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老汉没证据输官司
儿子“糖衣炮弹”骗改遗嘱
年过八旬的赵荣林有4个子女,老伴在上世纪90年代去世。去世后,赵荣林就一直独居。八九年前,赵荣林的房子被拆迁,赵荣林作为被拆迁人,与南京某建设公司签了份拆迁补偿协议,由该公司支付拆迁款20余万元。随后,赵荣林用这笔拆迁款购买了南京市政府提供的中低价商品房。房子拿到后,赵荣林仍然一个人居住在此。几年前,赵荣林曾立下遗嘱,表示自己过世后,房屋由4个子女共同继承,并到公证处做了公证。
遗嘱立下后,三儿子赵文斌一改从前,经常喊父亲来家吃饭,好酒好菜招待。赵文斌跟父亲说,自己儿子赵康即将结婚,没有房子。赵荣林同意去世后将房子留给孙子赵康。
禁不住三儿子“糖衣炮弹”的侵袭,一年不到,赵荣林就跑到公证处,声明撤销原先的遗嘱,并重新立下新遗嘱进行公证,要将房产产权份额全部留给孙子赵康。
后来,在赵文斌劝说下,赵荣林又和赵康签了一份赠与合同,将房产直接过户给了孙子。房子过户后,赵荣林才知自己上了当,赵文斌的虚情假意被识破。
为讨回房子,赵荣林将孙子赵康告到法院。但法院审理后认为,赵荣林未能举证证明赵康存在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其主张将争议房产赠与赵康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了赵荣林的诉讼请求。
针对本案中关于遗嘱变更与赠与合同问题,民主与法制社记者采访了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常志伟。
记者:遗嘱有哪些形式?上述案件中,赵荣林所立的遗嘱是哪种形式?是不是所有遗嘱可以随意更改?
常志伟:遗嘱主要有自书遗嘱、公证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等多种形式,比较常见的两种形式就是自书遗嘱和公证遗嘱。
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上述案例中,赵荣林先立好遗嘱,然后又到公证处声明撤销原先的遗嘱,并重新立新遗嘱进行公证,这说明他前后所立遗嘱属于公证遗嘱。
根据《继承法》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这项条款说明,一、遗嘱人可在任何时间,不问任何事由变更或撤销以前所立的遗嘱,但变更或撤销只能由遗嘱人亲自为之,不得代理。二、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高于其他遗嘱形式。公证遗嘱一旦做出,要想变更或撤销只能以公证的方式。这就是为何赵荣林要订立新的遗嘱,就必须亲自到之前订立公证遗嘱的公证处撤销原公证遗嘱,使原遗嘱丧失法律效力后,再通过公证处重新订立新的公证遗嘱。
记者:赵荣林与孙子赵康签订的赠与合同是否可以撤销?
常志伟:不能。《合同法》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在本案中,赵荣林和赵康签订赠与合同后,立即就将房产直接过户给了他。赠与合同经过公证或者财产已经交付受赠人(本案是房产过户),有其中之一情节的就不能撤销了。除非有法定撤销情节,可以在1年内行使撤销权。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赠与人在出现法律规定的特定事由时,使赠与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归于消灭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但在本案中没有上述三种法定撤销情节。
除此之外,《合同法》总则也有关于合同撤销的规定,其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这说明,赵荣林只要满足《合同法》总则中的变更、撤销规定,也能单方面解除合同。但是,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赵荣林并没有证据证明,他与孙子赵康签订赠与合同时,“存在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的情形”。所以,法院驳回了赵荣林的诉讼请求。
记者:按照赵荣林第一份公证遗嘱,房产本来打算留给4个子女的,后来老人直接过户给了孙子赵康,损害了其他子女的利益,这不属于严重侵害了赠与人的近亲属行为吗?
常志伟: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这里的侵害主要是人身权。同时,受赠人实施的是严重侵害行为,而不是轻微的、一般的侵害行为。依据本案目前掌握信息来看,应不存在严重侵害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