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宪法日,专家畅谈“依宪治国”
编者按 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根基,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石。如何更好发挥宪法的作用,让我国各项事业都能够在法治轨道上更好前行,让广大人民群众都能够在法治保障下更好生活,是一个举国上下共同关注的问题。值此首个国家宪法日,《民主与法制》社记者针对其中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采访专家学者,以此来庆祝这个意义重大的日子。
“宪法日”不只是一个节日
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学术委员会主任 张文显
设立国家宪法日,是党中央的决定,也是法学界多年来的愿望,四中全会之前,在决定起草过程中,我们成立了关于四中全会文件起草的专家组,专家们经过讨论一致认为应把12月4日,现行宪法的生日作为国家宪法日,设立这个节日对于全国人民增强宪法意识,增强宪法观念,树立宪法权威是非常有意义的。
另外,关于国家宪法日日期的确定,要选择一个有意义的时间。我们没有选择1954年9月20日,主要是因为新中国成立后颁布过四次宪法,现行有效的是1982年的宪法,而现行宪法采取修正案的方式,把修正案的内容加到宪法里,所以现行宪法在保持稳定性和权威性的同时不断与时俱进。另外,宪法日鼓励人们学习现行有效的宪法,所以定于12月4日。
宪法日的确立对我国依法治国的建设意义重大。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是依宪执政,因为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作为国家的总章程,推依法治国,首先要依据根本法,如果宪法没有足够的权威,不能在国家治理中发挥作用,其他的法律再有作用,也保证不了国家的长治久安,也保证不了人权得到充分的尊重,更谈不上社会的公平正义、经济社会发展等等。
这么多年来,宪法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作为根本大法,人们宪法意识淡薄,宪法的违宪的审查也没有进行,宪法的解释也几乎没有进行过,比较于刑法、合同法等具体的法律而言,有人认为宪法是“闲法”。这次除了设立宪法日,同时也设立了宪法解释程序,规定了违宪审查等一揽子的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机制,都是保障和监督宪法实施的,而不是孤零零的一个节日,宪法就有可能从“闲法”成为具有很高权威、具有普遍效力的法律,从而在人们政治、经济生活中作为根本大法的作用能够得到充分发挥,我觉得这就是人们的期盼。
对于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在宪法日当天,怎么实实在在进行宪法的学习、宣传、教育,以各种各样的形式来增强宪法的权威,都有待探索。
如何过宪法日,根据机关的不同,单位的性质,可能会有不同的做法。比如,我们每年过七一建军节的时候会组织党员进行宣誓,特别是立法机关如何做到依宪立法,司法机关如何做到公正司法、如何效忠宪法,有些大学、中学可以在这一天开设宪法课。国家机关这一天都要深入的学习宪法,进行宪法的宣传讲座、座谈会,深入的理解宪法精神,找出我们工作中哪些对宪法不够尊重的地方、不完全符合宪法规定的地方,找出这方面的差距,使我们治国理政的行动、使我们的立法执法活动更加符合宪法的原则和精神。
(本社记者 庞 静 整理)
“设立宪法日,对在全社会开展宪法意识、宪法观念和宪法权威的教育有重要意义”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学术委员会副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 李林
实行法治,最终是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从最高级别的领导人到基层的公权力主体,全部受到宪法法律的制约。
随着十八大四中全会的召开,法治之于中国,是以宪法制约公权力,是以更加自觉、理性的高度,维持国家的长治久安。以“依法治国”为主题的四中全会,是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的直接体现。
我们设立宪法日,对在全社会开展宪法意识、宪法观念和宪法权威的教育有重要意义。
有不少学者呼吁设立宪法实施监督委员会,专门负责违宪审查这一工作,我认为这值得期待,但因目前的理论研究和探索还不足,要完善相关制度,还需经历一定过程。
虽然中国没有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没有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审查制度,也没有德国的宪法法院制度,但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上,中国还是有一些违宪审查的机制,如备案审查,如国家机关发现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与宪法相抵触,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请求。
不过,目前我国违宪审查的机制还不够完善。四中全会之后,国家会继续推进完善、健全这类机制,更好地运作现行的违宪审查流程。
四中全会颁布关于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的方方面面的内容,我认为,归根究底都是对维护宪法权威、推进宪法实施起到支撑作用。
依宪治国不是一句空话,而是通过贯彻落实所有法律法规支撑起来的。四中全会对依法治国设计出系统的安排部署,这也是依宪治国的具体化操作。
依法治国,就是把宪法的紧箍咒戴在公权力主体的头上。用被宪法制约公权力的代价,换来国家的长治久安、社会稳定,这是依法治国的目的。
(本社记者 曾袁媛 整理)
普法的核心在于“普宪”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宪法学研究会会长 韩大元
早在1982年12月4日现行宪法颁布时,一些宪法学者们就提出了“宪法日”这个建议。上海市人大常委会还专门作出决定,12月4日的那个星期为全市宪法宣传周。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宪法处于统帅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普法的核心在于“普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在2010年如期形成,法治建设进入了新阶段。在这样的背景下,更好地实施宪法就成为法治建设的一大任务,普法宣传也面临新的课题与挑战。
以往每年的法制宣传日,我们也根据不同主题宣传宪法,但宣传宪法的内容并不集中,力度不够,全社会仍没有树立起完整的法治理念。一些社会成员包括一些领导干部对宪法这部国家根本法的认识还非常欠缺,维护宪法的自觉性没有形成为社会的内在动力。社会生活中违宪现象不时出现,损害了宪法权威。因此,设立宪法日具有多重意义。
首先,设立国家宪法日有助于落实依宪治国,发挥宪法作用,维护宪法权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重申了这一点,并强调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要落实这一系列精神,需要提高宪法宣传的实效性,积极探索宪法宣传的生动形式。
其次,设立国家宪法日有助于普及宪法知识,有助于公民通过各种宪法宣传活动感受宪法的价值,扩大宪法实施的群众基础。尊重宪法、实施宪法、维护宪法,实质上就是尊重民主、维护民主、实施民主。开展国家宪法日活动,能够培养广大人民群众的公民意识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法治意识,有利于不断巩固执政党的执政地位,营造建设政治文明的良好氛围。
再次,设立国家宪法日有助于落实2011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决议》第一部分明确提出,要突出抓好宪法的学习宣传,深入学习宣传宪法确立的我国的国体政体、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等主要内容和精神,进一步增强公民的宪法意识和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观念,形成崇尚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的良好氛围。设立国家宪法日不仅有利于落实《决议》精神,而且也有利于深化法制宣传教育的内涵,发挥法制宣传在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的积极作用。
最后,设立国家宪法日也有助于在国际社会树立我国尊重宪法的良好形象,扩大我国宪法的国际影响。设立专门的宪法日或者纪念日是各国的通行做法。一些国家设有固定的宪法节,还有许多国家都把自己国家通过、颁布或实施宪法的那一天确定为宪法日或宪法纪念日。
早在1989年8月,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就通过了《关于开展以宪法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教育的决定》,规定每年宪法颁布日的当周(即12月的第一周)为宪法宣传周。上海的每一届宪法宣传周都确定一个主题和多个口号,突出宪法宣传,动员政府、社会、媒体等多方面广泛参与,大力开展普法宣传、“法律五进”等丰富多样的活动。现在,我们正广泛宣传宪法日,可以借鉴和推广上海的实践经验。
但是,我们也应该注意到,我国目前在宪法领域还有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不是一个宪法日就能解决的。
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没有一个完备的宪法保障机构。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宪法监督实施问题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来处理的,人大常委会是唯一拥有解释宪法权力的机关。对什么是违宪行为,违宪行为的构成要件,违宪行为的法律责任等基本问题,至今没有作出权威性解释,在法律上也没有统一规定。这种情况,是造成违宪行为得不到处理的原因之一。我们建议,在全国人大设立一个专门处理违宪问题的宪法保障机关,比如在全国人大或者常委会下面建立一个监督委员会。
此外,在我国还没有建立宪法诉讼制度,宪法还没有进入诉讼领域,也是一个重要问题。
宪法与司法活动是脱离的,法官可以不考虑所适用的法律条文是否符合宪法。依据法治国家的标准来看,法官有义务审查所适用的法律条文是否符合宪法。为了实现宪法的权威,应该尽快实现宪法的司法化,使宪法进入到诉讼领域。法院在下判决书中,可以运用宪法的基本原则,使宪法真正成为保护公民权利的依据。这样通过法院的审理过程,使公民感觉到宪法不是一个抽象的原则,不是远离生活的法律。这是宪法发挥生命力的关键之所在。
(本社记者 叶 俊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