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姆致伤未成年人 八成伤害在“独处”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发现,家政保姆致婴幼儿伤亡的索赔案件时有发生,超八成的伤害事故发生在未成年人与保姆独处期间。
8个月大的小雨被开水烫伤了。伤面占身体十分之一,经鉴定:伤残十级。
这是2012年11月19日发生的事情。如今,小雨对两年前的疼痛已没有了记忆,只是偶尔看见身上的疤痕会觉得好奇。家里人对此讳莫如深,或许只有33天的住院病历和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记录着曾经发生的故事。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二中少民终字第12611号记载:保姆钟某在独自看护小雨过程中,造成小雨烫伤臀部、双下肢及右手。
“保姆服务中,未成年人伤害事故超八成发生在与保姆独处期间。”今年8月2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副庭长张春燕,对民主与法制社记者说出了这样一个统计数字。
危险的“独处”
“造成小雨烫伤的暖瓶一直放在那里,自己活都干不完,看小孩的时候还得扔垃圾、洗衣服、买菜……”钟阿姨曾试图为自己“喊冤”。
实情是否如她在法庭上的自辩,已不得而知。但烫伤,确实发生了,而且是在其与小雨独处之时。
“九成伤害事故发生在双职工家庭中,超八成的伤害事故发生在未成年人与保姆独处期间。”张春燕说完,又给记者列举了一系列数字。
2009年至2013年间,二中院及辖区法院审理的家政保姆致未成年人伤亡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仅去年审理的案件数量就占5年收案总量的40%。而案件涉及的受伤未成年人中,7人不满周岁,2人不满3周岁,1人满3周岁。
张春燕介绍,上述未成年人中,1人经抢救无效后死亡,9人受伤,大部分为骨折、烫伤等,多数需住院治疗。男婴孙浩便是9人中的一位。
2012年10月6日,因父母要外出办事,尚在哺乳期且不满4个月的小孙浩被托付给了孩子姥姥和保姆于阿姨。家里人认为“保姆看孩子,老人看保姆”安全系数高,孩子出不了状况。然而,意外还是在保姆与孩子独处时发生了。
当天上午,姥姥下楼迎接客人,留下保姆在家照顾孩子。于阿姨却不慎将孩子的头碰到了五屉柜柜角上。事后,她并未及时将这个“小意外”告诉孙家人。
随后几天,孙浩母亲及姥姥发现孩子“时常哭闹、不爱吃奶、不再翻身、精神状态也不好”。在10月9日,发现孩子的头部有些异常,随即到医院就诊。经医生初诊分析,病人头部被磕过,经CT进一步诊断为:“左侧顶骨骨折,左顶部头皮血肿;左顶部硬膜外及硬膜下出血。”
眼见惹下大祸,保姆才向孙家人道出实情。但孩子的情况没有因找到“病因”而有所好转。医生告诉家长:“因此次头部的外力创伤,病人不排除相关不良后果及后遗症的发生。”而且,新生婴儿头部受伤后的头3天为危险期,也是最佳治疗期,3天内可通过观察治疗及时发现并控制危险的发生。
此事不仅给孩子的身体造成创伤,健康成长留下隐患,也给家里人带来莫大的精神压力。母亲柴敏(化名)为此忧心忡忡。
在怀孙浩前,柴敏被诊断为多囊卵巢,患此病的女性比一般人怀孕几率要低得多,即使怀孕后保胎的难度也比正常孕妇要高。她经过两年多的不间断治疗,终于怀上了孩子,而且怀孕初期住院近两个月,才得以保胎成功,整个孕期也必须积极配合医生做好围产期检查,才剖宫得子……
案情“罗生门”
像孙浩案一样,北京二中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法官管元梓发现,自己所办的案件,大都存在“保姆隐瞒不报”的问题。
事发后,保姆因怕承担责任,对受伤情况隐而不报、甚至故意遮掩,让家长无从发现问题并采取救治措施。而事发时,没有其他成年人在场,关于事情经过往往只有保姆单方面的说辞,一般没有其他人进行佐证,一些保姆便否认事故。
这样一来,保姆和家长对同一事件的描述各异,案件事实扑朔迷离,审案法官如同陷入“罗生门”。此类案件,管元梓法官多有“遭遇”。
2009年3月17日,保姆张阿姨独自在家看护小玲,抱孩子玩“举高高”的游戏时,使小玲脚部受伤。事发当晚,小玲到医院检查,便发现右下肢明显红肿,而3天后复查,医生诊断为“右胫骨骨折”。小玲一家把保姆张阿姨连同其所在的家政服务公司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家长提供了医院证据表明孩子骨折。张阿姨虽承认曾给孩子“举高高”,但拒绝承认摔伤孩子。而其所在的家政公司表示,从小玲初诊到确定为骨折,相距至少83小时,张阿姨的托举行为与小玲骨折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张阿姨和家政公司坚决否认致伤婴儿。最后,小玲父母提交了与张阿姨的谈话录音,才令案情得以水落石出。
然而,案件进行到这一步,“罗生门”却没有结束。此时,家政公司、保姆、受害人之间对“保姆的隶属问题”又有了分歧。
管元梓表示,不管是小雨烫伤案,还是孙浩骨折案,家政公司都曾存在拒赔现象。在诉讼中,近9成家政公司除了坚持保姆未造成伤害外,更表示自己与保姆不存在隶属关系,仅提供居间中介服务,以此逃避承担赔偿责任。
“保姆造成雇主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姆自己负责赔偿。”一些家政公司甚至与雇主签订格式合同,在合同中弱化自己的责任和义务,从而规避责任。
受害家长认为“有隶属”,家政公司坚称“无隶属”,而直接责任人保姆面对数额庞大的赔偿款,“约3成家政保姆不辞而别”。
“案件调解难度大。”管元梓介绍,家政保姆多为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其经济条件、赔偿能力相对有限,往往难以满足家长提出的索赔要求。家长在面对孩子受伤事实时,往往情绪激动,较难理智看待相关问题。事故发生后,约3成家政保姆不辞而别,加之家政公司不配合、不赔偿的态度,案件调解易陷入僵局。
伤害多发之因
保姆雷阿姨在家独自照顾琪琪时,将孩子独自留在沙发上,致使其摔倒在地,因头部遭受闭合性颅脑损伤而死亡;康某护理婴儿小明,不听其父母劝阻,多次给小明强行灌水,导致孩子产生腹胀、呼吸困难、口吐沫、口唇发干、鼻翼青紫……一个个事故触目惊心。
分析事故产生的原因,张春燕认为,未成年人伤害事故,固然和部分保姆责任意识不强、专业护理知识缺乏、应急处理能力差等因素有关,更和家长“大撒把”脱不开关系。
在小明与家政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月嫂康阿姨照顾小明期间,多次给小明强行灌水,导致小明产生呼吸困难、口吐沫、呛咳等一系列症状,经诊断为吸入性肺炎,住院治疗12天。
而奇怪的是,小明的母亲本身就是医生,明知康阿姨采取此种喂养方式,有可能产生危险,但却没有及时制止。最终,法院确定小明母亲承担部分责任。
“此类情况,主要是因为年轻家长缺乏育婴经验,过于依赖或者盲目信任有经验的月嫂或育婴嫂,未尽自身法定监护职责造成的。”张春燕如是分析。
管元梓则表示,家政公司疏于培训管理也是伤害事故多发的原因之一。
她说,部分家政公司不仅未开展相关岗前培训,还在收取客户保险费后,不办理相应投保手续,致使未成年人受到伤害后无法及时获得赔偿。
鉴于这些问题,张春燕建议,家长要通过正规渠道选择信誉高、口碑好的正规家政服务公司。在签订合同前要注意审查公司营业执照、相关经营资质等,详细了解家政保姆与公司之间的隶属和管理关系。可以通过了解保姆工资的领取方式,是全部工资由家政公司统一下发、部分由公司下发,还是雇主直接下发,来确定保姆与家政公司的隶属关系。
同时,还要注意家政公司是否提供保姆食宿及培训等细节,若遇到仅提供中介信息服务的情况,应格外警惕。
管元梓还特别提醒,在选择家政公司时,要审查家政公司是否为保姆投保了雇主责任险或其他家政综合险种,此类保险为保姆造成雇主或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保姆自身发生伤害事故等提供保险理赔,从而为雇主获得赔偿提供保障。
司法建议
今年7月11日,管元梓收到了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下称永安财保)的回函。
文中称,公司收到了二中院的《司法建议书》,根据其提供的信息,与被保险人进行了沟通,成功追回了赔款,挽回了损失。
永安财保还特别感谢管元梓,称正是因为她到公司调查核实信息并反馈案件的相关情况,才帮助公司及时发现了理赔漏洞并挽回了损失。
不仅如此,永安财保根据法官建议,进一步加强了对于雇主责任险及类似险种的理赔管控,已发现并有效打击了多起虚假理赔案件。
永安财保提到的“追回赔款”,源于管元梓所办的小雨案。
小雨受伤后,钟某所在的家政公司对其进行了15000元的赔偿,这部分钱来自于为保姆投保的雇主责任险,当保姆发生致伤雇主的事故时,永安财险按照合同,为雇主进行赔偿。
然而,管元梓在办案中发现,这家家政公司的保险合同并不是为“钟某”所投,而是另外一个张姓保姆。家政公司为节省投保费,为部分而不是全部家政人员投保,当有保姆出现事故后,就以已经投保的家政人员的名义来骗取保险金。张冠李戴,骗取保费的事情时有发生。
为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管元梓专门到永安财保进行调查。随后向永安财保发出了司法建议书。不仅详细说明了小雨案的保险漏洞,还建议其核查钟某所在家政服务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的理赔情况,加强对雇主责任保险索赔事项的审查,确保出险人员与被保险人清单所列雇员相对应,并规范理赔流程管理,维护受害人和保险公司自身的合法权益。
针对骗保问题,管元梓还向北京家政服务协会发出了“建议加强对家政服务公司和家政中介服务公司的监管;重视雇主责任险、职业责任险、家政综合险等的积极作用;通过行业管理,推动有关保险在家政服务行业中的运用,保证被侵权人及时获得赔偿”的司法建议书。
北京家政服务协会第一时间做了回应,认可建议,但同时表示“协会所管范围只限于会员单位,对于非会员单位无法进行管理,协会建议政府应加大对行业的全面监督和管理”。
作为一个两岁男孩的妈妈,管元梓法官认为多方都“做好功课”,小雨们才更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