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认知者的刑法归责

“客观归责理论所大力提倡的特殊决定性意义有被夸大的嫌疑。区分客观归责与主观归责似乎也仅仅具有教学的意义。”

 

一个颤抖的声音惊恐地询问着:“为什么要杀我?”

杀手轻轻地吐出7个字:“你知道的太多了……”

这是影视作品中经常出现的一个画面。“你知道的太多了”似乎已经成为一种公众娱乐的消费品,广泛出现在人们日常生活的玩笑与戏谑之中。

然而,在刑法归责中,“知道的太多”却引发了一场关于“罪”与“非罪”的激烈争论。

20141023日晚,清华大学明理楼的模拟法庭座无虚席。当代刑法思潮论坛第二十八场在此开讲。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副教授何庆仁做了题为《特殊认知者的刑法归责》的报告,引发了与会学者和在场听众的热烈探讨。

“毒蘑菇事件”引发的争议

引入特殊认知者概念的,是一个简单的案例。

一个生物专业的大学生在一家餐馆打工。他的工作是服务员,负责为客人上菜。一天,他在上菜的过程中,发现即将端给客人的菜肴是一种剧毒的蘑菇。而这种蘑菇,只有像他这样具有专业生物知识的人才能辨别出来。结果大学生依照正常的流程,将毒蘑菇端给了顾客,顾客在吃掉毒蘑菇之后便死亡了。

那么,大学生是否应该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呢?

在判定大学生罪与非罪的认定过程中,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如果是一位普通的服务员端菜,无法辨识毒蘑菇的危害性,那么造成顾客死亡的事实无法改变,理应不会追究服务员责任。但是现在生物系大学生充当服务员,他具有辨识食品危害性的特殊技能但没有使用或者告知,造成的结果与普通服务员上菜是一样的。如果因此获罪,何庆仁提出,这是否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

如果不追究大学生的责任,那么他在明知毒蘑菇具有危险性并且放任、帮助毒蘑菇顺利发挥其危害性,最终致人死亡。这又似乎符合故意杀人罪或过失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如果不追究他的责任,似乎又是在纵容这种危害他人权益的行为。

当然,随着案情的不断衍生,又有人提出一个新的争论点。假设餐馆为了酬宾,推出此项菜品的随机免费赠送活动,那么是不是就意味着服务员有权选择食用毒蘑菇的顾客?知情与不知情都会造成人员死亡结果的前提下,选择哪个顾客食用是否构成谋杀?

事件是否可以归责于行为人?有无特殊认知是否意味着同案不同判?这似乎成为一个介于法律与伦理边界的问题。

客观归责与主观归责的学派争论

关于“毒蘑菇事件”中大学生罪与非罪的界定,实际上等同于刑法学理论中客观归责与主观归责的争论。

何庆仁在对国内学者观点进行总结时,反驳了东南大学法学院院长刘艳红提出的对客观归责“混淆不法与罪责”的质疑,理清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过早地考虑主观认知是以混淆主客观要素为代价”的逻辑错位。

他认为,尽管有学者开始承认客观归责考虑特别认知是一种矛盾,但是客观归责的主观化问题还是不能得到大多数学者的认同。

何庆仁同时也指出,“客观归责理论所大力提倡的特殊决定性意义有被夸大的嫌疑。区分客观归责与主观归责似乎也仅仅具有教学的意义。”

要解决特别认知者的归责问题,最终还是要回到不法归责的事实根据上来。

何庆仁通过利益与角色的两种模型,模拟出行为人在实施行为过程中所受到的影响,以及行为人的社会角色期待。

何庆仁认为,一个人的社会角色决定着社会对他的角色期待。在“毒蘑菇”案例中,大学生的社会角色是一个服务生,社会对他的期待并不是鉴别食物是否有毒。保障食品安全是对餐馆的社会期待,而对服务生的期待是快速、准确的将菜肴端上来。就此而言,大学生做到了社会对他的角色期待,应无需担负整个角色期待以外的更多责任与刑罚。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车浩、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后蔡桂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冯军、清华大学法学院讲师王钢等专家学者也就主客观归责问题以及通过利益与角色来分析刑责认定进行了评述。

关于主观归责与客观归责的争论还在继续,也许,随着争论的不断深入,会有越来越多的学者关心研究这个问题,我们对特殊认知者的刑法归责问题,也会有更深入的理解与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