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子堂:法治中国背景下的地方法治建设问题

加强地方法治建设,从而最终实现法治中国,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的必经阶段和可行路径。

 

我们都知道,最近3年对法学界来说,可以说是非常关键的几个年头,201211月召开的十八大,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了重大部署,特别是强调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按照这个逻辑,也可以说法学就是治国理政的学问。

因此,对我们从事法学研究的人来讲,可以说是非常好的发展机遇,一个新的阶段。201311月召开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和推进法治中国建设问题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当然,更重要的是,马上就要召开的四中全会首次主题讨论依法治国问题,这在历史上是第一次。

我印象当中,可以说20多年法学界的一些前辈每次开会都讨论这个问题,包括在这个地方参加过若干次会议,有些老前辈已经不在了,每次都在呼吁有朝一日希望中央就法治问题作出专门的决定,今年我们终于盼来了。

去年我有一小篇文章,我说依法治国的方略是法治建设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所谓一个中心,就是从法律体系向法治体系转变。

所谓法治体系,应该包括5个体系:第一,要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第二,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第三,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第四,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第五,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我们拭目以待按照四中全会最后的文本。不管怎么说,对中国法学发展来讲是一个非常好的机遇。当然,从研究角度来看,这次又给法学研究提出了很多课题,当然,有些不一定是新课题,但是我们可以深化我们原来的课题。

最近,我也在关注这方面,我想至少有两大问题值得我们共同关注:第一,法律修改问题,全面深化改革,从某种意义上,标志着中国进入到了一个变化时代。

当然,带来的直接问题就是法律修改,我最近正在写一小篇文章,现行242部有效的法律,超过60%的法都需要修改,有些已经修改了,我那篇文章主要讲法律修改的改革。

另外一个例子,地方法治问题,这是大家容易忽略的一个地方,有些学者曾经提出这个问题,说是被边缘化的问题,我呼吁法学界要共同关注这个问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然要求鼓励并支持地方法制化,要通过先行先试探索和创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模式,或者说我们建设一个法治体系,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千万不要忘了地方法治。

我们要超越国家整体主义法制观的分析模式,按照法治发展的阶段性和渐进性把法治类型化为国家法治和地方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离不开地方法治的具体实践,我们要在坚持国家法治统一性的前提下加强地方法治建设,优化地方法治评估机制,这是不断开创依法治国层面的具体行动,也是从整体上实现法治中国最终目标的必然要求。

第二个问题,地方法治建设的阶段和类型。

我们法学界关于法治发展的研究,我大概梳理了一下,可以说有5种范式,但是这些范式统统是二元分析模式:第一,从人治到法治的模式,从70年代末到80年代初,当时我们还在读大学,中国法学界发生了一场大讨论,关于法治与人治问题的大讨论。第二,二元分析范式从法制到法治,这是老一辈经常讨论的一个问题,后来十五大采纳了我们法学界的意见,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制”变为“治”,我们经常讲一字之差走了20年,1979年到1999年,这也是一个进步。第三,范式仍然是二元分析,从以法治国到依法治国。第四,从法治政府到法治国家。第五,从民主法治到民生法治,不同时期所形成的二元理论范式既展现了中国法治发展过程和路径的阶段性和渐进性,也反映了不同时期法学理论的研究、转向和研究重心,这些理论范式体现了国家整体主义的法治观,这种国家整体主义法治观着眼于中国法治建构的统一性和完整性,有助于从整体上推进法治中国的进程。

但是,理论发展到了今天,更要重视整体主义国家理论或者一元化制度设计存在的缺陷,因此,我们要进行重新审视。不难发现,国家整体主义法治观所内涵的一体化和无差异化的法治建构论最大的缺陷就是忽视了法治实践的多样性和不均衡性,因此,要超越国家整体主义法治观的分析范式,按照法治发展的阶段性和渐进性,把法治发展的类型或者把法治发展类型化为国家法治和地方法治,并以地方法治现象为中心,论证地方法治的正当性基础及其对于法治中国建设的现实意义。

同时,我们还要研究地方法治发展过程当中逐渐兴起的法治评估现象,研究法治建设和法治评估之间的关系。着力解决当前地方法治发展评估机制在顶层设计中存在的难题,由此来提升地方法治的建设能力,推动地方法治有效对接国家法治,最终落实法治中国的战略蓝图。

当然,我们需要给地方法治下一个定义,这个定义推敲了很多遍,最后这样表述的,所谓地方,就是指国家主权范围的各个地方,各个地方包括以行政区划为特征的地方省市区县,也包括跨越行政区域的地方联合。

所谓地方法治,就是国家主权范围内的各个地方在法治中国的整体推进过程中践行法治精神、落实法治理念,以实现国家法治为目标,基于法治型社会治理的需求。

我们这次讲依法治国与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基于法治型社会治理或者国家治理的需求,逐渐形成的一种法治发展现象,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地方的具体实践。

大体上梳理一下,应该说有两个明显的阶段:地方法治发展的第一个阶段,形成于2000年前后,地方法治建设在这段的提法主要是依法治什么,比如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主要是随着依法治国的提出,可以把这个阶段视为地方法治的第一波。

第二个阶段,主要发生在2010年前后,提法稍微变了一下,叫法治什么,可以称为地方法治的第二波,从语义学的角度来讲,原来说依法治国到法治中国,从地方法治来讲,我们要密切关注依法治什么的这种提法。

第二种,地方法治内容化现象,以2010年法治湖南建设纲要作为代表,周强主政湖南时提出来的。第三种,区域法治现象。另外,地方法治现象除了表现出区域特征之外,还有其他的地方法治发展模式,比如以湖南为代表的程序性法治,以广东为代表的自治性为法治,以浙江为代表的市场性法治,这是一位老师总结的。

第三个问题,地方法治的合理性基础,或者说地方法治建设的法理基础。

当然,地方法治这个概念能不能成立?意见不统一,学术界认为提地方法治会导致法治格局局面的想象和疑虑,甚至认为地方法治会导致国家法治的碎片化,会割裂国家法治精神的命脉。

我进一步思考了这些问题,结论是地方法治并不会破坏和割裂国家法治,地方法治不仅具有历史和现实的社会基础,还具有深刻的法理基础。

总而言之,中国法治发展的阶段性和渐进性的特点体现出由国家一体化发展模式转向地方化的法治发展模式,地方法治作为推进法治中国的有效路径,其功能和价值越来越为社会所认识和接受,加强地方法治建设,从而最终实现法治中国,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的必经阶段和可行路径。

(本社记者王涵根据会议录音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