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谁是真正债权人?
2014年9月,因债权一直未能得到维护的大连市民王延斌,通过委托代理人张耀邦不断向媒体举报。
其与大连北洋周水子仓库(下称北洋仓库)的债权问题虽然经过法院开庭审理完毕,但执行一直未能厘清,而原有的终结执行裁定也被撤销。
原因是,虽然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5日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截留了甘井子区法院于2013年2月18日,扣划给北洋仓库从中国云南烟草公司获得补偿款338.36万元(扣除3.64万元执行费),但就在2013年2月26日,大连嘉逸公司以北洋仓库与其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为由,向大连市甘井子区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而当年3月18日,大连嘉逸公司又提起确权诉讼,并于两天后再向大连中院提出执行异议。
此后,围绕谁是真正的债权受益人,几方展开了无休止的博弈。
谁是北洋仓库负责人?
在采访中,北洋仓库的负责人到底是谁成为一个问题。
北洋仓库前法人代表于滨已经去世。2014年9月28日上午,大连市西岗区工业办副主任王晓军表示:“我身为国家机关公务员,至今认为,我不能担任大连北洋周水子仓库的临时负责人,我向组织请辞了。企业的事自己处理。”
此前,记者获得了2013年8月8日大连西岗区人民政府关于大连北洋仓库涉法会议专题纪要,会议由西岗区政府副区长邹建新主持。会议决定由王晓军作为北洋仓库临时负责人,处理该企业的相关事宜,委托律师参与。
2013年8月19日,西岗区工业办大工西字(2013)1号文件也指定王晓军为大连北洋仓库负责人;两天后,王晓军授权律师唐翔宇参与诉讼。
但了解此事的一位当地法律界人士认为,西岗工业办一纸文书就把企业负责人给换了,应属行政乱作为。
而被称是北洋仓库实际负责人的单志军以相应的法律文书证明自己的身份。对此,王晓军也予以证实。他明确表示:“单志军现在还是北洋仓库的负责人,我们有什么事都找他。”
但在北洋仓库涉诉的案子中,大连市两级法院均以王晓军为合法代表。
疑团待解
2013年7月3日,甘井子区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嘉逸公司与北洋仓库《债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纠纷案。单志军及代理律师刘淑玉出庭。北洋仓库向法庭提供证据,以证明北洋仓库与嘉逸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系伪造。但这些证据,张耀邦告诉记者,其并未在卷宗里看到。同时,对北洋仓库的回避申请、第二次开庭申请、撤销案件申请,法庭也未同意,此次开庭无果。
2013年8月13日,甘井子区法院第二次开庭。本案法官未通知北洋仓库实际负责人单志军及代理律师刘淑玉,而将开庭通知发给了西岗区工业办。
从时间节点看,工业办任命王晓军为北洋仓库临时负责人,是在2013年8月19日,王晓军委托唐翔宇的律师函是2013年8月21日,均比开庭时间晚了数日。
而且甘井子区法院针对该案的两次开庭,竟有三个不同时间的庭审笔录:第一次开庭2013年7月3日,审判人员是连英、李璐阳、王恒乐,书记员为曹秀玲;第二次开庭2013年8月13日,审判人员为连英、李璐阳、王恒乐,书记员是周晓欣;第二次开庭2013年9月3日,审判人员是连英、曹翠华、孙香凤,书记员为周晓欣。
而在民事判决书上的审判人员是连英、曹翠华、孙香凤。
对此,记者两次到甘井子区法院提出采访连英法官。第一次院方告知连英法官开庭没时间接受采访;第二次,院方以连英法官请假为由拒绝。
该案审结后,2014年1月16日,甘井子区法院向北洋仓库送达了(2014)甘执监字第一号执行裁定书,撤销了甘查155号执行裁定。据了解,(2013)甘查155号执行裁定为“终结办案执行”,是2013年6月17日下达的,是在中国云南烟草公司已向北洋仓库履行债务完毕、北洋仓库已向王延斌履行债务完毕,并在法官多次敦促北洋仓库结案的情况下下达的。
而在这期间,法院也一度多次调解,但未能达成一致。
据悉,2013年5月8日,大连中院主持召开执行异议听证会。主审法官陈淑丽告知异议申请人大连嘉逸公司,根据规定,“审判机构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应当查询所要确权的财产权属情况,发现已被执行局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中止审理;当事人诉请确权的财产被执行局处置的,应当撤销确权案件;在执行局查封、扣押、冻结后确权的,应当撤销确权判决书和调解书”。其告诉嘉逸公司,“如果案子立案了,应该申请撤诉”。同时法官陈淑丽也告知大连北洋周水子仓库,“如果嘉逸公司不申请撤诉的话,你们就去甘井子区法院申请撤销案件”。
但案子最终审结。之后,2014年5月5日,嘉逸公司再次向中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撤销对北洋仓库的执行行为,将大连中院扣划的执行款还给甘井子区法院。
于是,权益人是谁的问题依然在法律层面博弈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