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二嫁”背后的隐情

    这是一起再简单不过的合同纠纷案件,历时3年多次审理,最终却以“因案件须等待另案的审理结果而中止诉讼”,至今结果未定,其背后到底有怎样的隐情。

    2010年,在股东均未知情的情况下,唐山宏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成公司)无股权的企业法定代表人高泽成,伙同公司以外人员,假借宏成公司名义,用已经备案作废的公章与其他公司签订了《合同权利转让协议书》,将宏成公司所属的一宗土地的使用权以1.24亿元的低价转让,转让款全部私分。

      为了维护公司权益,宏成公司执行董事冯亚红于2011年起,开始与高泽成、受让企业对簿公堂,历时3年多次审理,最终以“因案件须等待另案的审理结果而中止诉讼”,至今结果未定。

    期间,案件审判长、唐山市中院民二庭法官翟连辉,在审判结果未定时,于今年5月因审理该案中“存在重大瑕疵”而被党内警告,免职,调离审判岗位。

一地二卖

    河北省三河市燕郊有一块89.5 亩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在农行燕郊支行名下。10年前,农行燕郊支行与宏成公司签订合同,以每亩27万元、总价2416.5万元竞拍转让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宏成公司按约首付500万元。合同签订并履行后,农行燕郊支行又申请解除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经过一审、二审后,该要求最终被河北高院判决驳回,要求农行燕郊支行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把土地使用权过户给宏成公司。

    由于缺少资金,原宏成公司股东高泽成等人无力开发,20086月,宏成公司与华泽远公司签署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合同》。高泽成、张树岩将所属的宏成公司100% 股权及公司权属的燕郊89.5亩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华泽远公司,签约双方在工商局进行了股权变更登记。同年7月,按照约定,华泽远公司向高泽成、张树岩首笔支付股权及土地项目转让款2000万元。

     由于土地尚未过户到宏成公司名下,为了便于办理有关手续,经股东会同意,宏成公司新任执行董事冯亚宏聘用高泽成继续留任法定代表人,专项负责办理燕郊地块的各项前期手续。“股权变更后,宏成公司修改了公司章程,对高泽成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界定,特别限制他只有10万元以下的财产处置权,超过10万元必须要公司股东会批准并授权。同时,宏成公司申请更换了新的印章,并向公安机关进行了备案,原公章作废并已上缴销毁,新公章一直由我掌管。”冯亚宏介绍。

    但冯亚宏没想到的是,高泽成偷偷私刻了一枚与上缴作废相同式样的原宏成公司印章,并保留。

    由于高泽成迟迟完善不了土地过户手续等工作,20097月,冯亚宏和高泽成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土地过户手续由公司和冯亚宏来办理,并对土地开发收益及其他事项重新做了约定。宏成公司股东会决定,免去高泽成法定代表人及项目经理职务,任命冯亚宏为宏成公司法定代表人。

       “我们多次通知高泽成去唐山市丰润区工商局协助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高泽成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辞,而丰润区工商局又以高泽成不到场不能办为由,拒绝给办理。”冯亚宏介绍。

    在冯亚宏和宏成公司忙于土地过户和开发前期工作的同时,高泽成在宏成公司股东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101115日假借宏成公司名义,使用作废公章与三河市思菩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菩兰公司)签订了《合同权利转让协议书》及后来的所谓《补充协议》,将价值近3亿元的燕郊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以1.24亿元的低价转让给思菩兰公司,思菩兰公司先后向高泽成支付5541.75万元,向非宏成公司人员马连春支付4941.75万元。

    收受巨额转让费后,高泽成和马连春仍未把交易情况告知冯亚宏和宏成公司其他股东,转让费也全部收归私囊。

使用作废公章交易

    事情的败露缘于农行燕郊支行行长王利民的一个核实电话。

    王利民介绍,20101118 日,思菩兰公司董事长齐福才找到他,声称宏成公司已经把土地权利转让给思菩兰公司,并一再说明“冯亚宏知道并且同意转让的事,他们公司没钱干不动了”。他要求银行在盖有宏成公司假公章的《债权(合同权利)转让通知书》上签字同意转让,信以为真的王利民按照齐福才的要求,写了“同意权利转让”几个字,并加盖了农行公章。

    签字盖章后,王利民颇感蹊跷,特意打电话向冯亚宏求证,方知被骗。于是,王利民安排工作人员持公函到唐山公安局、工商局进行了查询和核对,证实《债权(合同权利)转让通知书》上加盖的宏成公司的公章为假。

    王利民说:“我在了解真实情况后就去了思菩兰公司,要收回我签字盖章的《债权(合同权利)转让通知书》,齐福才当时极为慌张地说,他已经知道被骗了,正准备报案,还说有我签字的那份材料弄丢了。”

         冯亚宏代表宏成公司把高泽成等人冒用公司之名及使用作废公章的事实也告知了思菩兰公司。

    事情的发展超出了冯亚宏的想象,思菩兰公司并未报警,而是继续加快向高泽成、马连春支付所谓的转让款。20117月,高泽成在唐山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冯亚宏与华泽远公司,要求认定双方签署的合同无效,试图以此逃避使用作废公章、假借公司之名进行交易获取巨款的法律责任。

审判长被免职

    翟连辉告诉民主与法制社记者,当他第一次看完卷宗后,就认为是一个“事实很清楚,案情不复杂”的民事案件,认定“冯亚宏与高泽成签署的股权与土地转让协议是合法有效的”。

    这个看似简单的案件,在审判过程中,却有着过多的“不简单”。

        2012510日,翟连辉经民二庭领导同意,将判决书送达诉讼各方当事人,认定冯亚宏、华泽远公司与高泽成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有效。但让翟连辉意外的是,高泽成事先已知道判决结果,不但拒领判决书,并指使非案件当事人马连春带人大闹法院。

    翟连辉事后回忆,在判决下发前,分管副院长陈永礼要求翟连辉把全部案件材料整理好结合合议庭意见写份报告,由他自己去向市纪委杨副书记汇报。

    陈永礼告诉翟连辉,他接到恐吓威胁信息。

    事后,陈永礼让翟连辉设法做冯亚宏一方的工作,说是要开个审委会,重新下个判决经审委会研究后发布,“结果不会改变,开审委会的目的是即便以后真有问题,责任也由集体来承担。”

    然而,正在审委会开会研究期间,高泽成却违法提出了撤诉申请。

    令人惊讶的是,在判决书已经下发一次后,201264日,唐山中院下达民事裁定书,准许高泽成撤回起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同年74日,唐山中院“重发”《(2011)唐民初字110号》判决,判定双方合同生效。

    唐山中院民二庭,在半年多时间内,以一个案号先后下发了7个不同版本的判决书及2个裁定书,原被告手持的判决书、裁定书均不一样。

    翟连辉说,201274日的判决书送达后,高泽成在过了上诉期限后依然提出上诉申请,但河北省高院不但没有驳回他的上诉,而且提出由于审判程序存在错误,201211月将唐山中院判决发回重审。可直到今年8月底,唐山中院民二庭才通知冯亚宏来法院领取了一份日期为201433日的民事裁定书,内容为“因案件须等待另案的审理结果而中止诉讼”。

         据冯亚宏分析,唐山法院某些人之所以这样做的原因,就是为高泽成以及思菩兰公司在河北省高院争取诉讼时间。

    高泽成诉冯亚宏、华泽远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结果迟迟不能下达。早于201212月升任唐山中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的翟连辉,在今年5月,接到唐山中院领导通知,因他在审理高泽成与华泽远公司、冯亚宏案件时“存在重大瑕疵”,给予撤职并严重警告的处分。

        《民生周刊》记者就此事写道:“我到底得罪谁了?”翟连辉有了辞职打算,“我想是因为得罪了杨副书记。”

        杨书记就是他从陈永礼那里听说过的曾关心过高泽成案的市纪委领导。记者就此致电唐山市纪委的杨书记,但对方表示自己对此事并不了解。

       宏成公司以高泽成、马连春涉嫌合同诈骗向唐山市公安局报案,唐山市检察院于201343日对高泽成、马连春以“合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年12月以涉嫌“合同诈骗罪”移送丰润区检察院审查起诉。20143月,丰润区检察院以“职务侵占罪”起诉至丰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