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派三叔诉网游越权改编获赔12万

    《盗墓笔记》作者“南派三叔”认为根据自己小说改编的客户端网络游戏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起诉了游戏开发方。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定该客户端游戏已超出授权范围,“南派三叔”获赔12.4万余元。

 

源起网络文学的衍生权利

    徐磊以笔名“南派三叔”发表了大量网络文学作品,其中于2007年—2011年创作的盗墓题材的长篇小说《盗墓笔记》获得强烈反响。该文字后由上海文化出版社分9册陆续出版,该书注明“南派三叔著”“南派三叔本名徐磊”,以此证明上述文字由徐磊创作。

    200910月,徐磊与上海简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简读公司)签订了《盗墓笔记网页游戏授权协议》,徐磊将故事文字改编成网页游戏的权利及开发衍生产品的权利授权给上海简读公司,有效期为3年,且上海简读公司可再许可、再转让。

    之后,徐磊又与上海简读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上海简读公司可将《盗墓笔记》改编网页游戏的复制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相关的权利授权于第三方,第三方有权将《盗墓笔记》一书改编为网页游戏及与该游戏有关的衍生产品,双方合作时间延长至201557日,同时约定了利润分成方式。

    201057日,上海简读公司与本案被告北京千橡网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橡网景公司)签订《盗墓笔记网页游戏授权许可协议》,将徐磊上述授权转授予千橡网景公司,千橡网景公司支付许可使用费30万元,授权使用期限为201057日至201557日。

    此后,千橡网景公司将《盗墓笔记》改编为网页游戏《盗墓笔记Online》,并在文化部以《盗墓笔记》为游戏名称进行了备案。

    原告徐磊发现,除千橡网景公司经授权改编的PC端游戏外,在三星应用商店、安卓市场、苹果商店还有移动端游戏《盗墓笔记HD》《万奴王的复苏》。

    徐磊认为上述移动端游戏的改编,侵犯了其享有的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获得报酬权,故诉至北京朝阳法院,要求判令千橡网景公司停止《盗墓笔记》网络游戏在移动互联网领域的运营行为,索赔经济损失100万、维权费用6万元。

法庭调查关键证据

    本案在审理时,被告千橡网景公司在证据交换阶段曾向法庭表示提供过移动端游戏,但在正式开庭过程中又否认相关移动端游戏系该公司开发提供,并认为徐磊索赔金额无事实、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其诉求。

    法庭针对同款移动端游戏究竟由谁提供进行了调查。调查显示在千橡网景公司经营的人人网可以找到《盗墓笔记Online》及《盗墓笔记-HD》两个图标,其中《盗墓笔记Online》下方显示“《盗墓笔记》游戏人人公共主页”,《盗墓笔记-HD》下方显示“《盗墓笔记》南派三叔授权,人人游戏根据当红同名小说改编的首款即时战斗ARPG”。

    在三星应用商店中,可以找到名为“盗墓笔记HD”的应用程序,下载该应用程序打开后进入游戏登录界面,该界面显示“盗墓笔记ONLINE”“人人账号可直接登录”“1.2.7”等字样。该游戏点击充值按钮后可以在renren.com的域名下进行充值。

    在安卓市场可以找到名为“万奴王的复苏”的应用程序,该程序备注的信息为“人人游戏qdb”,下载该应用程序并安装打开后进入该游戏的登录界面,登录页面样式与“盗墓笔记HD”的登录界面基本相同,显示“盗墓笔记ONLINE”“人人账号可直接登录” “1.2.8”等字样。点击该游戏中的“充值”按钮也可进入域名下进行支付。

    在苹果商店可以找到名为“盗墓笔记HD”的应用程序,该应用程序备注信息为“人人精品游戏”,下载该应用程序打开后先进入“人人游戏renren games”的页面,接着进入该游戏的登录界面,该界面样式与上述登录游戏的界面基本相同。

网页是否涵盖客户终端

    由于徐磊曾将故事文字改编成网页游戏的权利及开发衍生产品的权利授权给上海简读公司并许可其再授权,因此,本案的争议关键点在于,移动端游戏与千橡网景公司开发提供的PC端游戏是否相同。

    对此问题,千橡网景公司表示,移动端游戏与PC端游戏从页面看不出差异。对于登录移动端游戏使用的是千橡网景公司的账号,且充值后进入的是千橡网景公司经营的人人网的网页,千橡网景公司无法作出合理解释。

    对此,法院认为,移动端游戏登录页面名称均与千橡网景公司开发的PC端游戏相同,通过安卓市场、苹果商店下载的移动端游戏备注信息或界面中均含有“人人游戏”字样,通过安卓市场下载的移动端游戏打开后直接跳转至该公司PC端游戏网页,且角色创建、游戏加载页面及游戏初始内容均与PC端游戏基本一致,故可以认定移动端游戏与PC端游戏系同款游戏。

    同时,鉴于登录移动端游戏均使用千橡网景公司的人人游戏账号,游戏充值亦进入该公司经营的人人网,千橡网景公司对此无法作出合理解释,可以认定该公司对移动端游戏提供了服务器支持。

    此外,尽管千橡网景公司否认移动端游戏系其提供,但其此前曾就此表示认可,且就事后的否认其并未提供证据,故法院对千橡网景公司当庭所述未提供过移动端游戏的陈述不予采信。

    综上,法院认定移动端游戏系千橡网景公司提供,移动端游戏与PC端游戏系同款游戏,移动端游戏构成对文字作品《盗墓笔记》的改编。

    对于徐磊授权上海简读公司并由上海简读公司转授权千橡网景公司的两份授权协议中,“WebGame”及中文名“网页游戏”的含义,双方产生较大分歧。

    徐磊认为,“WebGame”“网页游戏”仅限于在PC端使用互联网浏览器运行的游戏,不包括通过移动设备的客户端运行的游戏。

    千橡网景公司则主张,协议授权并未限定只能在PC端,移动端游戏也可以涵盖在内,之所以采用“网页游戏”的概念,是为了区分需要下载很大内容包后才能运行的大型客户端游戏。

    对此,法院认为,从一般理解来看,网页游戏指以标准http协议为基础传输形式的无客户端或基于浏览器内核的微客户端游戏,其不需要下载安装客户端,因此本案中需要通过下载客户端提供游戏的方式一般认为不属于网页游戏的范畴。此外,PC端游戏与移动端游戏的游戏终端不同,用户群体与使用方式也均有区别。

    法院指出,在徐磊授权上海简读公司、上海简读公司转授权徐磊时,尚未形成稳定的移动端游戏市场,在双方对授权范围产生争议时,不应将网页游戏扩大解释为包含移动端游戏。同时,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许可使用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因此,在协议中未明确授权千橡网景公司可以在移动端改编、提供游戏的情况下,应认定该公司只能在明确约定的网页游戏范围内改编及提供游戏。

    综上,法院认定千橡网景公司改编及提供客户端游戏的行为已超出授权范围。据此,认定千橡网景公司依据文字作品《盗墓笔记》改编的移动端游戏,侵犯了徐磊的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对于赔偿的具体数额,法院综合考虑文字作品《盗墓笔记》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授权使用情况、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千橡网景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

    最终,北京朝阳法院一审判决千橡网景公司立即停止提供涉案移动端游戏,同时赔偿徐磊经济损失10万、维权费用24062元。该案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作者就职于北京海淀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