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沙民营企业家易志奇案沉浮
长沙知名企业家易志奇,被关押在看守所两年多,获缓刑的他,坚信自己“赶上中央政策的好时机才出来的,最恶劣的时代已经过去”。
易志奇是典型的“儒商”,消瘦的脸庞被一副黑框眼镜遮盖得毫无光泽,语言简练、逻辑思维极强的他,谈到女儿时,却突然怔住,眼角瞬间流出泪水,哽咽到说不出话。
易志奇的女儿今年大学毕业找工作时,需要填一份个人基本情况表,但在关于父亲的职务和经历时,突然停住了,然后问道:“爸爸,你的事情我该怎么写?”易志奇尴尬地笑了笑,然后转过头流泪。
如果在2011年之前,易志奇是不会让女儿出去找工作的,他是长沙最早一批的房地产开发商,在1994年时就成立了湖南新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新族公司)。
据了解,新族公司在长沙成功开发了虹嘉园、香巴圣地、滨江美寓等多个项目,再加上易志奇热衷于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他和他的公司,在当地积累了一定的资产和声誉,易志奇并曾挺进“湖南富豪500强排行榜”。
不仅如此,易志奇还拥有经济学硕士学位,以及高级会计师职称,正是凭着“能文能商”的背景,他不仅获得过湖南省优秀民营企业家等荣誉,还担任全国工商联执委、湖南省光彩事业促进会副会长,并连任政协湖南省第九、十届委员。
但从2010年开始,易志奇与一位曾经的合伙人,因为合作开发导致的民事案件,最后衍变成难以收拾的刑事案件。民主与法制社记者获悉,引发易志奇卷入刑事案件的起因,正是由于他前合伙人的举报。
“2011年初,杨某(易志奇前合作人)向长沙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举报我公司董事长挪用公司资金,同年5月3日,警方将我司所有财务凭证全部搜走。”新族公司员工告诉记者。
直到2011年8月24日,长沙市警方以涉嫌挪用资金罪,将易志奇刑事拘留。9月30日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简称开福区检察院)正式批准逮捕,到了11月份时,易志奇又被以涉嫌职务侵占罪,遭延期继续关押。
最终,2013年1月28日,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简称开福区法院)下达判决书,易志奇因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
一审判决后,易志奇不服,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长沙中院)提起上诉,2014年4月9日,长沙市中院作出判决,撤销了开发区法院对易志奇“犯职务侵占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及犯挪用资金罪的量刑部分”。
但长沙市中院维持了开福区法院对易志奇“犯挪用资金罪的定罪部分”。最终,长沙市中院以易志奇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5年。
湖南省律师协会党委副书记、湖南省著名刑辩律师,曾经为“太子奶案”李途纯奔走呼号并成功作出无罪辩护的翟玉华,针对此案却又道出另一个暗角。
“从本案产生的原因和背景看,是关系人借助公权力来实现其个人的民事目的。”翟玉华告诉民主与法制社记者:“一个不公正的判决,不但毁灭了当事人对司法公正的希望,而且伤害到民营企业家对法律的信仰和对司法的憧憬。”
逐步升级的民事纠纷
2003年,是新族公司和易志奇最风光的时候。
这一年,易志奇正打算收购长沙物资集团金属回收公司,但在收购前期,有人通过多种关系,介绍杨某与易志奇共同合作,虽然杨某既无资质,又没经验,但碍于关系人的情面,易志奇还是答应了这个请求。
就这样,当年12月24日,新族公司与杨某签订《协议书》,约定双方各出资1500万元,用于兼并长沙市物资集团金属回收公司,并整体进行房地产开发。利润分配新族公司占51%,杨某占49%。
同时,双方并约定“任何一方如出资不足,则按照实际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合同签订后,杨某实际出资1000万元,新族公司出资2000万元。
如果按照实际出资比例,新族公司应分配利润约为67%,杨某应分配利润则约为33%。随即,新族公司按照法定程序完成了收购等事宜,此后公司开始在该宗土地上开发“格兰康都”商住小区。
经权威部门审计,“格兰康都”小区最终实现利润约1.8亿,税后净利润约1.3亿元。
到了2009年9月左右,应杨某要求,新族公司与其签署了《分配要点》《债权转让协议》《债务清偿协议》《协议书》《以物抵债协议》,依据这些协议,新族公司与杨某的合作正式终止。
“随后,杨某除了拿走他应得的利润外,还通过多种渠道,最终获得的实际资产总价值为3亿元,扣除他为解除资产抵押所付出的成本,实际获利约2.3亿元。”易志奇说:“什么样的生意,可以投资1000万,获利这么多?”
实际上,易志奇对杨某的这些做法也心存不满,但想着马上就要结束合作,就没在意太多。可原本以为,自己和杨某的纠结就此打住了,“但杨在获取上述资产后,又认为他在我公司于岳麓区银盆岭的一块土地中拥有50%权益。”易志奇说。
但易志奇觉得,杨某应得的利润已经分配完毕,且双方签订的几份分配协议中,也明确了双方合作终止,杨某不再享有其他利益。
正是因为这个争议,双方由此发生纠纷。
事实上,杨某将此事起诉到法院,经法院审理后,虽然确认了杨某在新族公司于岳麓区银盆岭的土地中享有50%的利润,但新族公司认为:双方已经进行清算,并准备在判决书下来后上诉。
至此,杨某和易志奇的矛盾开始升级。
“原本以为这就是个民事案件,等着上诉就可以,但2010年10月15日,杨某带领几个人持刀冲进新族公司,将财务经理周某砍伤。”易志奇说。记者从新族公司多名员工口中,确认了这一事实。
在周某被砍伤4天后,易志奇被杨某约到长沙华天大酒店咖啡厅,在这里,易志奇遭到殴打,头部缝合10余针。
“这一系列事件,就是逼迫我答应他的无理要求,但我不答应。”易志奇说,没过多久,事情变得复杂起来。
疑遭“公权力”打压
首先是杨某以易志奇挪用公司资金为名,开始向警方举报,虽然在2011年5月3日公安机关就将新族公司所有财务凭证搜走,但直到8月24日,警方才将易志奇刑拘。
而当天正好是前述岳麓区银盆岭土地民事案件一审判决后上诉期的最后一天。“实际上,这期间没有查出我实质性问题。”易志奇说。
一直到2011年11月23日,有关部门又以易志奇涉嫌职务侵占罪为由,重新计算羁押期限,并于2012年1月23日办理延长羁押手续。果然,同年11月15日,开福区检察院就以易志奇涉“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开福区检察院指控易志奇职务侵占罪的事实为,2004年至2008年期间,被告人易志奇担任新族公司法定代表人,利用职务之便,利用公司在国信证券长沙五一大道营业部的李智320000801398账户进行股票交易的投入资金未入公司财务账,进行账务经营之机,先后2次擅自将公司资金共计99万元占为己有,用于购买房产,归还个人赌债,至今未还。
而检方对易志奇挪用资金罪的指控则称,2010年4月至2011年8月,被告人易志奇担任新族公司、湖南金盈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简称金盈公司)法定代表人,利用职务之便,先后16次挪用公司资金共计1466万元用于归还个人在澳门进行“百家乐”等赌博所欠赌债。
易志奇的辩护律师翟玉华告诉记者,指控易志奇职务侵占99万元的事实,一是2004年6月10日,易志奇安排公司出纳王某莹从李智账户上转款39万为妻子易某买房。二是2008年12月30日,易志奇又安排王某莹从李智账户上转款60万归还易志奇的个人债务。
“而早在2004年12月23日,易志奇的妻子易某就转款67万元到前述账户,除归还39万元外,其余款项均放在该账户上炒股,对李智账户,一直公私共用,至今没有结算。”翟玉华说。
对于检方指控易志奇“先后16次挪用公司资金1466万元用于归还个人债务”,翟玉华说:实际上司法部门已经查明,2010年4月至2011年8月,易志奇为新族公司垫付了资金1411万元,将自己的股票为新族公司清偿杨某的债务7955万元。
“并于2010年8月10日用个人所有股票收益4072万元通过他人账户转款到金盈公司,被金盈公司和新族公司使用。”翟玉华介绍说,“如果易志奇的债权与新族公司的债权两相冲抵,新族公司、金盈公司尚欠易志奇资金11972万元。”
翟玉华告诉记者:“不是易志奇挪用公司资金,而是公司欠易志奇的巨额资金,实际是,公诉机关指控易志奇的依据不足,指控也不能成立。”
但开福区法院在2013年下达的判决书中,并没有采纳律师意见,以易志奇犯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对其作出有期徒刑7年的判决。
一位熟知此案的法院人士透露:“本案开庭前,没有证据可以支持开福区检察院对易志奇有罪的公诉,但当时一领导亲自协调公、检、法机关对易志奇判刑,目前这位领导已经退居二线。”
而在翟玉华眼里,易志奇案是典型的公权力打压民营企业家的实例。
有期徒刑变缓刑
易志奇被关押期间,他一手创立的新族公司,经历着前所未有的风险。
尽管易志奇作为公司的法人代表,其他人无权处理公司的资产等问题,但据可靠消息介绍:“长沙市某法院执行局个别法官,采取强制措施,查封、冻结了易志奇个人及新族公司的所有资产。”
其中,有新族公司位于长沙市妙高峰价值5000万余元的土地被查封,而有关部门以极低的价格对查封资产进行评估,并于2012年3月初进行拍卖,拍卖则以最低价格2700万元成交,“杨某为实际受益人,至今新族公司未接到任何相关法律文书。”易志奇说。
另外,易志奇的个人住房,也遭有关部门于2012年4月26日强行拍卖;更让易志奇没想到的是,自己在押期间,杨某通过购买新族公司与中建五局一公司未到期债权,通过运作,让岳阳市某法院冻结新族公司价值3000余万元的资产,并以1100万元贱卖。
“实际上,这种操作模式,在‘浙江吴英案’‘湖南曾成杰案’中已经被熟练使用。”易志奇对记者说。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在开福区法院一审判决后,易志奇于2013年2月5日向长沙市中院提起上诉,长沙中院在当月27日立案受理,9月6日,公开审理该案。
最后,长沙市中院判决称:原审判决认定易志奇职务侵占的证据不足,应予改判。但维持了开福区法院对易志奇挪用资金的判决。
最终,长沙市中院判决显示:“根据对上诉人易志奇的犯罪情节、犯罪后果等进行综合评定,且长沙市芙蓉区司法局同意接受上诉人易志奇进行社区矫正,对上诉人易志奇适用缓刑。”
今年4月20日,易志奇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刑事申诉状被驳回。
眼下,虽然易志奇暂时获得了相对的自由,但他依然没有闲下来,因为在他被关押期间,公司资产遭冻结,又引发了一系列民事官司。
“目前业务基本停滞了,我被关押期间,公司不能正常运转,目前新增了十六七个民事官司,没办法,我得一个一个应对。”为了应对这些民事官司,易志奇索性在距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不足1000米的位置,租了临时办公室,“这样处理官司方便些”。
易志奇觉得除了来自司法的不公外,让他寒心的还有一些曾经的合作伙伴。“比如,以前我们和一个建筑企业合作,当时我需要付他700多万,但还差100万时,我被抓了。”
“如此一来,从法律层面讲,的确违约了,但这不是故意的、主观的。”易志奇告诉记者,这家建筑商就向有关部门提起仲裁。
“本来我欠100万,可他申请仲裁时写了400万,我在看守所住着,又失去了举证的权利,最后他成功多搞了300万。”易志奇说。
易志奇还告诉记者,他在看守所的两年多,发现了一个问题:“如果民营企业的法人代表因为刑事案件被抓,那么涉及到公司的经济案件该怎么办?对法人代表的保护怎么办?对公司的正常运转有没有司法保护措施?”
尽管易志奇被关押了一段时间,但他现在坚定地认为:“是赶上中央政策的好时机才出来的,最恶劣的时代已经过去。”
“易志奇案的判决,引起了湖南工商界企业家的关注,反响极为强烈。本案判决,也反映了他们共同生存的环境,他们担心,易志奇的今天,就是他们的明天。”翟玉华对记者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