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赃款“回家”之困
十八大以来,反腐风暴席卷全国,反腐官员落马后的善后工作却关注得少之又少。
赃款如何安全“回家”成了反腐之后的大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研究所所长洪道德呼吁应尽快制定和完善关于追缴赃款以及相关启动程序方面的法律。
10月22日,北京市二中院的一纸《协助执行通知书》让华阳之星物业管理公司(下称华阳之星)的负责人老蒋彻底睡不着了。
4年来,“华阳系”赃款执行的案子,一直困扰着他与公司股东,虽然很不情愿,但这一天还是来了。
十八大以来,反腐风暴席卷全国,“苍蝇”“老虎”落马不计其数,反腐工作也被社会舆论广泛关注,反腐官员落马后的善后工作却关注得少之又少。
赃款如何安全“回家”成了反腐之后的大问题。
“华阳系”的赃款执行,就是众多复杂问题中的一个。
“华阳系”困局
“华阳系”困局,应从23年前的国有企业改制说起。
2001年,北京华阳房地产发展公司(下称华阳地产)为了响应国家号召,参与了当时的“国企改制”工作,成为北京市朝阳区首个房地产国企改制的试点。
当时,华阳地产的经营情况相当不错,参与了北京望京住宅群等不少重点建设项目的开发工作。
改制的过程十分顺利,华阳地产改制后更名为北京华阳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华阳有限),企业性质由全民所有制变为有限责任公司。
之后,侦查机关发现,在企业改制的过程中,黄明来伙同公司会计牛景云,利用职务便利,采取向审核部门隐瞒财务账证手段,将华阳地产密云经营部拥有的净资产1131万余元私分。
也正是这被黄与牛私分的1000余万元成为如今“华阳系”困局的“病根”。
根据法院的判决显示,黄明来把瞒下来的1131万元中的1000万元“借”给了华阳之星。
华阳之星是华阳地产为了配合当年的楼盘开发项目而成立的一家性质为民营企业的子公司。
2002年9月,华阳之星将黄明来私分的1000万元用于华阳有限增资扩股。
也就是说,黄明来将私分的1000万元“借”给华阳之星,华阳之星再去增股扩股华阳有限。
就此,一个复杂的三角投资关系形成了,也正是这1000万的资金性质,成为了目前困扰“华阳系”难以解开的疙瘩。
赃款孳息追缴争议
随着黄明来等人违法犯罪的查处,当初的赃款追缴程序也随之进入了司法程序。
根据已生效的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黄明来作为华阳地产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在该公司改制过程中,有意隐瞒公司下属华阳地产密云经营部的国有资产,后以单位名义,将被隐瞒的部分国有资产转入由原华阳地产职工组成的企业,私分给个人用于增资、经营,并将该经营部改制、注销,致使该部分国有资产流失。
2010年8月11日,法院最终以黄明来私分国有资产罪、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1万元,并处罚金400万元。
除此之外,法院还判决继续追缴被私分的人民币1000万元,发还给华阳地产改制前的母公司北京华阳经济开发公司。
然而,在判决生效后,被黄明来私分的这1000万元人民币如何追缴成了问题。
据记者了解,截至今年,4年的时间过去了,1000万人民币的赃款追缴仍然没有执行到位。
“判决后,我们主动和朝阳区国资委联系过追缴赃款的问题。按照法院的判决,我们可以缴出1000万元人民币,但是对方并不认可缴还这1000万元人民币,而是要我们交出50%的股权。”华阳之星的负责人老蒋告诉记者。
老蒋表示,其实赃款的执行之所以迟迟不能执行到位,就是由于双方多年来因为到底是上缴1000万元人民币还是50%的股权产生争议未能解决。
法院的执行函也证实了老蒋的观点。
根据10月22日,北京市二中院向华阳地产送达的执行通知显示,法院要求华阳地产协助冻结华阳之星持有的华阳地产的全部股权(出资1000万元,占50%)。
此外,法院还发函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请工商局配合将华阳之星持有的华阳有限50%的股权过户给华阳经济开发公司。
法院函件解释称,华阳之星投资购买华阳有限股份的投资款就是本案认定的黄某等私分的国有资产,故华阳之星公司用该1000万元购买华阳有限的股份属于用违法所得购买的赃物,依法应予追缴并发还华阳地产的上级主管单位华阳经济开发公司。
“我们对此真的不能理解。”老蒋谈到此事时,显得很激动,“国有资产是黄明来个人私分的,华阳之星的1000万元资金也是通过借款协议而来,追缴赃款并不能由华阳之星全部承担,况且我们20多年来的辛苦工作,公司的员工一辈子就指着这些股份了。”
有关华阳之星公司的态度,公司律师祁俊远告诉记者,公司会积极履行判决中追缴被私分的国有资产部分,但仅限于黄明来所持的股权之内,“私分国有资产仅仅是黄明来的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为此我们已经提出了执行异议。”
赃款追缴的法律困局
1000万元国有资产4年未被追还,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研究所所长洪道德认为,主要原因在于,目前国家尚无明确的追缴赃款机构及相关法律,而在一般的刑事犯罪中,赃物的追缴往往在于侦查机关,即公安机关。
“但是像贪污、受贿、私分国有资产这种职务犯罪,最初的侦查机关是检察院甚至是纪委,在赃款的追缴中,我国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由具体哪个部门负责追缴工作。而在本案中,除了双方到底是追还股权还是1000万元人民币争议外,被私分的国有资产甚至要由法院的执行庭负责,这也是4年来1000万国有资产未被履行的原因之一。”洪道德说。
洪道德解释称,除追缴赃款的特别程序外,对于侦查机关尚未追缴和扣押的赃款赃物如何处理和追缴,应由何机关继续追缴,相关法律目前没有明确规定。
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4条“对查封扣押冻结物品的处理”的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
“以上这些条款也只是针对侦查机关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进行明确。而本案中,检方在起诉书中并没有提到继续追缴赃款赃物。”洪道德称,“换句话说,法院判决中提到的对未被追缴的赃款进行处理,也就是被私分的这1000万元国有资产的做法还是有所不妥的。”
即使按照法院的判决,来继续追缴1000万元被私分的国有资产,也应当仅对1000万元的人民币进行追缴,而其相对应的股权不应作为被追缴的标的。“当初的1000万元人民币的股份和现在1000万元人民币的股份,价值可能相差数倍或数十倍,而这样的利益差额之中,不能不考虑劳动者的善意劳动价值。”洪道德说。
就此,洪道德呼吁应尽快制定和完善关于追缴赃款以及相关启动程序方面的法律,无论受害方是个人或单位,还是国有资产,在此类案件获得判决后,都能启动有法律根据的追缴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