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种情形看“老赖”到底如何“赖”
诚信是基础性道德,是弘扬和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是经济社会正常运转、人民生活正常进行的基础。但是在实际生活中,确实存在一些失信行为。在民事诉讼中,那些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往往被称为“老赖”。
12月11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下称昌平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该院落实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惩戒失信行为工作的总体情况。昌平法院执行局局长张青松结合近年来昌平法院典型执行案件,总结了近年来被执行人失信行为5种情况。
失信情形之一:
转移名下财产,恶意规避执行
方女士与李某原是一对夫妻,后来双方产生矛盾,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并对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其中有一笔卖房所得的100万元中70万归李某所有,30万归方女士所有。
由于婚姻存续期间,卖房事宜一直由李某负责,售房款也在李某名下。判决生效后,方女士并没有拿到自己应得的30万元售房款,于是来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经查发现,李某名下的售房款早已不在李某的账户中,在与李某联系时,他声称自己欠下他人债务,已经将财产用于抵债。后来李某手机一直处于无法接通状态。执行法官发现李某名下账户已被清空。2014年11月,法院将李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张青松表示,为规避执行,一些当事人在审判、执行过程中,甚至审判之前就开始恶意转移财产,导致被执行人财产难以查找。他认为,被执行人转移财产常见的形式有四种:一是通过虚假离婚的方式转移财产。二是通过虚假赠予、买卖等方式转移财产。三是通过合法买卖的形式转移财产。四是公司通过抽逃出资、变更假股东、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方式转移财产。
“被执行人恶意对财产进行转移,一般情况下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自然人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进行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失信被执行人将承担刑事责任,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张青松说。
失信情形之二:
利用新型金融工具隐匿财产
2008年,史女士与王某签订合同,约定由王某与第三人签订合同进行安全门检测工程。史女士给付王某10万元后,王某却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没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于是,史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返还10万元款项。法院经审理判决王某偿还史女士10万元。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发现王某除名下有一辆车外并无其他财产,于是将车辆进行了查封。执行法官随后向王某送达财产报告令,但王某在财产申报中没有如实申报。后来,经多方查找发现,王某已将财产藏匿于支付宝账户中。于是法院执行法官赴杭州向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到位7万元。由于王某违反了财产报告令制度,法院向王某送达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
张青松说,近年来,被执行人利用网上银行、支付宝等新型金融工具,隐匿财产,不履行裁判结果,给法院执行工作造成了一些障碍。“资金往来频繁的个人和单位要留意对方的资金账户是否经常发生变化,有没有躲避债务的情况发生。同时,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要留意对方是否有支付宝账户等网上账户信息,及时掌握对方财产线索。”
失信情形之三:
借达成和解协议拖延执行
2013年1月,王某驾驶机动车将刘某撞伤,经鉴定刘某综合伤残赔偿指数为50%,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一直未出现,后经法院依法审理,对王某作出缺席判决,判令王某赔偿刘某30万余元。
由于事故发生后,王某一直在外地躲避,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作为交通事故案件中的受害人,刘某在事故中已经残疾,为治疗,家中也欠下外债,生活十分困难。执行法官经多方调查,找到王某下落并将其传唤至法院。在执行法官的支持调解下,王某与刘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分两次还清。第一次给付刘某10万元,余款于2014年7月底前给付。王某在给付刘某10万元后反悔,拒不履行剩余赔偿。经查,王某妻子名下有一处房产,执行法官及时对该房产进行了查封,目前正在对房屋进行评估。法院已将王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张青松表示,实践中,还有部分被执行人,面对法院的执行压力,先假装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以此作为缓兵之计,再以各种借口拒绝履行或拒绝支付剩余款项,借以拖延法院执行工作。
“当被执行人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幌子,拖延强制执行时,申请执行人要及时将情况通知法院,并有权申请恢复执行原判决。法院将对恶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被执行人加大打击力度,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外,还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张青松说。
失信情形之四:
下落不明,躲避法院强制执行
2011年,某公司从潘某处购买了一批钢材,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当潘某将钢材运到该公司指定的施工工地后,某公司却没有按时交付货款,于是潘某将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支付欠款并承担违约金。法院对双方进行了调解,双方自愿达成民事调解书,约定某公司共向潘某给付货款600万元。
民事调解书生效后,某公司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200万后,对其余货款开始想方设法拖延。于是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对方给付剩余400万货款。执行法官接到案件后联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某,而范某躲避执行,行踪不定。
经查,该公司名下账户有5000万资产,但全部存在承兑汇票保证金账户中,法院无法对其进行冻结、扣划。此外,该公司名下还有一处房产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但由于该房产和土地使用权上都已设定抵押,执行工作一度陷入僵局。
执行法官在调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某时发现,范某拥有港澳通行证和护照,并有多次往返于香港和国外的乘坐航班记录。于是,法院将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布,并对法定代表人范某采取限制出入境控制措施。
张青松说,执行工作中,法院常常会遇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情况,“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相应的法律手续就无法向其正常送达,也无法对其财产或人身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将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限制出入境、限制高消费行为等信用惩戒措施,给这些‘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设置生活障碍,获得了良好的执行效果。”
失信情形之五:
暴力阻拦执行活动
2006年,徐某为了购买北京天通苑某小区一处房屋,向潘某借款人民币30余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协议》,双方约定在还款期内房屋由潘某居住,直到款项还清为止。签订协议后,徐某用该款项购买房屋并登记于自己名下,但房屋由潘某居住。后徐某要求返还退款,潘某拒绝。徐某遂将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房屋。法院经审理判令潘某将房屋腾退给徐某。
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潘某因对判决不服,躲避执行法官,房屋由案外人居住。后在执行法官入户进行调解时,潘某的母亲情绪激动,以死威胁法院干警。之后,潘某又叫来岳父、岳母在腾退房屋中居住,本人则在外躲避拒不出现。法院已将潘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
张青松看来,在腾退房屋、拆除建筑等行为类强制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抵触情绪较大,甚至出现家属同法院对抗的情况,“这种情况下,采取暴力、威胁等方式妨碍正常的执法行为将有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因此,采取理智的方式向法院提起再审程序或向检察机关进行申诉是表达对裁判异议的有效途径。当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再审时,执行将中止。同时,当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时,被执行人有权申请执行回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