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跟着明星学肖像权维权
网络时代的来临使得肖像权纠纷不再是明星“专有”,普通网民都可能遭遇肖像权被侵权。本报特邀北京海淀法院法官以明星起诉美容整形网站侵犯肖像权案为例,分析近年来肖像权侵权案件的特点。
经常发生的明星肖像权案
近年来,明星以侵犯肖像权为由提起诉讼进行维权的案件频频发生。北京海淀法院审理过国内知名影视剧演员孙某起诉某整形医院及其网站侵犯其肖像权的案件。
孙某诉称,某整形外科门诊未经其许可,擅自在经营的整形医院网站上使用其肖像照片进行整形类医疗项目的商业宣传。孙某认为,涉案的两篇介绍整形类医疗项目的文章中,以自己的肖像照片作为配图,会导致网页浏览者误解自己曾做过整形手术,被告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并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故向法院起诉,要求该整形外科门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整形外科门诊未经孙某许可,擅自使用其肖像进行商业宣传,侵犯了孙某的肖像权,应当依法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最后,法院判决该整形外科门诊在其网站上对孙某进行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关于精神损失,因涉案文章中并未出现孙某姓名,公众通过浏览文章及配图不会必然得出孙某接受过整形手术的结论,孙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社会评价因此降低,故对于孙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法院未予支持。
法官释法
肖像权是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法律明文予以保护的重要人身权益。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侵害他人肖像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014年10月1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亦专门针对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人身权益(包括肖像权)的行为进行了细化规制。除此之外,《广告法》等法律法规中亦对肖像权侵权行为做出相关规定。
肖像权侵权属于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归责原则。肖像权侵权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为:肖像权侵权人实施了侵犯肖像权的行为。具体在本案中,受害人需证明被侵权肖像系其本人的肖像,孙某是知名演员,其个人形象具有一定公众辨识度,根据孙某身份证照片、公证书载明的百度搜索图片,同时结合孙某在影视作品中的形象,法院认定涉案图片系孙某的肖像照片。
侵权要件还包括肖像权侵权人在主观上具有侵权的过错,过错的形式分为故意或过失。本案中,整形外科门诊无授权而擅自使用他人肖像,即属于故意侵权,过失侵权比如误以为肖像所载形象为虚构而在宣传广告中大量擅自使用等。此外,存在客观的损害后果。肖像权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事实主要体现为物质利益损害和精神利益损害,具体表现为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被侵权人肖像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在不法使用肖像的过程中对被侵权人造成的精神性损害。损害后果与肖像权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起诉他人侵犯肖像权的,要提供证据对上述要件事实加以证明。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被起诉侵犯他人肖像权的,也可以提供证据来要求“免责”。比如:证明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通过举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委托授权、许可使用等,从而得以免责。或者,证明使用他人肖像系公共利益需要。任何权利的行使都是有限度的,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并不构成侵权,如先进人物照片展览、通缉逃犯使用照片、为执行公务使用他人照片等等。再者,证明系合理使用。并非所有未经授权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均构成侵权,如为个人学习和欣赏、新闻时事报道、教师教学使用等均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在我国立法和司法实务中,对于公众人物的肖像权采取必要限制性保护,即公众人物的肖像权在涉及公共利益、公众知情权时,应让渡部分个人利益,容忍他人限制性使用,这种使用的程度一般略高于使用普通人的肖像照片,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使用公众人物肖像超过必要限度,仍构成肖像权侵权行为,合理使用的抗辩无效。
(作者就职于北京海淀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