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嘉宾录制闯关节目致残索赔
近年来,一些电视闯关节目备受媒体和观众的青睐,但是闯关本身具有危险性,参加活动者一旦受伤恐将产生赔偿纠纷。2014年9月11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开庭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被告提出反诉
2014年9月11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人身权侵权赔偿案件。原告萧女士在2013年7月28日参加了中国农业电影电视中心主办的闯关节目《阳光大道——为你喝彩》的录制,结果闯关失败,摔在气垫上,经鉴定为八级伤残。
萧女士认为,节目主办方在选手闯关过程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其伤残,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萧女士就责任归属及赔偿问题与中国农业电影电视中心协商未果后,将中国农业电影电视中心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医药费、精神抚慰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60余万元。
萧女士称,她原本是四川省一家幼儿园的舞蹈老师,属聘用制合同工。在节目中受伤后,因为伤势较重,做完手术后无法正常工作,现已失业。
原告诉称,事故发生后,她当即被节目组送至山东省莱芜市人民医院,被诊断为:左5、6、7、8多发肋骨折、左侧血气胸、肺挫伤、腹部闭合性损伤。2014年4月28日,经山东省莱芜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萧女士的损伤致残程度为八级。
庭审中,被告方表示对原告受伤感到同情。但他们认为,自己不是该案中的适格被告,涉案的活动组织者是山东雪野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请求增加其为被告并查明事实;其次,节目组在节目的录制过程中,对于选手的安全保障义务,已经做了充分的准备,因此针对原告的诉讼,自己也不应该承担责任。
被告代理律师辩称:“原告之前的治疗费用是我方垫付的,我方已经积极做出补救措施,我们对原告受伤的情况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我方提出反诉并要求原告方返还我们之前垫付的各项费用。”
对被告反诉要求返还的13万医疗费,原告方解释称:“对于被告垫付的医疗费13万元,我们已经在诉讼标的里扣除;另外我方认为当时出现事故后,是对方垫付的费用,我们表示感谢,按照法律的规定,这是被告方应该赔偿的费用之一,我们不应承担返还的义务。”
有争议的免责承诺书
庭审中,双方各自举证,原告提供了当期节目的光盘,以证明原告在录制过程中受伤的事实。法庭当庭播放了原告萧女士受伤落水的片段。
被告申请中国农业电影电视中心的现场导演郭女士出庭作证。证人表示,她是《阳光大道——为你喝彩》栏目的现场导演,在2013年年7月28日节目的录制中,她按照责任要求跟选手沟通过,告诉他们闯关没有必要因为拿奖品不顾安全,安全第一、奖品第二。她还发现,第二关“魔法南瓜”转速偏快,要求工作人员把转速调慢。
对于证人的证言,原告萧女士反驳:“我当时是否跟你说过我不想录制了?我说过两次,第一次是刚开始,第二次是看到有选手受伤,我说我不录制了,你跟我说前面的才艺展示和后面的闯关是一体的。”证人郭女士回答:“出于对节目的考虑,第一环节已经录了,第二环节就无法播出了,我说过你再尝试一下。”
此时法官询问证人:“你们在录制节目之前,对可能发生的危险以什么方式对他们进行了哪些安全教育? ”证人称:“可能存在一定的磕磕碰碰。我们的工作人员与他们签署了免责承诺书。我每次都跟选手说不要为了奖品不考虑安全,并给选手做示范。”在法官问到免责承诺书是谁提供的这一问题时,原告称是被告提供的,而被告表示“应该是农业示范园方面做的”。
庭审后,记者看到了庭审中提到的免责承诺书,该承诺书仅有五条规定,其中第一条为:本人自愿参加中国农业电影电视中心《阳光大道——为你喝彩》栏目暑期特别节目的录制,风险与责任自行承担;第三条为:参加节目录制过程中,尤其是闯关环节,确保安全,自己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如有意外伤害,与节目组无关,自行承担责任。
原告萧女士的确在该承诺书后签名,但记者询问萧女士为何签署该承诺书时,她解释道:“他们让我在这上面签字,我以为是签到性质的,就签了,当时刚到地方,行李都还没放好。”
双方各执一词
庭审中,法官还就录制现场的器材设备以及保护措施进行了法庭调查。被告表示:闯关节目中的安全设施都是农业示范园提供的。我们也做了检查。闯关类节目的运动设施没有特别规定,我们只能发现问题要求他们改进。关于海绵软包装厚度、“魔法南瓜”的转速等具体数据并无相关数据,正在联系农业示范园提供。
原告坚持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被告违法了安全保障义务,应该对原告承担侵权责任,原告参加《阳光大道——为你喝彩》的录制,在第3、4个环节防护措施不到位,原告受伤严重,被告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且庭审过程中被告没有提出维护安全保障措施的安全标准的证据,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后果。
原告强调,从现场的视频以及闯关设施的照片可以看出,“魔法南瓜”转盘的安排非常不合理,被告方的不作为造成原告八级伤残的后果。并且原告方跟本案的证人郭女士两次说明不想参加活动,显然被告未尽到义务;第二,原告的受伤情况与被告的行为具有明确的因果关系,因为被告方没有做到防护安全的措施以及对人身的保障义务,所以造成原告方严重的后果,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后果。第三,原告因为是舞蹈老师,现在原告单位让原告下岗,使得原告不能再从事舞蹈教师工作,给当事人的工作事业造成重大伤害,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被告代理律师称:“我们对原告的遭遇表示非常同情,我方会庭后提交详细的书面补充意见。但我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主要原因为:第一,我们中心只是负责节目的录制播出等事宜,涉案的活动组织者应该是山东雪野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从我们跟示范园签订的合作协议书所确定的相关的权利义务来看,所有选手包括其他工作人员来往的食宿、交通全部由示范园来承担,并且他们对参赛选手的安全负有责任。第二,我们认为合理的保障义务不等于绝对的保障义务,不管组织者是谁,所要尽到的保障义务不是绝对的。水上闯关有一定风险,主要组织者尽到合理的保障义务就不应该承担责任。第三,原告受伤和被告没有尽到合理的安全义务之间不能画等号。我们对活动运动的技巧都做了详细的讲解,让选手去预赛、熟悉赛道,到拍摄过程中发现转速对女生比较不利,我方及时调整转速,在选手上场之前我方及时提醒选手注意安全,我方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
最后被告表示因己方不适格,所以不能接受调解,法官即宣布休庭。
休庭后,记者采访了负责该案的舒怡法官,舒法官表示:闯关节目是一种危险活动,参与者有自担风险的一部分,我国侵权责任法有相关规定,如果能够证明组织者确实存在过错,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那么过错方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