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72张传票背后的辛酸
一起承包合同纠纷,从2000年开始纠缠了10多年,当事人熬成了满头白发,终于赢了官司。但随后的执行回转,依然不知需要多少年。
2000年2月,黑龙江省五常市沙河镇沙河子村人王化阁,在吉林省舒兰市委、市政府招商引资的号召下,以个人名义一次性收购舒兰市机械厂,并开发建设站前综合楼。
王化阁按照规定缴付站前综合楼的土地出让金,办理了规划审批等相关手续,于2000年4月正式筹备开发该地块。之后,舒兰市建安公司第五工程处(下称建安五处)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中标,委托代理人为姜亦民。
2000年5月12日,王化阁以舒兰市乡镇企业管理局的名义,就站前综合楼开发与建安五处签订了承包合同,双方约定,承包形式为大包,开工时间为2000年5月21日,竣工日期为2000年10月1日,工程延误每天支付违约金2000元。工程完成后付该项目总造价的80%,余下20%待工程验收合格,留下保修金后,一次性付清。
但工程交付期满,建安五处并未按约定时间竣工。
原告变被告
2001年5月21日,王化阁向舒兰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建安五处和姜亦民推上被告席,要求施工方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并赔偿因其不完全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经济损失72万元。
立案9个月后,舒兰法院准备于2002年6月14日开庭审理此案。但就在开庭前两日,即2002年6月12日,被告方建安五处提起反诉。
被告(反诉原告)建安五处辩称其签订合同后,便将该工程转包给姜亦民,只收取管理费。而被告姜亦民辩称:2000年9月15日签订了工程补充协议,规定了延长工期不追究责任等条款。同时,姜亦民提出王化阁欠其工程款50万元,应立即给付。
2003年2月11日,舒兰法院作出(2002)民初字第820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舒兰市乡镇企业管理局及王化阁的诉讼请求,由王化阁给付被告姜亦民所欠工程款及利息共计511479.56元,且承担审计咨询费4万元,反诉费10010元。
诡异的是,这个判决尚未作出前的1个多月,2003年1月6日,舒兰市法院向舒兰市房地产产权管理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2002)执字第820号,要求该处协助执行延长查封期限。
未作出的判决,如何能执行?又如何称其已发生法律效力?这让王化阁一直不得其解。
王化阁对判决不服,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3年6月16日,吉林中院民事判决书(2003)吉中民一终字第540号,以“王化阁所提出的工程质量有问题及存在偷工减料现象不属于本院二审审理范围”为由,驳回王化阁的上诉,维持原判,并由王化阁承担受理费及诉讼费共计12360元。
吉林中院认为,王化阁早已将舒兰市站前综合楼的房屋大部分出售,并领取了产权证照,表明王化阁拥有对该楼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力,足以表明王化阁对姜亦民与其双方为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的实际履行予以认可。
执行期间,舒兰法院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对王化阁名下舒兰市站前综合楼的八间门面房进行了评估及拍卖。
2003年8月7日,舒兰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舒兰市站前综合楼一楼大厅地产价格为每平方米1275元,建筑面积为396.87平方米,合计总价50.6万元。
王化阁对此提出了质疑,他提供了相关数据证明,这块被评估的站前综合楼一楼5个门面当时对外销售的单价为每平方米2000至2500元,评估价格几乎只是当时市价的50%。
2003年9月8日,吉林省拍卖总行吉林市分行以“无人登记竞买”为由,认定上述五个门面流拍并通知了舒兰市人民法院。随后,舒兰法院进行折价将其销售单价又降低到每平方米1170元,并于2003年9月9日,将查封房屋抵给了姜亦民。
因舒兰法院认定上述拍卖资产抵偿姜亦民工程款不够,又于2003年9月12日,将王化阁名下站前综合楼三层一门、七门、十二门的门面房进行评估,并以每平方米550元进行拍卖。
2003年10月13日,舒兰法院委托拍卖机构又以无人登记名义认定流拍,并折价为每平方米385元,随后又将其查封房屋抵给了姜亦民。据了解,该楼三层门面房的对外售价为每平方米800至1000元。
王化阁对判决不服,再次上诉,但该案也由此步入了“立案撤诉,撤诉再立案”的循环之中。
执行回转遥遥无期
截至目前,王化阁打了十多年的官司,共收到法院传票172份,仍然未拿回诉求的财产。2000年至今,王化阁涉及的这场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经历了三次发回重审,而他本人也从一个黑发人熬成了白发人。
2004年3月22日,吉林市中院认为该院于2003年6月16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03)吉中民一终字第540号“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撤销之前的判决并发回舒兰市法院重审。
2004年10月20日,舒兰法院《(2004)舒民一初字第759号》民事裁定书,以被告建安公司“在限期内未缴纳反诉费、并且也未在限期内提出缓缴申请”为由,裁定建安公司“撤回反诉处理”。
于是,案件重新回归到2000年王化阁刚刚起诉的阶段,不同的是,王化阁和姜亦民不再是案件当事人,王化阁的身份是原告舒兰市对外经济合作局(原舒兰市乡镇企业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
2004年11月30日,舒兰市法院作出民事裁定,认为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驳回起诉。
随后,该案进入二审。2005年2月24日,吉林中院以“裁定程序违法”为由,再次发回重审。
之后,当事双方的纠缠经历了立案、撤诉种种波折,到2008年1月22日,吉林中院以“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为由,第三次发回重审。
2012年6月19日,吉林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要求建安五处对舒兰市站前综合楼三楼圈梁进行修复。
随后,2012年9月28日舒兰法院作出《(2005)舒民执字第204-5号》裁定书,要求姜亦民自裁定生效之日起10天内返回王化阁站前综合楼一楼5个门面,三楼(一门、七门、十二门)及利息,不能返还的折价赔偿。
10多年的辗转,王化阁的官司终于打赢了,但执行回转却遥遥无期。
至此,又过去两年了。舒兰市站前综合楼依旧是一座危楼,原本属于王化阁的房产依然没有回到他的手中。
记者采访舒兰市中院时,中院的一名工作人员称:我们说的不算,领导不在。
而为了解决执行问题,王化阁也申请了司法救助,但依旧无果——依据我国现行法律,长期执行不回的案件,当事人有实际困难的,有权申请司法救助。
如今拮据的王化阁,不仅还不上亲戚朋友的钱,连当年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款也无力偿还。
虽然如此,他一直坚信法律是公平、公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