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对夫妇告司法厅一审胜诉
启动案件纠错机制
10月26日,武汉市民徐大顺双手捧着从电脑上下载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认真读了两遍后,对一旁的妻子范桂芝说:“我们状告湖北省司法厅虽然一审胜诉了,却很忐忑,毕竟他们也帮过咱!”
许久,他的妻子回应道:“即便如此,这辈子也不想打官司了。”
在过去两年多时间里,徐大顺夫妇顶着压力,凭着现学的法律知识,坚持为被冤枉的儿子维权、讨公道。最终让湖北省公安厅与卫生厅等多个单位承认本系统内某些机构和人员参与造假的事实,并进行了纠正。
然而后期,湖北省司法厅在处理参与造假的某些人员时,被指未按照法律程序进行。
无奈的徐家人,又决定将湖北省司法厅等告上法庭。在无律师愿意代理诉讼的情况下,徐大顺夫妇为儿子担任委托代理人,面对被告的专业律师,老两口不卑不亢,一审胜诉。
庭后,甚至有法院内部人士称他们上演了一场中国版的《辩护人》。
一桩离奇的离婚案
徐亮是徐大顺和范桂芝的独生子,几年前大学毕业后,进入武汉武昌区一所小学任教,并成为一名优秀教师。
一直忙于工作的徐亮耽误了自己的婚姻大事。情急之下,范桂芝为儿子报名参加了一次相亲大会,此后徐亮结识了在某事业单位任职的桂某,并结为夫妻。
婚后没几年,徐亮发现桂某有婚外情,在多次协商无果情况下最终诉至武昌区人民法院并被判离婚,但夫妻共同财产不分割。
于是,徐家又将此案上诉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记者获悉,徐亮与妻子的共同财产为115万多元。但律师调查发现,桂某很早就存在秘密转移财产的行为,并向法院递交了证据。“这样一来,由于桂某是过错方,按照法律规定,分割财产时将不分或少分共同财产。”
实际上,桂某发生婚外情的事实,在一审法院的判决书中也有显示。
可就在徐亮等待案件二审开庭前,却发生了变故。
徐家人回忆,2012年5月10日上午,徐亮正在给学生上课时,该校校长将其从教室喊出,说“徐亮的丈母娘崔某梅在会议室等他”。
徐亮对该校长说:“法院正在审理,一切听法院判决,我不见,请校长不要管。”话毕,该校长却称“你必须进去”,并将徐亮堵在楼梯口,逼进会议室。
“我儿子被逼进会议室后,校长没进去,而是将门反关上。”范桂芝告诉记者,“崔某梅看到徐亮后,不分青红皂白对他拳打脚踢,然后徐亮抓住崔的手进行自卫。”
这时,会议室的门突然被打开,上述校长和后勤处一领导不但没进行制止,反而拿着相机进行拍摄。“起初,徐亮以为校领导拍照是为了留证据,保护自己。”
但很快那位校长表示,拍照是为了证明徐亮殴打自己的丈母娘。随即校方报警,崔某梅离开学校时身上并无受伤。
次日,武昌公安分局白沙洲派出所民警通知徐亮和崔某梅进行法医鉴定,奇怪的是,崔某梅的司法鉴定在武昌公安分局物证鉴定室进行,而徐亮却被安排到另一家社会鉴定机构。
最终,徐亮被鉴定为轻微伤,崔某梅被鉴定为轻伤。
记者在武昌公安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上看到,对崔某梅伤情描述为:“根据法医对伤者的有关文证材料审核后认定,其外伤史成立……并因外伤导致左眼视神经损伤致左侧瞳孔散大,左眼视野缺损和腰椎骨折,由于受治疗时间的限制,其腰椎骨折及视神经损伤愈后恢复程度难以预料。”记者看到,该份鉴定书鉴定人为李学建和黄雯。
徐亮得知这个结果后表示不服,因为他坚称自己没有打人。
随后徐亮要求公安机关重新对崔某梅进行司法鉴定时,却接到警方告知:由白沙洲派出所委托武汉科技咨询中心为崔某梅做的第二次鉴定结论,2012年6月21日已出,仍为轻伤。
记者从该份司法鉴定意见书上得知法医为饶向东。
“2012年7月11日,在徐亮有住址有工作单位情况下,公安机关将他列为网上追逃对象。”徐大顺告诉记者,“但徐亮被上网通缉后,他本人并没受到任何影响。”
8月21日当天,徐亮还赶到武汉市中院参加二审的离婚案件,就在离婚案法庭上,徐亮被附近派出所警察带走,随后被刑拘。
在徐亮被拘留16天后的9月5日,徐大顺被迫与崔某梅在武昌区白沙洲街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下签订调解协议。
这份调解书主要内容为,赔偿崔某梅17万元,“徐亮自动撤回中级法院上诉离婚案,并服从一审法院判决。”
救子心切的徐大顺签订协议后的第二天(9月6日),武昌公安分局便撤销了徐亮的案件,徐亮于当天释放。
左眼还是右眼?
记者采访发现,尽管崔某梅被两家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为轻伤,但其从入住湖北省人民医院开始,涉嫌的造假端倪就已经凸显。
记者在2012年5月10日崔某梅入住湖北省人民医院的病历中看到:左右瞳孔正常,等大等圆,直径2.5对光反射灵敏,左右视力正常,视野正常,脊柱正常,步态正常,皮肤皮下出血无,水肿无,头部其他无。
但该院在崔某梅“952428号”出院记录上却出现了病情描述不清的状况。
首先是院方对崔某梅入院情况改为“左眼视力下降”,但5月16日时又成了“右眼视野缺损”。可到了崔某梅出院时,院方记录又改为“左眼视力下降明显”,而最终的出院诊断是“右眼视神经损伤”。另外,湖北省人民医院对崔某梅的诊断结果还出现了“I级脑外伤”和“腰1压缩性骨折”。
2012年5月22日,武昌公安分局物证鉴定室在审核“952428号”出院记录时,并未“发现”任何异常,最后出具了轻伤鉴定结果。武汉科技咨询中心,亦如此。
值得一提的是,记者在湖北省人民医院2012年5月15日开具的一份对崔某梅的会诊记录上还看到,里面对崔的病情及治疗情况、申请会诊理由和目的、会诊科室、申请科室、申请医生签名、申请时间均为空白,但会诊意见及建议中却标注了崔的伤情。
实际上,无论是湖北省人民医院还是司法鉴定机构,在对崔某梅伤情描述时,有一个关键的伤情为“腰椎压缩性骨折”。武昌公安分局法医鉴定室对此伤鉴定时,参照的是:阅湖北省人民医院腰部CT片(号:V39768)。
“但这个最重要的CT片,在鉴定书中竟然没有影像学专科医生的诊断报告。”徐大顺说。
湖北省一知名法医告诉记者:“作为一名刑侦的专职法医,腰椎压缩性骨折是一定要区分新鲜与陈旧,这是常识,崔某梅都快60岁了,这个年龄段的女性,腰椎骨折有很多原因,有病理性、骨质疏松、缺钙等等。”
“警方应该参照专科会诊报告,或再拍摄一次CT、核磁共振进行鉴别。”这位法医还称。但前述两家鉴定机构,都未做此工作。
随即,徐家人拿着崔某梅“V39768号”CT片,送往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记者在这两家医院对“V39768号”CT的检查报告单上看到崔某梅的腰伤系:椎体陈旧性压缩性骨折以及椎体陈旧性压缩楔变。
然后,徐家人又通过湖北迪尔律师事务所,分别在2012年12月22日和2013年1月9日,委托武汉平安法医司法鉴定所和湖北中真司法鉴定所协和法医司法鉴定室,对崔某梅受伤情况进行了司法鉴定。
武汉平安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为:崔某梅2012.5.14所拍CT片(片号39768)显示该处L1损伤为陈旧性损伤,与患者2012.5.10损伤不相符。湖北中真司法鉴定所协和法医司法鉴定室鉴定结果也同此。
一个小小的离婚案最后为何会引发这么多的疑点?“我儿子就是普通老师,平时都不怎么出门,我们家也没经济实力,不该这样。”徐大顺说
严重的是,徐亮被拘留17天出来后,换上了严重的抑郁症,徐大顺夫妇却无能为力。他们决定要为儿子讨一个公道。
是巧合还是预谋?
徐大顺告诉记者,刚开始他们不知道该怎么办,但仍开始着手准备。
在他们看来,举报上述涉嫌造假的单位,靠上访是行不通的,“只有拿到证据,搞清楚真相,懂得法律才可以。”
拿着前述证据后,徐大顺开始求助于律师,“最初都答应好好的,但他们调查一圈后,又把律师费退了。”
无奈,徐大顺夫妇只好买来法律书籍,慢慢了解有关法律程序。
2013年7月8日,徐家人将武汉科技咨询中心及鉴定人饶向东举报到湖北省司法厅。该厅有关部门按程序对举报进行了调查。
民主与法制社记者在湖北省卫生厅2013年10月23日出具的“鄂司罚决字【2013】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确认了饶向东存在“违法违规事实”。“其严重不负责任、违反鉴定程序和技术操作规范的行为,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湖北省司法厅对此痛斥。
很快,饶向东领到了“停止执业一年”的行政处罚。同时,武汉科技咨询中心也被“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
2013年11月8日,武汉科技咨询中心向武昌公安分局白沙洲派出所下函,称自己的“鉴定程序违规”,同时表示此前做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无效”。
首战告捷后,徐大顺夫妇又将相关情况反映给武汉市卫计委和湖北省卫计委。“这两家单位工作人员很负责,看完我们全部证据材料后,表示医院在做假病历。”
随即,湖北省卫生厅组织湖北省中山医院和天佑医院的眼科、神经外科两名专家及医疗服务监督员到湖北省人民医院进行调查。
2014年3月11日,湖北省卫生厅卫生监管局作出了对湖北省人民医院有关情况调查处理的报告。
记者在这份报告上看到,前述重要的“腰1压缩性骨折”CT片报告医师胡灵未取得执业医师证书,当时为三峡大学2008级学生,正在湖北省人民医院放射科实习。
其次,“对患者崔某梅的原始病历中,5处为医生签名‘徐海涛’的字迹进行调查,出院记录上审阅医师签名栏为徐海涛医师本人签名,其他在住院病案首页、神经外科住院志、病程记录、入院证上的4处签名,非徐海涛本人。”
“同时对病历中有4处医生签名‘王龙’字迹进行调查,出院记录上记录医师为王龙医师本人签名,病程记录、临时医嘱、长期医嘱3处非本人签名。”湖北省卫生厅卫生监管局还称。
那么,是谁冒充徐海涛和王龙签的字?目前还是个谜。
湖北省卫生厅卫生监管局还认为:湖北省人民医院在崔某梅原始病历中反映患者的病情描述多处矛盾,治疗措施与诊断结果不符,作出腰1压缩性骨折、左眼视神经损伤的出院诊断依据不足。
湖北省卫生厅最终表态:“将依法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和发出《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整改,以规范省人民医院的医疗执业工作。”
事实上,湖北省人民医院作出的医疗报告,贯穿于徐亮案全过程,并最终导致徐亮被拘留17天。“我们认为这种处理太轻了。”徐大顺说。
状告司法厅一审胜诉
另外,对于最早为崔某梅出具司法鉴定报告的武昌公安分局物证鉴定室,在被徐大顺举报后,湖北省公安厅也于今年6月9日作出答复。
湖北省公安厅督察总队经过对该案复核后决定:撤销武昌区公安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崔某梅损伤程度为轻伤的武公昌技法门字【2012】026号《法医鉴定书》。
“由武昌区公安分局对徐亮涉嫌故意伤害案件有关立案、办案环节工作重新审查,并依法做好武公昌技法门字【2012】026号《法医鉴定书》撤消后涉及公安机关国家赔偿等有关法律责任问题的处理工作。”湖北省公安厅称。
但对于这几项决定目前的实施情况如何,白沙洲派出所和武昌公安分局均以“需上级批准”为由,婉拒了记者的采访。
事情发展至此,徐大顺夫妇为儿子维权的经历看似画上句号,但他们并不这么认为,“这件事不仅仅是几个单位的工作人员不规范造成的。”
实际上,徐大顺对前述湖北省司法厅关于武汉科学技术咨询中心以及饶向东的处理并不满意:“在法治环境大好的当下,他们这样害人是不行的,仅仅有期限的停止执业太轻了。”
今年4月25日,徐亮不服湖北省司法厅去年10月23日作出的司法行政处罚,向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湖北省司法厅和武汉科技咨询中心告上法庭。6月13日,武昌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但饶向东并未到场。
因为被告为湖北省司法厅,当地没任何律师敢接该案,于是徐大顺和范桂芝成为儿子的委托代理人,两名被告均有律师到场。
庭审中,法院认为被告湖北省司法厅对饶向东的处理“没有区分该违法行为属何种违法情形,且对选择的处罚幅度也没有说明理由,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
今年10月11日,武昌区人民法院就此案下达了行政判决书:撤销被告湖北省司法厅于2013年10月23日对第三人饶向东作出的鄂司罚【2013】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
记者在该判决书上还看到,法院责令湖北省司法厅对饶向东的违法行为依法重新作出处理。
10月30日,湖北省司法鉴定管理处一负责人告诉记者,他们并不服一审判决,目前已经向法院提起上诉。 (应被访者要求,文中徐亮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