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诉讼的现实与理想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将于10月27日至11月1日召开。常委会将继续审议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此前结束的第十次会议对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
《行政诉讼法》自1990年10月1日施行以来首次进行大修,意味着法律界呼吁多年的行政诉讼法大修终于进入实质阶段。
1989年通过的《行政诉讼法》为中国法治建设开启了“民告官”的制度先河,保护和鼓励公民向政府叫板,敢于向政府索要自己的权利。
学界对此已有共识:《行政诉讼法》施行对于破除传统等级观念,培育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文化,限制行政权力膨胀,监督政府,建构权利制约权力体制,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无论是法学界还是实务界,一致认为《行政诉讼法》在法治启蒙刚刚开始的时代能够克服重重阻力得以顺利通过,是中国民主与法治建设的重大进步。立法参与者无不视为其人生重大成就。
《行政诉讼法》实施后,公民多了一件保护自己权利的护身符,“民告官”不再是一件大逆不道的不光彩的丑事,涌现了一批典型案例。
但是近年来,行政诉讼陷入了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上诉率高的困境。一些地方官员经常以各种名义阻挠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已成为普遍现象。因为法院在地方没有独立性,受掣于地方政府,不敢、不愿受理行政诉讼案件。而“告官不见官”亦成为公权力傲慢的表现。
中南大学法学院院长陈云良教授称:“人们信访不信法,行政诉讼每年只有10万件,但每年的信访案件则多达数百万件之巨,司法这架机器被人们撂荒在城市的中央。”
权力缺乏有效的制约,是法治中国建设最大的难题。
陈云良担心,此次修正草案坚持小改的原则,没有充分考虑中国现实国情,基本保持原来的与虎谋皮体制,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的问题不会有多大改善,无法实现对行政权力的有效制约,无法贯彻习总书记关于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的思想。他与马怀德教授一致提出,希望能设立行政法院。
我们回顾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发生的典型案例,剖析行政诉讼领域的制度改革,获取学者对于未来法制体系的建议和展望,用我们的文字见证和推动这个时代的法治进步。
策划人:邓益辉 执行:邓益辉 叶 俊 李卓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