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华裔母亲带子回京被捕引关注
华裔母亲未经孩子的美国父亲同意,擅自带4岁儿子登机赴北京,被控绑架罪。这引发了人们对跨国婚姻破裂后孩子监护权的思考。在美国,非法转移儿童将被处以3年以下监禁或罚金。英、法、德等国也分别对此予以立法或进行了规定。
英美等国法律严惩“国际诱拐”
据美国媒体9月8日报道,美国一名华裔母亲9月4日涉嫌违反监护令,擅自带走4岁中美混血儿子登机赴北京,结果美国当局下令该航班中途折返华盛顿杜勒斯国际机场。航班返抵机场后,这名女子遭逮捕,男童回到父亲身边,受阻航班当晚再次起飞前往北京。
携子回国被控涉嫌绑架
据美国媒体报道,男童母亲刘文静(音译,亦称琳达·刘)是中国公民,父亲威廉·鲁伊佛洛是美国人,住在美国弗吉尼亚州费尔法克斯县。
报道称,9月3日,刘文静向鲁伊佛洛发电邮,宣称临时得知外祖母病危,要带儿子立即返回中国。鲁伊佛洛反对,并称愿意暂时照顾儿子,但刘文静坚持带走男童,并连同母亲三人登上联合航空当地时间下午12时20分前往北京的897号航班。
当刘文静带着孩子乘飞机前往北京约5小时后,鲁伊佛洛赶往机场,向地方执法人员及联邦调查局(FBI)通报了事件,后者审视有关监护令后,下令航班折返。飞机返回降落后,刘文静遭拘捕,被控绑架罪。
据悉,刘文静与鲁伊佛洛于2013年启动离婚程序。根据美国法律规定,两人在此期间对孩子拥有共同监护权。但监护令明确禁止在未获得另外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把孩子带出美国。
刘文静在法庭上承认未获得孩子父亲鲁伊佛洛同意把孩子带出美国,违反了监护令。目前,她被控非法蓄意把儿子带出美国未遂,意图妨碍合法行使父母权。
国际家庭法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杜焕芳对此分析认为,美国之所以对该事件如此重视,与美国历史上父母诱拐儿童现象突出有关。
杜焕芳表示,作为移民国家,美国是世界上父母诱拐儿童现象最突出的国家,其历史由来已久,而且案发量逐年增加。据2010年美国司法部年报显示,美国每年发生在国内、国际的父母诱拐儿童案已超过20万件。
根据美国学者的一项调查表明,在父母诱拐儿童案中(多选),77%是为报复对方,23%是处于对婚姻破裂的愤怒,16%是希望与孩子在一起,13%是出于其他人的压力,13%是对探视不满意,9%是因对方有了新的婚姻或关系。
杜焕芳表示,美国历史上曾将父母诱拐儿童行为当作家庭内部事项,但随着此后父母诱拐儿童案的频发,这种观念逐渐改变。目前,美国关于诱拐儿童立法的法律体系较为完备,既有联邦统一的法律,又有各州的法律;既有涉及民事的法律,又有涉及刑事的法律。
父母诱拐儿童案的高发也促使美国立法不断完善,先后颁布了《国际诱拐儿童救济法》《国际父母绑架子女犯罪法》等。
1988年4月29日,美国国会颁布了对各州和联邦均有约束力的《国际诱拐儿童救济法》。依据该法,美国州法院和联邦法院对《海牙公约》规定下的案件同时具有管辖权,就非法转移或滞留儿童案件或探视权案件,申请人可以向儿童现所在地有权行使管辖权的任何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申请,并规定除非满足州法院适用的条件,任何法院都无权从有权看护儿童的父母那里迁移儿童。
1993年11月2日,美国国会颁布《国际父母绑架子女犯罪法》将儿童非法转移出美国或滞留在国外的行为刑事化,且定为联邦级犯罪。该法规定任何人故意阻碍父母权利的合法行使,将儿童转移出美国或将在美国的儿童滞留在国外的,应当处以罚金,或者处以3年以下监禁,或者并处。
父母诱拐子女也会涉罪
研究国际家庭法多年的杜焕芳认为,父母诱拐儿童尽管不同于传统意义上作为陌生人的第三人对儿童的诱骗、绑架、偷盗,但是由于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不同,父母诱拐自己孩子的行为有时也会涉嫌犯罪。
据日本新华侨报网报道,1999年,秦惟杰把两个女儿带回中国。2000年,他与日本妻子离婚后,日本法院将其女儿抚养权判给了日本妻子,但秦惟杰拒绝交出女儿,结果被告上法庭。2009年12月3日,日本东京地方法院立川分院认定秦惟杰犯有“国外转移诱拐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缓期3年执行。
据杜焕芳介绍,随着类似于刘文静带子回北京现象的日益增多,目前越来越多的国家认为诱拐儿童行为的性质严重,需要刑法介入和保护,而对诱拐者予以刑事追诉和惩罚。
比如:英国在《儿童法》《诱拐儿童法》中规定了父母诱拐儿童罪,法国和德国分别在《刑法典》里规定了“妨碍行使亲权罪”和“诱拐未成年人罪”。有的国家在普通绑架罪中设置了针对父母诱拐子女的特殊条款(如埃及),有的国家专门规定儿童脱离监管罪(瑞典)、改变对未成年人的监护罪(匈牙利)、滞留或劫持儿童罪(土耳其)、诱拐未成年人罪(葡萄牙)、绑架未成年人罪(菲律宾)、不遵守儿童监护规定罪(罗马尼亚)等。父母诱拐子女行为的刑事化已渐成趋势。
1980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了《国际诱拐儿童民事方面的公约》(又称《海牙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该公约成为跨国婚姻破裂后夫妻双方争夺子女抚养权时的重要判定依据。根据该公约的规定,除非符合特定的排除情形,如果非法迁移或者滞留任何缔约国的儿童侵犯“监护权”,那么必须将该儿童迅速交还至其经常居所地国。
针对刘文静带子回京案,中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委员石清盼告诉记者,依据国际私法规定,如果父母双方国籍都是《公约》缔结国家,那么在判决时,要先适用公约,而后适用所属国法律,但该案刘文静若是美国籍,则判决适用美国法律。
杜焕芳介绍称,截至2014年4月10日,已有92个国家签署、批准或加入了《公约》。目前,中国大陆还没有加入该公约。该公约仅单独适用于中国香港、澳门。因此,在刘文静带子回京案中,如果刘文静已经把孩子带到中国,孩子是可以不被送还美国父亲的。
杜焕芳认为,由于中国没有加入《公约》,且在法律规定中没有对父母绑架、诱拐自己子女刑事责任的认定,在具体案例的处理中,可能会非常繁琐而困难。
杜焕芳建议,在处理跨国诱拐儿童案件问题上,中国一方面要加强对《公约》研究,并在适当时候加入《公约》,另一方面要加强与涉案国家之间的合作,制定和完善相关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