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工厂为“驯龙高手”起诉中国商评委

 

    就在梦工厂出品的影片《驯龙高手2》在中国票房大丰收时,梦工厂发现,苏州某科技公司已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了“驯龙高手”商标。梦工厂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异议申请但被驳回,遂决定通过诉讼解决此纠纷。

 

    前不久在中国影院大获丰收的《驯龙高手2》以良好口碑席卷中国,但《驯龙高手》系列的制作公司梦工厂动画影片公司(以下简称“梦工厂”)却不那么兴奋。因对“驯龙高手”商标有异议,梦工厂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

梦工厂发现

“驯龙高手”商标已被注册

    早在2008年,梦工厂开始筹划制作英文名称为“HOW TO TRAIN YOUR DRAGON”的动画片电影,20103月开始,该片先后在全球40多个国家和地区上映。同年514日,该电影在中国大陆地区正式公映,片方将其中文片名定为《驯龙高手》。

    该片在中国上映后,在市场上取得了巨大成功,连续多周蝉联票房冠军,并获奥斯卡金像奖及金球奖的提名。随着电影《驯龙高手》取得成功,梦工厂进一步开发电影名称及相关动画形象的商业价值,并将“驯龙高手”作为商标,注册并使用在包括服装、电子游戏、玩具、家庭影音产品等商品上。

    但是很快,梦工厂发现,“驯龙高手”商标被他人捷足先登了。2010521日,苏州某科技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了“驯龙高手”商标,指定使用在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书籍出版、节目制作、娱乐、提供在线游戏等服务上。

    梦工厂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异议申请,请求其对苏州某科技公司申请的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其理由为:中文名为“驯龙高手”、英文名为“HOW TO TRAIN YOUR DRAGON”的影片是梦工厂制作的知名电影,梦工厂通过长期高额投入与宣传取得了“驯龙高手”的高知名度,梦工厂对其享有在先的商品化权。被异议商标与梦工厂在先注册在第9类“鼠标垫、光盘盒”等商品上的引证商标,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从而引发不良影响。更重要的是,被异议商标是对梦工厂相关商标的恶意抄袭和模仿。综上,请求根据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一条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商评委未支持梦工厂申请

    对于梦工厂的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最终给出的答复是梦工厂所提异议复审理由均不成立,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理由也有4条,其一是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书籍出版、节目制作、娱乐、提供在线游戏”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鼠标垫、光盘盒”等商品,并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两商标共存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产生混淆和误认。

    其次,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驯龙高手”及其英文名本身并不能独立表达作品的思想和情感,不具备法律意义上作品的要素,并非《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梦工厂称其对“驯龙高手”及其英文名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但《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其表现形式,而不包括作品名称。因此,梦工厂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在先著作权的复审理由不能成立。

    另一方面,梦工厂主张的“商品化权”在我国并非法定权利或者法定权益类型,而且梦工厂也不能指出其请求保护的“商品化权”的权利内容和权利边界,亦不能意味着梦工厂对“驯龙高手”及其英文名在商标领域享有绝对的、排他的权利空间,因此梦工厂的上述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保护的“现有在先权利”是指除了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在先权利,因此,梦工厂援引此条款提出“在先商标权”保护的请求也不能被支持。

    此外,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被异议商标的文字“驯龙高手”本身所表示的内容不无任何贬义或其他消极含义,因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产生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

    最后,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本案中梦工厂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条规定的内容。

    综上,梦工厂所提异议复审理由均不成立,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梦工厂对此表示不服,将商标评审委员会起诉至北京市一中院,请求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上述裁定,针对被异议商标重新作出裁定。目前本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作者就职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