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的“吹哨人”

    10年里,浙江省检察机关探索出一条社区矫正法律监督路径,使这个社区矫正人员在册人数名列全国第二的省份,脱管漏管率和重新犯罪率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杭州市萧山区检察院检察官在不久前一次社区矫正工作的例行检查中,发现矫正人员任某竟没有向当地司法所报到。这意味着任某处于脱管之中。

    3个月前,任某被法院判处缓刑,本该在社区矫正。这次检查中,检察官发现司法所没有将任某矫正的有关信息及时输入。之后,任某很快被找到并落实社区监管。

    从2004年开始,作为国内首批开展社区矫正试点的六个省市之一,浙江省已实现社区矫正工作的全覆盖,各地检察机关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法规,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10年实践中,浙江省检察机关探索了一条具有浙江特色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路径。

    数据显示,浙江社区服刑人员在册人数名列全国第二,再犯罪率控制在0.1%左右,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浙江社区矫正人员脱漏管率和重新犯罪率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离不开各部门通力合作,也离不开检察机关的监督!”在20147月召开的浙江省社区矫正工作会议上,浙江省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王辉忠对检察机关的工作给予肯定。

用制度预防脱漏管

    任某的“脱管”被及时纠正,得益于萧山区检察院与法院、司法局、公安的联合检查制度。这种联合检查每年有两次。检查中,在每个司法所随机抽查几名社区矫正人员。

    “既要找社区矫正人员谈话,又要与司法所的台账进行核实,发现问题,及时指出,严重的发检察建议。”萧山区检察院监所科俞建伟告诉民主与法制社记者,由于是随机抽查,往往能发现问题。

    现在,这种联合检查制度已在浙江省各地建立。各地检察院还将此与随机抽查制度相结合。“我们发现苗头或异常情况时,会随时通知司法所,监督核实社区矫正工作是否到位,是否有漏洞。”杭州市拱墅区检察院监所科科长季勇超表示。

    “预防脱管漏管和重新犯罪,是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重中之重,需要多部门联动,并从制度上加以规范。”浙江省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蒋元青说,2009年以来,浙江省检察院先后与司法行政、法院、公安等部门联合制定了《浙江省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实施办法(试行)》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把监督的内容程序化、具体化、明确化,真正把监督落实到社区矫正的各个执法环节。

    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旨在论证刑事被告人被判处缓刑的社会影响,由被告人所在地的矫正机构进行调查评估,为法院判决提供依据。检察机关的职责是对司法局提供的审查报告进行审查。

    为使监督更有针对性,浙江省检察院又先后对全省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情况、假释罪犯在假释考验期内重新犯罪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并提出对策。

    这两个调研报告都得到了社区矫正职能部门的肯定。据介绍,2009年以来,浙江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工作各环节所提出的书面纠正意见均被采纳。

信息联网即时监督

    民主与法制社记者了解到,浙江矫正人数长期稳居全国前列,而检察机关承担社区矫正监督职能的监所部门,任务繁重。为此,浙江检察机关借助科技信息手段以提高监督质量和效率。

    2009年,余姚市检察院牵头研发借助政务外网平台运行的社区矫正信息多部门联动管理系统,实现了全市50余家单位的社区矫正执法信息的横向联网和共享。浙江省检察院及时推广了这一做法。

    20125月,浙江省检察院又与省司法厅联合制定文件,要求省市县三级检察院、派驻乡镇检察室与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司法所的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实行联网,把网上巡查作为开展社区矫正检察工作的重要形式,指定专人每周对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查看3次以上。

    杭州市萧山区检察院从2010年开始实施网上巡查。区检察院在收到相关判决书、裁定书、判决执行通知书或假释证明书后输入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按照规定,这些法律文书也要输入司法局、司法所的对应系统。

    “我们与司法所核对矫正人员,如果不一致,就马上联系,及时落实社区矫正,做到第一时间监督。”萧山区检察院监所科俞建伟说,司法所未输入的原因多种,有社区矫正人员未到司法所报到,也有司法所未及时输入等。

    萧山区每年约有1000名社区矫正人员,人数在浙江省名列前茅。网上巡查成了这个区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有效监督的主要手段。

    “萧山外地打工的人多,外来人口社区矫正人员也占一定比例,对外地迁来的社区矫正人员我们也是通过网上巡查,发现不符合规定的会发检察建议。”俞建伟表示。

 打通监督“最后一公里”

    中秋前夕,杭州市余杭区检察院驻余杭组团检察室主任洪涛忙着到辖区内派出所、司法所巡视检查社区矫正监督情况。

    有着监所检察工作经历的洪涛介绍,派驻基层检察室与有关司法所、社区矫正人员近距离接触,这种优势可以有效深入开展动态监督。余杭区有两个基层查察室,其工作重点放在巡回检察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监管,并协助检察院监所部门对社区矫正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据了解,至今浙江省已经挂牌运行100余家基层检察室,加强社区矫正法律监督被列为检查室工作的重要内容。去年,浙江省检察院又与省法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基层检察室与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监督配合的若干意见(试行)》,进一步予以明确。今年以来,浙江各基层检察室共参与社区矫正排查672次,及时纠正脱漏管的问题。

    今年6月,浙江省检察院又制定了监所检察部门与基层检察室加强协作配合的规范性文件,被最高检监所厅转发。这一文件进一步明确两个部门的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督合力。

法律监督方式不断创新

    两个月前,杭州市检察院向全市检察机关发放了《社区矫正检察工作手册》,这本手册的蓝本取自于余杭区检察院。

    “检察机关要明确自己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责,不能种了人家的田,荒了自己的地,比如直接去帮教,而使真正的监督做得不到位。”余杭区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郁勇向记者解释了制定这个手册的初衷,“手册将检察机关的工作规范化,在社区矫正中检察机关该做什么,怎么做,都规定得一清二楚。”

    这种开动脑筋、因地制宜、以提高社区矫正检察工作水平的探索在浙江省基层检察机关中已成风气。

    杭州市拱墅区检察院在社区矫正工作监督实践中联合司法部门建立了“心理测评三色预警”制度。在这个制度下,矫正人员首先要经过一个心理测试,通过测议题得分,再结合本人的家庭情况、经济条件、周边环境、自我谋生能力,得出一个总评分,由此划分为三类监管人员,也称“三色预警”。

    这其中绿色表示安全,黄色表示有一定的危险性,红色代表可能会重新犯罪,需重点监管。“这样划分的好处在于,检察机关可以将有限的资源放在重点(红色)监督上,这是预防性监督,也是事前监督,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杭州市拱墅区检察院监所科科长季勇超说。

    对“红色”社区矫正人员,拱墅区检察院实行“零距离”接触。“我们选择入矫时谈话,检察官直接面谈对矫正人员来说感觉不一样,对他今后的改造影响很大。”多次与矫正人员“零距离”接触的拱墅区检察院监所科检察官王晓雷深有感触。

    季勇超表示,这个制度已在部分司法所试点,从两年的试点来看,效果较好,下一步将向全区推广。

    在杭州余杭区,检察院则列席司法局社区矫正人员重大事项会议评审会。会议针对社区矫正人员是否需警告、治安处罚以及提请收监、减刑等进行评审。

    曾有一名社区矫正人员故意不带手机,违反手机定位管理。在这个会议上,决定由相关部门给予警告一次。如果警告多次则要收监。 

    “每次会议,我们都会发表检察意见。”郁勇说,对矫正人员的奖罚事关其一生,检察机关的参与能保证奖罚更公正。

    在杭州市萧山区,检察机关利用南郊监狱原有的检察室房屋,建立了浙江省首个社区矫正人员教育基地。这个教育基地除了宣传教育片、图片展板等,每个月都有定期的法制教育课。听众全是矫正人员,授课老师来自公、检、法、司人员。

    一些矫正人员由于违规或重新犯罪被收监时,也一律安排在教育基地“现身说法”。57岁的施某被判三缓四在萧山一社区矫正,4年期将满时,他租房开赌场被抓,结果被收监,面临3年牢狱。上有老母下有妻儿的施某在现身说法时流下了悔恨的泪水。

    “听了重新收监者的忏悔声,看了囚犯的生产生活情况,再听听司法人员的法制教育,给我们带来心灵上的强烈震撼,一辈子都忘不了。”一名社区矫正人员表示。

    在俞建伟看来,社区矫正工作有没有检察机关监督大不一样,“我们是外部监督,与司法行政机关上下内部监督不一样,我们向司法局所发出的检察建议,全部得到采纳,并予以纠正。”

    季勇超也认为,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看问题的角度不一样,而且是事前工作多,起到预防功效。“他们是执行者,我们是监督者,但目标一致,都是堵住漏洞,形成合力,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