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扬:知识产权法院制度设计仍需完善
“知识产权法院所涉地域范围窄、缺少能够对知识产权案件进行统一法律判断的知识产权上诉法院,而且丝毫未涉及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管辖问题,根本无法解决各界期待的提高知识产权审判权威性、效率性等一系列重大问题。”]
2014年11月6日,全国首家知识产权法院在北京挂牌。在成立当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收到案件200多件。
据媒体报道,上海与广州的知识产权法院也在筹备之中,预计在年底会挂牌成立。听说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消息,已经从事了10多年知识产权法律研究工作的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扬舒了一口气:“真是千呼万唤始出来啊!”
树立知识产权审判的权威
在李扬教授看来,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是非常有必要的,但是外界对于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原因却存在一些误解。
大致流传4种说法,一是因为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增多;二是因为知识产权审判标准不统一;三是知识产权授权确权案件解决机制没有效率;四是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是跟随国际趋势。
李扬告诉民主与法制社记者,近年来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增长快确实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但如因案件数量多就要设立专门法院,劳动争议法院、交通肇事法院、合同法院等专门法院似乎更有理由设立。”
李扬表示,独立设立一个专门法院来管理知识产权案件,国家必然会有更高的顶层设计,而非为了解决表面问题而为之。
“审判标准不统一”这个理由貌似很有理,实则经不起推敲。李扬解释道,“审判标准”如果是指法律依据,各法院依据的都是现行知识产权法,标准完全统一。“审判标准”如果是指判决结果,因每个具体知识产权案件总是存在细微差别,因此即使审案法院不同而当事人相同,判决结果也不可能完全一模一样。
所谓知识产权授权确权案件解决机制效率低下的问题,李扬同样觉得十分牵强:“即使设立了知识产权法院,如果不对相关解决机制和程序进行改革,也根本得不到解决。”
至于第四个理由,李扬笑着调侃道:“外国做了,我们也得做吗?这有逻辑联系吗?”
关于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与国际同步性上,李扬表示,要根据我国国情具体处理,不能照搬西方。“那些主张凡是外国做了的,我国就应该做的观点,是心态不自信的反应。”
在他看来,国家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出于以下3个因素考量:一是贯彻政策之需要;二是彰显知识产权之重要性;三是强化知识产权审判之权威。
“一言以蔽之,设立知识产权法院,除回应知识产权在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之外,最主要还是为了解决知识产权审判的权威性、重塑公民对知识产权司法审判的信心。”李扬说。
知识产权法院制度设计
可借鉴日本经验
在李扬看来,国家正式公布的现有知识产权法院的制度设计方案似乎不尽如人意。
按照8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召开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草案)》,仅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中级法院。
而且知识产权中级法院职能对所在省(直辖市)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在三年时间内实行跨区一审管辖,对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市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著作权、商标等知识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进行二审管辖。
对不服国务院行政部门裁定或者决定而提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则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对知识产权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此种方案,知识产权法院所涉地域范围窄、缺少能够对知识产权案件进行统一法律判断的知识产权上诉法院,而且丝毫未涉及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管辖问题,根本无法解决各界期待的提高知识产权审判权威性、效率性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李扬说。
在李扬看来,我国现阶段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方案,明显带有日本知识产权诉讼制度的痕迹,但是却又没有完全掌握日本在知识产权法院制度设计上的精华。
日本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针对知识产权诉讼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特别是2005年专门为此设立了知识产权高等裁判所,焦点在于提高知识产权诉讼效率、解决不同程序之间判断结果的冲突。
而这样的改革,如今也在中国同样上演着。按照现行改革方案,知识产权法院的级别等同于地方中级人民法院,也就是说如果一审报送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案件,二审就要到各省、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进行。而在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决,就失去了知识产权法院独有的案件审理特长与特性。
李扬告诉民主与法制社记者,由于我国对知识产权法的教育与司法实践存在一定的不同步,导致知识产权法学人才,特别是司法实务人才紧缺。
有些地方的知识产权法庭,甚至是高级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案件审理,都出现了一些引发争议的问题。如果知识产权法院的二审案件再次流回到上级法院的普通知识产权法庭进行审理,势必会对知识产权法院审判权威性提出质疑,这是需要上升到制度设计层面的问题。
李扬认为,单独成立知识产权法院,就是承认这类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中具有公正的权威性,如果对其进行二审,应该成立全国或者地方区域性的知识产权高级法院,对这类特殊案件进行集中审理。
在处理制度设计的问题上,李扬认为可以借鉴日本在这方面的实践经验。
知识产权案件一般常以技术型案件和非技术型案件进行区分。在日本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审判制度中,技术型案件一审仍分别由东京地方裁判所(以下简称“东京地裁”)和大阪地方裁判所(以下简称“大阪地裁”)专属管辖,分别负责日本东西部案件,二审则统一改由知识产权高等裁判所专属管辖,三审由日本最高裁判所管辖。
对于非技术型案件,一审仍由各地地裁以及东京地裁、大阪地裁竞合管辖。此类案件的二审,并无特别规定,除东京地裁一审的案件由知识产权高等裁判所二审外,仍由一审所在地的高等裁判所管辖,三审由日本最高裁判所管辖。
针对特许厅的审决提起的行政诉讼,一审改由知识产权高等裁判所专属管辖。二审则由日本最高裁判所管辖。
知识产权审判效率的提高和法律判断的一致性,并不是设立一个知识产权高等裁判所就可以完全解决的。为此,日本在设立知识产权高等裁判所的前后,还导入了大合议制度、扩大和明确了技术调查官权限、专门委员制度、强化了裁判所在侵权诉讼中对专利权有效性的判断权力等制度化建设。
理想中的知识产权法院体系
李扬认为,从强化知识产权审判权威性方面着眼,并考虑我国国土面积广阔的特点,以及各地知识产权案件增长较快的趋势,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采取如下方案为宜。
在北京设立知识产权高级法院,在华北、东北、西北、西南、华东、中南、华南等几个大区设立知识产权中级法院,同时考虑在知识产权案件数量较为集中的深圳特区单独设立一个知识产权中级法院。建制上隶属于现行各中级法院的特别支部。
技术系列知识产权案件,包括专利、技术秘密、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纠纷案件,不管是民事、刑事,还是行政案件,由各大区知识产权中级法院专属一审集中管辖,北京知识产权高级法院二审集中管辖。
非技术系列知识产权案件,包括著作权、商标权、技术秘密以外的商业秘密案件,仍按照现有管辖规则确定管辖法院,但同时规定各知识产权中级法院可以一审竞合管辖,以便摧毁地方保护主义的堡垒。
北京知识产权高级法院除了二审管辖技术系列知识产权案件以外,还二审管辖知识产权授权和确权纠纷案件,以及不服各知识产权中级法院竞合一审管辖上诉的二审非技术系列案件。实现此种管辖的前提是,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授权和确权的复审程序分别视为行政或者民事一审程序,同时赋予各知识产权中级法院对非技术系列知识产权案件竞合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则负责有全国影响的重大、疑难知识产权一审案件,不服北京知识产权高级法院一审上诉的二审案件,以及自行提审的重大案件。
为了防止出现各知识产权中级法院以及北京知识产权高级法院案件受理数量过于庞大的局面,可以配套推行知识产权案件分流制度,包括仲裁、调解、小额诉讼制度。小额诉讼制度,无需区别技术系列和非技术系列,规定请求金额在一定数量以下的知识产权案件,依旧按照现有管辖规则管辖,并由法官按照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即可。
此外,为了保证知识产权法院对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管辖,可以考虑实行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自诉制度,以便彻底改变现有刑事案件多头管辖、外行办案的混乱局面,并实质上实现三审合一。
尽管上述管辖可能会增加当事人异地诉讼的成本,但这同时可迫使权利人慎重评估其权利有效性和胜诉可能性,减少滥诉现象。同样增加真正侵权行为人的诉讼成本,减少侵权现象。
李扬表示,上述思路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并加强职权,意味着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失去对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侦查权和检察权,也意味着现行各个地方高级法院将失去对所有技术系列知识产权案件和部分非技术系列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权。权力的丧失和重新分配在中国历来都是大事,因此上述方案的实现无疑会遭遇来自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强烈反对。
但是,知识产权法院从设立的那一天起,就标志着一场改革的开始。虽然改革不能一蹴而就,但是李扬期待,国家能在知识产权法院的建设上逐步完善,更多有利于司法实践、有利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