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柳尧江案再回“原点”

 本报《撞人还是救人?》报道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820日,余姚市法院作出重审判决,仍然认定柳尧江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828日,刑满释放刚两天的柳尧江来到余姚市法院,递交了上诉状。

□本社记者 孔令泉

 发自浙江余姚

本报61010版以《撞人还是救人?》为题报道了浙江省余姚市村民柳尧江被控交通肇事犯罪案引发争议后,725日,该案被宁波市中级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1269日傍晚,浙江省上虞市丁宅乡上宅村66岁村民丁志根倒在余姚市临山镇迎凤北路非机动车道边的绿化带上。期间,临山镇临浦村58岁的村民柳尧江开着自家的机动三轮摩托车经过此处。余姚市交警认定,这是一起因柳尧江逆向行驶,与横过非机动车道的丁志根相擦,造成丁倒地后受伤的交通事故,柳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但柳尧江自始至自终都否认自己撞人,而是救人。

因余姚交警在事发现场勘查取证过程中违反相关程序规定,交警事故认定书没有被余姚市法院采纳,但仍认为这起交通肇事案成立,柳的三轮摩托车与丁相擦碰,导致丁受重伤,柳负事故主要责任,丁负次要责任。

201448日,余姚市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柳尧江有期徒刑15个月,赔偿丁志根33.5万余元。

柳尧江不服,上诉至宁波市中级法院。期间,此案引起浙江省法学会的关注。浙江省法学会组织法学界、法律界专家对该案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论证,认为一审判决书对本案基本犯罪事实的认定缺乏主要证据的支持,认定柳尧江应对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明显证据不足。

                  二审裁定撤销原判

   

725日,宁波市中级法院作出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宁波中院称,因二审期间,出现丁死亡等新情况,可能影响对本案相关事实的认定和案件的处理,为此,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在二审裁定的10天前,丁志根突然死亡。

作出这个裁定依据的是刑事诉讼法第225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此规定表述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柳尧江的辩护人、浙江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张友明告诉民主与法制社记者,由于死者死亡的事实是二审法院已经查清的事实,因此,本案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显然是指死者死亡之外的其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即是指原来一审法院认定柳尧江构成交通肇事犯罪的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

宁波中院裁定发回重审后,余姚市检察院变更了起诉决定书,但在罪名和适用法律上没有变更,只是在案件事实上增加了丁志根“201477日死亡”和删除了“2013327日,被告人柳尧江经民警传唤到案”两处字句。

815日的重审开庭上,到庭的检察官明确表示,起诉的犯罪事实仍然是致丁志根重伤。

对此,张友明表示,起诉的犯罪事实没有变更,本案不符合变更起诉的条件,因此,审理本案,应当按照原审起诉书认定的事实进行审理。

                     重审仍判有罪

815日的重审开庭中,余姚市法院重新组成了合议庭,对所有的证据重新举证和质证。余姚市检察院有两名检察官出庭。柳尧江两名辩护人和刑事附带民事原告及律师到庭。

柳尧江庭审过程中自始至终重复说一句话:“我没撞人,我是救人。撞人,拿出证据,救人,还我钱。”

庭审显示,丁志根于77日死亡,两天后火化,但其亲属通知法院的时间是717日。柳尧江的辩护人指出,丁志根在诉讼期间死亡,本应解剖,查明死因,但因火化,导致死亡原因不明,致伤原因不明,为此,再次要求法院对本案进行法医病理学鉴定、物理学力学作用原理鉴定。

“本案没有一个确凿无误的证据来指控柳尧江是交通肇事的肇事者;没有一个确凿无误的证据来证明,死者受伤一定是来自一起交通肇事案件;没有一个证据能够彻底排除交警部门事前、事中、事后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嫌疑;没有一个有罪证据能够彻底排除合理怀疑。”张友明在庭上表示。

820日,余姚市法院作出重审判决,仍然认定柳尧江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15个月,与原审一审相同。重审判决书所认定的犯罪事实、证据与原审一审没有变化。

所不同的是,柳尧江的附带民事赔偿额共17万余元,比原审一审减少了16万余元。这减少的部分主要来自护理费。

重审宣判时,柳尧江当庭喊道:“我没有撞人,我冤枉,我要上诉。”

柳尧江是于2013327日被刑拘。按照羁押日期,826日是其刑满日。这天,柳尧江被释放回家,他的家人为他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828日,柳尧江由妹妹柳美琴陪伴来到余姚市法院,递交了上诉状。在上诉状中,柳尧江要求对本案进行重新鉴定,查明丁志根受伤的真正原因,特别是对伤情形成原因进行鉴定。

张友明律师仍作为柳尧江二审的辩护人,他指出,本案发回重审阶段,控方提出了变更起诉书,但罪名、适用法律、犯罪事实等与原来的起诉书完全一致,不符合法定程序,重审程序违法。重审法院在控方提供的事实、证据没有任何变化的情况下,继续做出和原审定罪、量刑完全一样的有罪判决,是置中级法院的审判监督于不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