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洋工”报酬高 遭遇侵权怎么办?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大,农村剩余劳动力选择进城务工和出国务工的人数也在不断增加。因为在工资方面的优势,“出国打工”成为很多人的首选,有些地区甚至出现整村人一同外出务工的现象。
尽管到国外务工能够赚取比在国内工作高很多的报酬,但是其中也存在很大的风险,几乎每年都会有媒体爆出出国务工人员权利受到侵害的新闻。因此,相关劳务部门工作人员提醒广大务工人员,出国务工有风险,应慎重选择。
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琦表示,尽管这个行业迅猛发展,但是其中很多问题也进一步暴露出来:“首先是涉外派遣涉及行业广泛,很多单位存在滥用对外派遣,而且由于法律滞后性,在涉外劳务派遣很多方面都不规范,容易导致劳务纠纷,且维权比较困难。”
遇到“被骗”怎么办?
案例一:张某是蓝田县洩湖镇人。2009年初,10多年前在深圳打工时认识的湖北人印某来找他,请他帮自己找人到利比亚务工。印某手持某公司负责陕西招工委托书、负责陕西商务厅办理备案委托书和该公司的经营资格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手续,一切看上去都很正规。
印某向张某承诺,到利比亚后可分包部分工程给张某,同时承诺让张某带班不干活。通过张某帮助,印某在蓝田县洩湖镇招下包括张某在内的103名工人,并和每个工人签订出国劳务协议书及出国劳务合同,合同约定2009年5月到8月出国。之后,印某向每人收取了7200元费用,出具了一张盖有印某私章的收据。
之后,这103人中仅18人于2009年11月17日去了利比亚,其余85人均未成行。其间张某多次联系印某,印某均以再过一段时间为借口推脱,直到2010年4月,印某彻底失去联系,手机关机。
案例二:家住湖北孝感应城杨河镇的张某,曾在日本打工多年,赚了不少钱,很受乡邻羡慕。今年春节在家,不少朋友拜托她带着见识一下世面。今年初,自认“打洋工”经验丰富的她带着同乡4个姐妹来到武汉,与某劳务输出公司签订了《境外就业协议书》,双方约定5人分别向公司缴纳3万元的劳务中介费,由劳务输出公司派遣到马来西亚从事足疗按摩工作,并提供代办签证、代购机票等服务。
张某等人来到国外后,发现约定工作地点与实际工作地点不符;工作时间从约定的上午10点到晚上10点,变成了上午8点到凌晨二三点,劳动时长长达18~19个小时;“食宿全包”变成只管住宿不管吃;更让她们气愤的是原定“培训7天,期满上岗”,变成了无限期实习培训,也就意味着她们在此期间的工资为零。
打工条件异常艰苦、劳动强度大大超出想象、稍微偷懒还会挨骂,苦不堪言的张某等人与武汉中介公司驻马来西亚办事处交涉,但是办事处一直没有正面答复,只是一拖再拖。姐妹5人遂于3月17日自行返回武汉。
回国后,张某等人与该劳务输出公司协商退还中介费,劳务公司称中介费已经花在办签证和联系其他出国事宜的环节上了,并以“没有与公司协商的情况下自行回国,违反《境外就业协议书》规定”为由,拒绝退费。
李琦认为,关于涉外派遣,现有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也没有形成统一的条约或协定。对于这种可能被骗的情形,务工人员在事前做好风险防范才是上策。
“对于务工人员来说,需要清楚地知道《外派劳务合同》与《雇佣合同》中的权利义务,知道自己去哪个国家,哪个公司,做什么工作,工作期限,有没有试用期。另外还有每日或每周工作天数,每天工作时间,报酬待遇,包括月基本工资、超时和节假日加班费、工资和加班费发放方法,社保的缴纳形式等内容,这些内容需要明确写入合同,而不是简单的口头约定。因为这些都是权利受损时维权的基本依据。”李琦说。
关于务工者与雇主的矛盾,李琦建议,可以根据《雇佣合同》与雇主进行交涉,也可以向当地有关部门反映;或者向经营公司及经营公司在当地的代表反映,由他们根据和雇主签订的《对外劳务合作合同》与雇主进行交涉,或参与共同协商解决问题。
“如果务工者与经营公司之间产生问题和纠纷,要根据双方签订的《外派劳务合同》协商解决,或按照国内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务工者通过自己或经营公司均无法解决的重大问题,可以向我驻所在国大使(领)馆或者代表机构反映问题,寻求帮助或者进行咨询。”李琦说。
“工伤”该如何处理?
案例一:48岁的程师傅,其爱人患精神疾病多年,孩子还在读大学。2011年年底,他成功应聘到A公司,并被派往A公司的总公司B公司在非洲安哥拉纳米贝的项目部做厨师,月薪达万元。
2012年7月11日,程师傅跟B公司签订一份“委派出国协议书”,在出国之前,应A公司的要求,程师傅又与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劳动合同书”。7月13日,程师傅正式踏上了安哥拉之旅。
不幸的是,还不到3个月,程师傅就在工作时受伤了。1个多月之后,实在没办法坚持下去的程师傅提前回国了,经过鉴定,他的腰伤构成十级工伤。此后,为了维权,程师傅前前后后奔波了近2年。
案例二:2010年,贵州省遵义市余庆县农民向某,经老乡介绍其到哈萨克斯坦“盖尔梅斯”(音译)钢厂工作,考虑到工资数额高,向某办理了商务签证,出国从事火炉工工作,月工资1万多元,工资由钢厂结现。
可好景不长,2012年8月4日,向某在上班时,一处停在空中2米高的航车出现故障,抓斗中的铁块掉落下来砸中向某头部,向某当场晕倒。在当地治疗一段时间后,由于哈萨克斯坦当地医疗条件有限,哈萨克斯坦“盖尔梅斯”(音译)钢厂厂房技术经理蒋某将向某送回国,在乌鲁木齐治疗,并委托客户新疆艾威雅进出口贸易公司经理于某代为照料。
2012年8月19日,向某在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接受治疗,经诊断为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腰2椎体爆裂性骨折,需在体内进行复位固定术。向某住院期间,所有费用均由于某先行垫付,共计10万元,后经转账偿还。
2012年9月13日,医生告诉向某治疗效果显著,后续可回家静养,只需每月复查。于是,向某回到余庆县老家。可回乡后,再无人问津向某的病情。每次复诊所产生的高额费用,很快将其拖垮。向某一纸诉状将于某告上法庭。
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敏认为,虽然WTO的《服务贸易总协定》将自然人流动纳入到服务贸易中,但并未就工伤问题做出具体的规定。在国际上工伤保险没有互免协议,各国也没有工伤赔偿的国际条约和协定。
她表示:“工伤保险的法律适用比较复杂,这还体现在各个国家的社会保障的规定是不同的,全球大部分国家都建立了各类工伤保护制度,有些以社会保险的形式,有些以雇主责任制方式,有些以强制的公营或私营的保险形式。务工者在签订协议之时需要了解所去国家的工伤保险如何,自己能否享受到该类保险,并将此条写入合同。”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42条规定: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所以如果务工者在国外受伤,应该先看是否参加了国外的工伤保险,如果参加了,就可以享受当地的工伤保险,如果未参加,可按照国内的工伤保险进行赔偿。”张敏说。
律师:警惕黑中介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从事对外劳务的中介机构,必须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后领取营业执照,依法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职业介绍许可证》及商务部颁发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或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境外就业中介经营许可证》。
张敏建议,涉外劳务派遣公司资质至关重要,出国劳务人员应选择具备以上资证的中介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切勿上黑中介的当。同时,她还提醒出国务工人员,应给予《外派劳务合同》和《雇佣合同》最大限度的重视。
“因为这是务工人员的权利书,并且妥善保管合同原件。从法律上来讲,《外派劳务合同》《雇佣合同》与《对外劳务合作合同》这三份的合同内容大体应该是一致的,尤其是关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是不应冲突的。”张敏说。
最后,她建议务工人员应该遵守法律,增强法律意识:日常工作中所收到的雇主单位发的各类单据、凭证以及在银行办各类业务所产生的单据,应妥善保管原件,如果需要将工资存入银行或汇回国内,应该通过信誉良好的正规银行;切勿为了赚钱轻易相信利息较高的私人银行,这会极大增加资金风险;不做违规违法违反当地信仰的事件,这些行为非但得不到法律保护,反而带来灾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