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付子堂:全面推进法治的时代应当是全面保障人权的时代
编者按:
11月22日,中国法理学研究会在北京召开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治体系与法治道路”学术研究会。会议主要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三个主题展开。来自中国法学会、中国社科院、清华大学、人民大学、吉林大学等高校和科研院所40余人参加此次会议。
如何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意涵?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新亮点及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又是什么?诸如此类的一系列精彩讨论,众多参会专家进行了一一解读。
民主与法制社记者全程参与了此次论坛,摘录了与会部分专家的精彩发言,本报将分5期刊发,此为第1期。
人权是一种应然权利或道德权利,要转化为实然权利,必须通过法定权利这个桥梁。
从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到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可以看到,即使在不同的大主题之下,对人权的法治保障措施却愈来愈具体、愈来愈细化。
法治体系对人权的关切
1997年党的十五大正式提出“依法治国”与“尊重和保障人权”,使法治与人权同时正式成为执政党的价值观。随着“依法治国”“尊重和保障人权”分别于1999年与2004年“入宪”,从而使得法治与人权先后正式成为国家的价值观。
在2012年11月召开的党的十八大确立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尽管有“法治”无“人权”,但实际上已经把人权的两大核心要素即“自由”和“平等”纳入其中。从十八大报告所提出的“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来看,明显有别于党的十五大、十六大、十七大连续三次“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提法,这已有通过全面推进法治来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先兆。
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十八届四中全会两个《决定》对宪法与人权的紧密关联性阐释得也十分深刻。比较明显的变动在于,关于“宪法法律权威”的位置,从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第九部分,提前到了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第一、二部分。
在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文本中,有16处提到“权利”一词,尤其是强调要“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
人权是一种应然权利或道德权利,要转化为实然权利,必须通过法定权利这个桥梁。依据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公民权利”保障的规定,公民权利涵盖了大部分人权,即“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可以说,契合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愈来愈接近人权保护的国际标准。
人权意识即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识,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在分别阐述了政治权利和经济权利问题之后,特别提出最终要“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健全公民权利救济渠道和方式”。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建设过程中,提升法治观念,增强人权意识,是同样重要的。
对法治的信仰必然要求对人权的信仰。人权意识、人权观念是法治意识、法治观念内涵的主要内容。而且,较之于宪法所规定的“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比较,四中全会对“全社会”作了强调,这应当可以理解为一种新的补充。
人权的立法保障的两个层面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专门设置了一节中强调“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其中首要重点即“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宪法奠定了政治权利与经济权利两大人权体系,因而,人权体系也正是沿袭了这两大体系的分类方式。
首先,关于政治权利。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第八章“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部分,沿袭了传统的阐释方式,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协商民主制度化、基层民主,强调“制度”的宏观保障。而在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中,政治权利与经济社会权利合为同一部分,作为并列的内容。其中不仅提示了制度层面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保障”,在单独列明的民主政治权利这一部分,强调“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而且,还突出强调,依法保障公民权利应当遵循“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对法律制度进行“公平”这一理念上的限定,说明不仅要保障制度上的平等,更要保障权利的实质平等,从而使“良法善治”得到了具体落实。
其次,关于经济社会权利。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第三章“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中,强调要“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国家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主要体现在产权制度保护中,并且在解决城乡问题时特别提示了农民的财产权利。这一精神在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得以延续。而且,在此基础上还进一步要求“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文化法律制度”;进一步具体化为各种社会保障权,特别提到“依法加强和规范公共服务,完善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食品安全、扶贫、慈善、社会救助”等民生方面;进一步特别关注特殊群体,包括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的权利保障,要求制定和完善“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同时,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还特别提出,需要具体创制一系列法律,包括编纂民法典,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社区矫正法,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等等。在保持经济持续平稳、确保公权力规范行使同时,改善民生、倡导社会关爱、保障弱势群体基本人权、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谐发展等,也开始成为立法机关关注的方向。
从以上这些规定可以看到,人权的立法保障将逐步、真正地落地生根。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要及时上升为法律。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和废止。”从十一届与十二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工作实际来看,法治建设新阶段立法工作的重心明显由法律创制转向法律修改,中国立法步入了引领、助推改革的新时代。从“创法时代”迈向“修法时代”。法律修改的基本轨迹实际上也吻合了立法与社会发展变革关系的基本轨迹。
截至2014年11月1日,包括宪法在内的现行有效法律共计241件,其中被修改的法律共计138件,总修改率为57.26%。各部门历届修改总次数共计241次。法律修改涵盖社会关系的各个方面,国家的各项制度与公民的各项权利在法律修改中得到进一步完善和保障。法律修改涵盖了所有的法律部门,行政、经济仍继续成为重点修法领域,社会法部门法律修改幅度开始加大。
对于人权保障问题,法律修改越来越表现出更加深入的关切,最具有代表性的是对刑事诉讼法的大规模修改。该法于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3月八届人大四次会议进行首次修正,2012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进行第2次修改。与上一次刑诉法修改相比,这件草案耗时4年、涉及条文修改110处、新增条文65条的修正案,将统筹处理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作为修改的基本思路。
法律修改还涉及人权保障的方方面面。在对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方面,修改后的刑诉法设专章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使得对未成年人犯罪处罚过程中“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特殊保护”的原则得以具体化;考虑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殊性,还对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总体要求、各个诉讼环节的特别程序作出了全面规定。又如,2012年12月28日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老年人精神慰藉、社会服务保障、社会优待平等化以及宜居环境建设等方面做出了特别规定。
总之,法律修改作为推进社会改革和依法治国的重要方式,在条文增删之间,在法律再造过程中,遵循了正当程序、人权保障、公权限制、生态文明保护等现代法治原则和理念。
人权的司法保障
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在“推进法治中国”一部分里,提示了“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并非常醒目地强调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要求“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发挥律师在依法维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显然,更多地强调了司法对人权的消极保障和间接保障。这与2013年刑事诉讼法的这一修改密切相关。在这一年,废除劳教问题也成为司法领域的一个重大事件。
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对人权的司法保障具有全面性,主要体现为积极与消极相结合、直接与间接相结合。其第四部分“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将人权司法保障具体归入到司法公正问题之中,专列第五节“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强调在诉讼过程中保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具体提出“五权保障”,即“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这对人权既是一种积极的司法保障,也是一种直接的司法保障。其中,关于对“知情权”的保障,乃是对“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审判公开”的具体的制度落实,有利于通过司法公开提升司法的公信和公正。
对人权的消极但同时又是直接的司法保障,主要体现为两个“司法监督”。一是“完善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实行司法监督制度”;二是“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关于对人权的间接的但同时又是积极的司法保障,例如“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再如,“落实终审和诉讼终结制度,实行诉访分离,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利。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对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这也有利于完善诉权救济机制,畅通救济渠道。
而要求“切实解决执行难,制定强制执行法,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加快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法律制度。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则体现了对人权的间接的、消极的但同时又是十分主要的司法保障。
总而言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已经使得党的十八大所提出的“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的微言大义更加豁然开朗。在此意义上,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既是一份法治宣言书,也是一份人权宣言书。这也同时表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也应当是全面保障人权的时代。
(本社记者 邵春雷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