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动”吸毒不应论罚
根据我国《禁毒法》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然而,对于被动吸毒、误食毒品等情况,是否也应当受处罚?一直存在争议。
误食罂粟 被罚拘留
9月3日,陕西省吴起县周湾镇居民刘居有早上吃了一碗面皮,然而办事途中突然被警察拦下检查。最令他不解的是,经过3次检验,他的尿液均呈阳性反应,被认定为吸毒,被行政拘留15天。
但是,刘居有自己从未碰过毒品,更不要说吸食毒品了。后来经过检查,他的早餐面皮中,被餐馆老板添加了“佐料”——罂粟壳。虽然罂粟壳并不是毒品,但由于罂粟是提取海洛因等毒品的主要源植物,食物中的罂粟壳较多的话,尿检就会呈阳性。如果长期食用容易成瘾,进而慢性中毒。
尽管已经查明了真相,刘居有并没有真的吸毒,然而他也没被释放,依然处罚拘留15天。
对此,吴起县公安局五谷城派出所所长马玉斌称:“我们是依法办案,无论是自主吸毒或者误食毒品,公安机关均以吸毒论处,这方面法律没有明确界定。”
教育为主 惩罚为辅
“模棱两可的情况我们都以不吸毒论处,他(刘居有)的处理情况有些过啊。”全国公安机关禁毒先进代表,广西凭祥市公安局禁毒大队队长张欢德对记者说,主动吸毒和被动吸毒在处罚上应该区分对待。就算认定是吸毒,也是以教育为主,勒令本人戒毒,其次才是惩罚拘留。
对于广西地区,由于其特殊的地理位置,该地区的毒品及毒品犯罪较其他省市要多。而对于吸毒的认定,该地公安机关禁毒大队使用了一种快速检测方法,就是尿样检测试纸。这种试纸1分钟内就能检测出尿液中的毒品状态。“一条线是阳性;两条线是阴性。”张欢德告诉记者,有时候会出现一种状态,就是两条线中“一深一浅”。这种情况就是模糊状态,不以吸毒论处。
关于吸毒的认定,张欢德认为,一定要根据客观行为和主观意愿。他说,刘居有的情况明显没有主观上的主动型,不知道食物中含有“毒品”,应该是“被动”吸毒。对于被动吸毒,不应当以吸毒论处,更不应该受到15天的拘留处罚。
据《人民公安报》报道,自2012年6月22日,国务院批准通过《戒毒条例》之后,只要曾经有过吸毒或贩毒行为,其个人信息将被“全国禁毒信息系统”收录,并显示在身份信息登记的感应终端上。
据悉,这套信息系统与全国各级公安系统实现内网连接,并与全国大小旅店、网吧、机场等公共场所的前台登记系统联网。经过几年的改善,已经逐步建立起“全国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系统”机制。每当吸毒人员住进宾馆、走进机场安检门口,并使用身份证件,不论在什么地方,当地辖区派出所的警察就会在第一时间赶到,对嫌疑人就地进行尿检或者将其带到当地派出所配合调查。
张欢德说,认定一个人吸毒后,对吸毒人员比较“有影响”。所以对吸毒的认定,公安机关要谨慎对待,一定要分清是主动还是被动。他告诉记者,在娱乐场所,吸毒人员有时会将毒品放在饮料杯子里使用,有些吸毒人员辩解称不知道饮料中含有毒品,此时警察会根据各人的口供判断出吸毒人员明知有毒品而使用,这种情况就会以吸毒论处。
对于吸毒人员的处罚,张欢德说,如果认定吸毒,而且是在公安机关有记录的,就一定会勒令其强制戒毒。根据我国《禁毒法》规定,“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不予处罚。”他说,惩罚不是目的,最重要的应该是“戒毒”。
分清主客观 区别对待
“‘被吸毒’明显在主观上没有故意,这种行为是不应当受到处罚的。”毒品犯罪专业辩护律师孙中伟对本社记者说。他认为,对于刘居有的行为,从客观上判断虽然尿检呈阳性,但行为人主观上并不知道,不明知就没有过错,不应当处罚。“这种情况属于客观归罪,对行为人明显不公平。”孙中伟说。
中国公安大学刑法学教授张平对记者说:“如果刘居有明知道早餐店里的面皮有‘料’,他想过‘嘴瘾’而故意去食用的话,可以算是吸毒的违法行为。但如果仅仅就是冲着食物去的,并不知道里面掺了什么,就不应该被认定为吸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