内的刑事法律援助机构都有哪些形式?现状如何?
顾永忠: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因此在我国政府主导下,各地都设立了法律援助机构。目前全国区、县一级行政区划都有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中心,全国共有3000多家。它们是政府履行法律援助法定责任,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的主力军、主战场。
目前,我国在政府法律援助体制内并没有设立专门的刑事法律援助机构。但一些大学、律师事务所设立了民间的刑事法律援助机构,不过数量极少,发挥的作用也很有限。因此,刑事法律援助的重担主要还是靠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中心承担起来。
值班律师的“救急”使命
记者:如何看待我国在河南焦作市修武县建立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项目?
顾永忠:值班律师制度的定位一定要清楚,是为了解决急需的法律援助事务,而不是为了解决常规的法律援助事务。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建立值班律师制度的需求主要在刑事法律援助领域。
因为“值班”是为了应对急需,而刑事诉讼中就有这种急需。一个人突然被公安、检察机关以涉嫌犯罪为由拘留、逮捕了,此时最需要律师的帮助。如果让当事人自己或其亲属委托律师,则需要不少时间,解决不了急需。值班律师则可以解决此种急需。
一些法治发达国家都有值班律师制度,一般设在法院里面,每天都有律师在法院值班,凡是当事人急需律师帮助时,就可以得到值班律师的帮助。还有的国家采用值班律师名单方式。即在办案机关都有一个值班律师名单,遇到需要律师的时候,马上电话通知律师到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
标准不统一 办案补贴低
记者:刑事法律援助机构的律师招募如何进行?选拔标准是否统一?
顾永忠:我国政府法律援助体制内目前没有专门的刑事法律援助机构,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一并纳入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职责之内。
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来自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法律援助机构内的专职律师,属于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从法律援助中心领取工资并享受有关福利待遇。但是,这部分律师人数有限,他们承办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占全部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20%-30%。
另外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是由社会律师承办。他们介入刑事法律援助是由法律援助中心统一指派的。2013年以前,法院可以直接联系、指定律师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2013年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都是先由公安、检察机关和法院通知法律援助中心,再由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办案。
至于哪些律师可以被指派,条件是什么,目前尚无全国统一的规定或制度,各地有不同的做法。我个人认为,在条件成熟时,应当制定全国统一的规则,但一定要保证办案律师应当符合一定条件并且热心法律援助事业。
记者:刑事法律援助机构的资金来源是什么?经费使用情况如何?
顾永忠:我国法律援助经费的来源主要是政府财政。具体而言,目前各级政府在预算中都要有法律援助经费的科目,这是普遍的来源。总体上讲,从纵向看,我国法律援助经费增长是比较快的。在十几年前每年只有几千万元,到近几年达到了十三四个亿。但从横向需求来看,法律援助经费还差得很远。以全国人口计算,人均1元左右,这在世界范围都是比较低的。
由于法律援助经费总额比较低,律师办案的收益也很低。目前我们还没有向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支付智力服务报酬,而只是支付办案补贴。办案补贴是指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全国也没有统一标准,各地差异很大。
有的地方办理一个案件只有500元左右,有的地方可以达到千元以上。由于办案补贴很低,造成律师自己还要贴钱办案,严重影响了律师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积极性,也影响了办案的质量。
律师指派具有随机性
记者:提供刑事法律援助的律师都会提供哪些服务?援助对象的选择有没有相应标准?
顾永忠: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工作与社会律师办理私人委托的刑事案件并无区别,都是在法定程序内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包括会见在押人员、到办案机关阅卷、必要时进行调查取证,向办案机关提出律师意见、出庭为被告人辩护等。
援助对象有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法定援助对象,包括未成年人、盲聋哑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在诉讼中如果他们自己没有委托律师,办案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他们辩护;另一个方面是申请援助对象,即不符合法定援助对象的当事人或其家属可以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查符合当地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中心也应当指派律师为他们提供辩护。
记者:法律援助机构对于律师的指派是否存在随机性?如何保证援助效果?
顾永忠:据了解,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办理案件基本上是随机的。因为大多数法律援助案件是由社会律师承办的,而他们还有自己本身的业务,往往是在与其本身的业务工作不发生冲突的时候才能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所以从保证案件质量的角度看,主要是要选择好有能力并负责任的律师承办案件。
法律援助经费严重不足
记者:近期,河南某地发生看守所拒绝律师会见当事人的情况,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是否在会见权方面更有优势?出现这种情况的根源是什么?
顾永忠:法援机构指派的律师在会见在押人员方面并没有什么优势,反而有时由于一些问题没有解决好,律师在办理法援案件会见在押人员时会遇到障碍。
一种情况是看守所要求律师提供授权委托书,否则不让律师会见。这种要求是不对的。另一种情况是有的法律援助中心的专职律师到看守所办理会见手续时,看守所不认可他们持有的《律师工作证》,认为这与社会律师持有的《律师执业证》不同。
这些问题的出现既有看守所方面的原因,也有律师管理部门的原因,希望有关方面协调解决好这些问题。
记者:目前国内在刑事法律援助方面尚存在哪些问题?
顾永忠:目前我国刑事法律援助还存在不少问题。总的来说有4个方面:一是法律援助经费严重不足;二是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公、检、法办案机关还没有按照法律要求,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法定法律援助对象提供辩护,这个问题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和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比较突出;三是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队伍整体素质还有待提高;四是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质量还有不少问题,需要加强管控。
■关于顾永忠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自1985年起从事刑法、刑事诉讼法学教育、研究工作,其间从事专职律师工作10年。现兼任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秘书长、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理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担任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国际刑法协会中国分会会员、国家司法考试命题委员会委员等学术和社会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