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亮再“被代言”再次起诉

凭借湖南台热播的大型亲子真人秀节目《爸爸去哪儿》获得超高人气的男演员张亮,再次因“被代言”而起诉某网站及汽车销售商侵犯其肖像权。

 

张亮诉某网站及汽车销售商

2014114日下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张亮诉某网站及汽车销售商侵犯肖像权一案。张亮认为两被告未经同意擅自使用自己的肖像、姓名,因此向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66万元。

张亮2013年凭借湖南台热播的大型亲子真人秀节目《爸爸去哪儿》获得超高人气,被网友封为“中国好爸爸”。逐渐被大众熟知的张亮20142月获知,第一被告某网站未经自己同意使用了其肖像用于商业宣传,并在涉嫌侵权页面中,将“爸爸去哪儿”作为背景,将张亮的肖像用于第二被告销售的汽车宣传推广文章的配图,并配有“超模张亮爸爸的车要时尚”等内容,涉嫌侵权页面中另带有第二被告的名称、电话、地址等信息,具有明确的商业宣传属性。

张亮称,作为一位公众人物,他一直以来都将维护个人形象作为工作的重点之一,二被告未经自己允许擅自使用其照片用于商业性网站的宣传,涉嫌侵犯原告的肖像权、姓名权及名誉权。另外,二被告未经原告允许使自己“被代言”的行为,在自己对“被代言”的商品不知情并不能确认其质量的情况下,容易使浏览者对自己造成误解,这对自己造成可能的负面影响。

张亮的律师强调称,2014326日,张亮曾向第二被告及汽车销售商致送律师函,希望通过诉前协商方式解决,但被告对此并未予以重视。被告在涉案侵权事件发生后的消极应对态度使张亮改而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此,律师向本社记者出示了该律师函及快递单原件,并解释称:“邮寄该律师函的快递单显示被签收,但被告坚称未曾收到,己方对此也没有办法。”随后,张亮以肖像权、名誉权以及姓名权被侵犯为由,将该网站为第一被告、汽车销售商为第二被告诉至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失共计66万元(其中经济损失60万元,精神损失5万元,维权成本1万元)以及赔礼道歉,并要求:致歉内容包括本案判决书案号、主要内容、侵权图片名称、侵权图片及使用位置,致歉版面面积不小于名片大小。

两被告抗辩

114日庭审中,被告网站经营者辩称,张亮起诉的案由是肖像权、姓名权和名誉权纠纷,按侵权责任法及国家对于相关网络侵权的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实际侵权人承担责任,“而我公司是提供网络服务的信息平台,并没有实际发布原告所诉争的内容,因此不应承担原告所主张的侵权责任。”

第二被告某汽车销售商辩称,其并未做出侵犯原告名誉权或姓名权的行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二被告坚称:该网页需为网站会员才可浏览,“是针对特定对象的学习、研究使用”。而原告无证据证明其受到了经济损失。至于精神损失费,按相关法律规定,必须产生严重的影响才应当支付损失费,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自己遭受了严重影响。

原告律师以张亮的一份代言协议为依据,该协议标价为每年300万元的代言费,证明张亮肖像及姓名的商业价值,“本案涉及侵权的内容篇幅大,情况比较恶劣,也应为认定经济损失的一个依据。”对此,被告辩称,张亮的代言协议约定了其作为代言人的义务,其需要履行义务才能获得代言费,因此与本案情况不符。

原告在庭审中共提交了8份证据证明二被告侵权的事实及法律依据,其中对于原告提交的该网站使用张亮照片及姓名的网页截图及公证书,被告认为,这只能证明当天的网页使用了这些照片,不能直接证明汽车销售商存在侵权行为,并且网页已经不存在了。对于该网页的存在时间,法官提出疑问,被告称需回去核实,而原告称依据其所公证的日期,应为107天。

在被告承认曾使用张亮照片后,原告质疑被告方在发布信息时未尽到审核的责任,对此,该网站经营者认为:“我国法律要求网站对内容的审核为事后审核,作为网络服务平台,我们提供了完善的事后投诉渠道,每天有许多信息发布,不可能每个都经由管理者审核。”

最终,双方表示愿意接受调解,法官宣布如调解失败将择日对此案进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