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艺人”与其歧视不如挽救

    108日,此前于网络上流传的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广电总局“封杀劣迹艺人”的文件被正式曝光,其中要求“凡有劣迹的导演、艺人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视剧、电影都要慎重考虑”。早在929日,电视圈内就传出广电总局正式下发“封杀劣迹艺人”的通知,有“吸毒”“嫖娼”等行为的艺人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节目、网络剧、微电影等要求暂停播出。

    娱乐明星吸毒的消息,这些年我们已经见多不怪了,事实表明,吸毒已经形成了可怕的“圈子化”,进而发展成为艺人立足圈内的另一种“潜规则”。明星毕竟不是寻常之人,他们的一言一行都暴露在大庭广众之下,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社会的风气,有关方面应该把预防艺人吸毒作为一项新课题来研究,找到切实可行的办法,力争从源头杜绝艺人吸毒。

    今年8月,北京市演艺界人士倡议签署《北京市演艺界禁毒承诺书》,倡议自律,不做“劣行”艺人。倡议书的内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相关要求推出的,此举出发点甚好,不录用吸毒明星的手段也从根本上斩断了一些明星吸毒的根源,但这份承诺书存在法律上的问题。

    禁毒承诺书仅仅是一份行业自律承诺,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其并不能作为判定演艺公司与艺人签署演艺合同的依据。换句话说,如果在禁毒承诺书签署后,一家演艺公司与涉嫌吸毒的明星签订演艺合同,本身也是有效可行的。

    另外,《禁毒法》规定,对于吸毒人员采取挽救、帮助、教育为主,且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应当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对戒毒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可见,法律是以挽救和帮助吸毒者为第一宗旨,因此,北京行业协会与有关演艺公司签署拒用吸毒艺人的承诺书的做法有违法之嫌,涉嫌就业歧视。

    笔者以为,针对明星吸毒的问题,我们可以经常性、有针对性地对艺人进行检查和体检,帮助他们增强“惧怕感”,把一切诱因消灭在萌芽状态。或许,当明星们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有可能会给自己和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时,当他们意识到远离毒品应该是自己的一种社会责任时,他们就会更加小心谨慎。

 (作者系职业评论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