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寻“城镇化”中利益与诉求的再平衡

在全面展开的城镇化进程中,拆迁工作已成为必然。但多年未能解决的“钉子户”难题依然是一个绕不过去的坎儿。

在依法治国的大形势下,如何用法治的方式来破解拆迁困局,不仅是开发者和被拆迁者的共同期望,也是地方主政者的当务之急。

 

2014913日,有“最牛钉子户”之称的云南大丽高速和大妈一家在坚守了1206天后终于动工拆迁,和大妈一家从此结束了接雨水做饭、到网吧充电、一家人轮流守夜的痛苦生活。她对媒体表示:“虽然拆迁赔偿与想象中的还有一些差距,但是家里人都实在是拖不动了,为此班上不好、觉睡不好、学上不好,这3年来不知道自己是怎么过来的。不过现在终于可以好好睡上一觉了,补偿数额也算是令自己和家里人满意了。”

“抗拆”的煎熬

据《云南信息报》报道,和大妈家动工拆迁现场没有剑拔弩张的气氛,没有你死我活的争吵,没有过往群众的围观,一切都显得井然有序,人们对于和大妈一家的关注早已随着岁月流逝而渐渐冷漠。据当地古城区束河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事后回忆:“拆迁工作需10多天,而签下协议的一刻,所有工作人员都松了一大口气。”至此,横亘在大丽高速上的最后一个障碍被移除,预计1个月左右,大丽高速延伸线宏文市场段可实现全线贯通。

据悉,在丽江古城区的拆迁工程中,起初“钉子户”并不只有和大妈一家,但和大妈家“坚守”到了最后却成为不争的事实。在全国各地的旧城改造过程中,“钉子户”不乏少数,但像和大妈这样的“钉子户”堪称创造了纪录,被冠以“最牛钉子户”的头衔毫不为过,63天断水断电的生活成了“最牛钉子户”的真实写照。

“大门被堵,一道本来就倒了一半的围墙被彻底拆毁,一家人只能从围墙的废墟上进出。最让一家人乱了套的是,家里断了水断了电,日子变得格外漫长好像回到了原始社会。”和大妈曾这样说道,用雨水做饭、去网吧充电、一家人轮流守夜成为那63天的生活常态。

现如今,已经搬入新居的和大妈每每提起“那段日子”用得最多的词汇往往是:担惊受怕、不想再过了、不想再拖了、实在拖不动了等等,正如她所说的那样:“心里觉得空落落的,虽说如今已经解脱了,但还是百感交集,心里很不是滋味,不知道这3年多的日子怎么过来的,以后也都不敢再去想了。”本应颐养天年的一位白发老人,为什么会在暮年之时忍受了长达1206天的“被拆迁”日子,这不得不引发我们深刻的思考。

“钉子户”折射拆迁病态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及城镇化运动的快速发展,征地拆迁项目不断增多,“钉子户”发展成了中国式拆迁中的“一大特色”。所谓“钉子户”之所以会“钉”在那里的主要原因是:拆迁补偿往往达不到被拆迁户心里所期望的数值,因为政策的规定,导致了“钉子户”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在全国各大城市中,虽然不乏真有困难者,但“挟地要价”的现象也是屡见不鲜。这其中的缘由看似简单,实则耐人寻味。

早在2007年,深圳一对夫妻就因“坐地起价”而名噪一时。最终,二人因获得了1700万元的巨额拆迁补偿款,成为了当时轰动全国的“天价钉子户”。然而,据知情者透露,他们的人生远比“天价钉子户”要丰富、跌宕得多,早年男方曾偷渡香港,流落到南美洲淘金,后来则在宅基地上建起小楼,靠收纳房租度日,这对看似曾经比黄金还要坚强的夫妻,却在拿到1700万的补偿款后悄然离婚,现在已隐居于世。

2012年,曾被多家媒体报道的鳌江市平鳌路85号老宅,房主人曾向开发商开出800万元的天价补偿款,但据实地调查了解,800万元远远超出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85号老宅的最高市价只有228万元,对于这一要价房主曾给出过众多理由,然而细细推敲根本就站不住脚。85号老宅迟迟未拆迁,对于建设中的昆鳌高速带来了巨大的建设负担,增加了快速通道的建设成本,由于其占据道路建设的显要位置,也对于过往车辆构成了一定的安全隐患,成为了昆鳌快速通道上的一块“痛病”。

无独有偶,在烟台市福山区的系列城中村改造拆迁过程中,投资商也数度因为“钉子户”问题而推迟了项目进度,造成了整个开发工程的严重拖延。工程期初,在投资商的多次细心服务与引导下,绝大部分拆迁户顺利完成了搬迁工作,但个别拆迁户趁机对开发商“狮子大开口”,在整个改造过程中,成为了“老大难”问题,让投资商无策以对。据投资商负责人透露,村中仅剩的几家“钉子户”,投资商这边曾多次派人与其进行协商沟通,但大都无果,“钉子户”占地最长者已经有2年时间,导致被规划的土地无法施工,而“钉子户”开出的条件也让投资商吓了一跳,有的竟然要求其在放高利贷中的损失以及个人疾病医疗的费用也由投资商来承担,也有的“钉子户”要求投资商将其门前与院后的土地一同算作拆迁征用地,本来300多平方米的住房,硬是增加到2000平方米的面积,一平方米要价达到10000元,远高于规定的4500元均价,更有甚者以“房屋风水好”为由漫天要价,严重违背了市场经济的规律。

投资商负责人介绍:“部分‘钉子户’并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与投资商进行协商谈判,而是揣有一夜暴富的想法,想趁拆迁之际‘狠捞一把’,对于这样的无理要求,我们不会接受、妥协。”

对暴力强拆说“不

在全国各地发生的暴力强拆事件一直受到社会各阶层的高度关注,暴力强拆成为拆迁过程中最大的风险和隐患之一,往往会造成人民群众生命及财产的巨大损失,带来了极大的负面效应,给党和国家的形象严重抹黑,是必须惩治的违法行为。总体来看,暴力强拆行为往往会发生在深夜,一些法制意识淡薄的开发商,在遇到“钉子户”问题久攻不下之时,往往会失去耐心,为了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不惜铤而走险,强行拆除征收土地上的房屋,这与我国民主法制意识的基本精神严重背道而驰。对于暴力强拆问题,社会各界必须达成共识,对违法行为要坚决说“不”。

“思想工作是个传家宝。”在每一场备受关注的“深夜强拆”案背后,开发商与被拆迁户之间究竟做了那些工作与努力是十分值得探讨的问题,而这些工作的效果与成绩究竟几何,也颇为值得研究。如果说思想工作可以达到预期的效果,为何还要大费周折地去搞“深夜拆迁”的戏码呢?思想工作不去做自然达不到好的效果,如果能够做的通,也自然会事半功倍。在全国各地遇到的“钉子户”问题中,大量成功的经验不胜枚举,这些做法值得我们推广与学习。

在暴力强拆发生之前,拆迁问题仍然只算得上是一场涉及产权转让及经济利益的博弈,尽管博弈的双方力量往往不对等,其中拆迁方多为主动权的掌握者,但在暴力强拆发生之后,尤其是在人民群众的高度关注之下,暴力强拆事件更多的将转化为地方政府信任危机的公关舞台,由此而产生的“负面作用”就算再何等的自圆其说,对于法治建设长足发展的社会体制仍会造成极大的冲击,这样的作用无异于适得其反。

拆迁过程的主旨是:双方以平等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而暴力拆迁一旦发生,就意味着原本平等的双方,社会角色的性质也发生了快速的变化,强拆方瞬间转化为刑事犯罪的实施者,这就需要法律的力量对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作出惩罚,并追求其刑事责任。开发商动辄的“暴力倾向”必须得到遏制与警告,“钉子户”的称谓不可成为违法行为的借口与动机。在双方不达成共识前,不强拆、不断水断电,是对公民权利的基本认可与尊重,是凸显社会民主与法制进步的重要标示,也是双方寻求解决问题的基本前提之一,开发单位必须尊重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尊严。

随着城镇化建设的不断加快,面对大量可能涌现的社会矛盾,有识之士提出了大量解决问题的办法与方案,我们鼓励更多的开发商开动脑筋,做社会和谐平等相处的示范者,传递正能量,弘扬社会民主法制精神。

用法治手段破解“钉子户”困局

在司法体制日益健全的今天,如何彻底铲除暴力拆迁、血色拆迁,切实有效利用法治手段解决各地出现的“钉子户”问题,依然是摆在人们面前的沉重话题,建立更加完备的行政司法体制,从长期来看仍然是解决矛盾的最有效手段。

201112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成为我国现行的征地拆迁工程中的主要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了征收程序的制度化、征收补偿的标准化、征收纠纷解决处理的程序化,以及其他规定事项。但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之前,已取得拆迁手续的土地项目则出现了无法可依的真空情况,因此衍生了少数拆迁户钻法律空子、漫天要价、大发拆迁财的情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与原《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的衔接空白,导致了地方拆迁矛盾的激化与突出,给拆迁工作造成了不小的困扰,也导致了拆迁工作整体上变得难度越来越大,情况越来越复杂,在对“钉子户”的解决问题上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难以有效维护双方的应得权益,司法的公正性与平等性效果大打折扣,折射出行政司法体系的不健全,个别“钉子户”社会强势地位突出,严重破坏了拆迁工作的协商与公平环境。

征地拆迁中的“钉子户”问题,从根本上来讲主要是利益分配的问题。在一些拆迁户看来“钉子户”是他们心中维护自己财产利益的榜样,他们往往扮演着高要求、态度坚决的“谈判者”的角色。然而,更多的人认为“钉子户”的行为是典型的损公肥私,严重破坏了法律条例的基本平衡性。“钉子户”则往往认为自己的条件及要价是合理的,法律应该予以充分的保护和支持,拆迁行为其实是触犯了自身的正当权益。正是因为各方对于拆迁收益问题的不同判断和要求,进而产生了不同的利益诉求。

面对不同的利益诉求,“掰腕子”“比拖工”“江湖法则”等解决办法无疑是不可取的,暴力胁迫及断水断电更是对法治精神的极端践踏,解决问题的办法还是回归到法制解决的框架里来,当前这是最为有效的解决途径。当然,一切的土地征用拆迁工程必须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来实施,《条例》的规定更崇尚双方的平等协商与沟通,明确提出反对不征求公众意见、自己关门决定、要求被拆迁人被动接受的行为,即便出现“漫天要价”的情况,也要运用正当的程序来进行解决。

“钉子户”成为难题,这很大程度上源于基层法治管理工作的缺失,不敬畏法律、不循序法律,容易造成问题解决不好,反而造成矛盾激化的情况,这严重损害了国家的法治形象,同时,以极端方式维权,其结果往往也令人遗憾。

警惕恶性群体事件发生

“上访”不应成为“大杀器”

2014115日,河北省邢台市柏乡县警方称,柏乡县一城中村改造项目施工工地发生一起开发方与村民纠纷导致自焚烧伤案件。经警方调查,冯文吉夫妇事发前因房产置换问题与开发方未达成一致,双方就补偿条件多次交涉谈判未果。

事发当日,施工方在冯家东侧30余米处正常施工时,冯文吉夫妇及其长子冯哲上前阻挠,施工人员在与冯家交涉时,冯哲情绪激动,示意其父母回家拎汽油浇身,并唆使其父母以自焚相威胁,以期达到更高的补偿要求。后开发方临时工作人员郝某、邵某等人来到现场,与冯哲发生争执,冯文吉夫妇见状先后引火自焚,且冯文吉上前搂抱郝某,致郝某烧伤。郝某挣脱后组织人员将冯文吉夫妇二人身上明火扑灭后离开现场。据介绍,案发后,柏乡县委、县政府组织人员全力救治伤者,并协调相关部门先期垫付全部治疗和相关费用。柏乡警方已对郝某、邵某以涉嫌寻衅滋事刑事拘留,冯文吉长子冯哲也因涉嫌故意杀人被警方采取强制措施。

从上述案例不难看出,在利益多元化的时代,依法解决社会突出的矛盾尖锐问题并不是所有人的首选,为了取得利益的最大化,少部分人以极其不负责任的态度、极端方式进行抗争,这是十分危险的,如何防范和避免类似问题的发生,如何体现法律的公正性,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需要全社会共同的智慧与思考。

国家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之间的密切联系,特制定了《信访条例》,从立法本意上是为了接受人民群众的建议与监督。然而,信访制度却被少部分人利用,“上访”成为其“漫天要价”的重要“砝码”,以此来要挟开发商及地方政府满足其开出的条件,无约束的“上访”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和法制管理的正常运作。从这个角度看,信访制度是解决问题的渠道,但并不是“终极大杀器”,不能以“上访”作为争取其利益的手段,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问题,应该有更加明确的司法制度,让“信法”代替“信访”,政府部门、开发商和被拆迁人三方之间必须遵守法律规定,依法行事,才能促使我们走出矛盾的“多发区”和利益纠葛的“深水区”,用法治手段突破“钉子户”困局。

记者手记:

记者在走访采集信息的过程中发现,“钉子户”困局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深层次的社会原因。被拆迁户本身,往往处于社会的底层,属于弱势群体,我们应当给予这部分群体更多的关怀与照顾,在拆迁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和照顾他们的利益,深入了解他们内心所想与所思,但往往开发商在这一方面工作多有欠缺,这其中包含教育背景、社会经历、价值思想等多方面的不一致,导致沟通难以继续,间接产生不可修补的情感“鸿沟”。同时,部分被拆迁人容易被其亲属的思想左右,这是好事,同时也应该警惕。通过第三方的工作,可能成为解决问题的桥梁,也可能成为获取利益的工具,一切问题都应在法律的框架内得到有效解决,一切行动都应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来实施,只有这样才能创造一个和谐、平等的拆迁氛围。

在城镇化建设的道路上,我们应当注重利益分配的均衡性,重视被拆迁群体的诉求,保证各方的需求得到满足,保证利益分配的再平衡,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