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家再议“隐私保护与媒体报道”
既要切实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的合理隐私权,亦要充分考虑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间的良性互动,尽可能减少和避免一刀切。
“未成年人保护与司法制度改革”在京研讨
从1979年《刑事诉讼法》通过至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期间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司法解释与行政法规,基本上都比较严格规定了对未成年人案件的不公开审理原则以及限制媒体报道原则。但近些年相关法律规定及政策在实施未成年人隐私保护、督促社会关爱的同时,仍出现一些案件面临未成年人隐私保护及新闻报道尺度的问题。
近日,由团中央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主办的“未成年人保护与司法制度改革”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召开,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少年司法制度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张鸿巍提到国内外未成年人案件暴露出来的媒体自律、隐私保护等问题引发与会人员的关注。
中外少年司法案公开尺度差异
在美国,针对未成年人各种案件,媒体报道尺度不同。
2012年8月11日晚,在美国俄亥俄州东部小城斯托本维尔,一名醉酒的16岁少女被当地两名棒球明星学生Richmond与Mays性侵。不仅如此,Mays还将拍摄的照片与视频上传至Facebook、Twitter及YouTube等社交网站,并附有污言秽语。这一案件被当地媒体曝光后,CNN、福克斯新闻及MSNBC等重量级新闻巨头纷纷介入,特别是《纽约时报》及时跟进与深度报道,使得该案迅速成为全美舆论关注的焦点。最终,少年法院分别判决Richmond与Mays入未成年人矫正机构至少一年以上及两年以上。
在此案件中,媒体反复公布了这两名涉案人的姓名、高清头像、所在学校与案情细节,以及庭审录像等等。此外,媒体还邀请了涉案人、新闻与司法从业人员参与节目互动和讨论,其中包括俄亥俄州总检察长与双方律师。
对此,张鸿巍表示,与之前备受关注的李双江之子李某某案件相比,媒体在斯托本维尔高中强奸案的介入尺度与报道维度远远高于前者。实际上,为应对高居不下的未成年人犯罪以及公众对少年司法体系运转效率的质疑,美国少年司法在恪守不公开审理原则的同时,也放宽了对一些案件公开的尺度,对媒体报道亦有相当大的松动,日趋彰显对未成年人归责、社区防卫及被害人保护的认可。
“该案与李某某案相比,最重要的差异性体现在斯托本维尔强奸案在实际司法运转中性质仍为非刑事案件,而后者依据我国现行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属于刑事案件。”张鸿巍说。
在中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274条明确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这条法规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以及由此而来的媒体限制报道都提出了新的要求。
而在印度,2012年12月16日,印度德里青少年帮派轮奸女子的案件同样引发关注。该案中,电影散场后,一名23岁女青年被一帮青少年轮奸并扔出车外致伤。在抢救数日后,该女青年死于新加坡医院。在多名涉案人中,有一位未成年人由当地少年法院审理,而其获刑的最高刑期不超过3年。当时,此案舆论沸腾,要求重惩该少年的呼声此起彼伏,但该案并不是孤例。
张鸿巍了解到,全印度由未成年人实施的强奸案件由2002年485起升至2011年1149起。正是在这种压力下,印度政府于2014年批准法令,允许将涉嫌强奸及凶杀的16岁以上未成年人作为成人来审判。一旦被作为成人受审,未成年人在少年法院原来享有的很多特权将失去,包括不公开审理以及媒体报道限制等。
美未成年人可作为成人刑事受审
既然美国在限制某些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媒体报道方面有松动迹象,那么美国刑事司法在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是如何应对媒体报道呢?
资料显示,2010年全美少年法院共接到近137万件未成年人案件,一部分涉及违反刑法,受理率为58%。“对于较严重的刑事案件及经少年法院审理但屡次矫正效果不佳的案件,美国少年司法愈来愈倾向于放弃对这些案件的管辖权,而移送刑事司法处理。”张鸿巍说。
由少年法院转至刑事法院的案件相对不多,其数量在上世纪80年代、90年代高速增加之后,在近10年有减缓的趋向。1994年达到13300件峰值后,这一数字维持稳中有降。2010年,全美少年法院对6000名未成年人放弃司法管辖权而将他们移送至刑事法院受审,较1994年下降了55%。
不过,若仅仅停留在数据上,可能会对美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绝对数量及案件性质有盲人摸象之嫌。
张鸿巍说,事实上,移送至刑事法院的案件基本上都是较严重的刑事案件,比如凶杀、性犯罪等暴力案件以及重复犯罪等等。然而,特别引起注意的是,每年由少年法院移送而来的几千个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过是美国刑事法院受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冰山一角。未成年人被作为成人在刑事法院受审,案源远不局限于此,每年因法定起诉或检察裁量而诉至刑事法院的未成年人案件比比皆是。
据来自“全美少年司法中心”的霍华德·斯奈德估计,现全美刑事法院每年受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量应在10万件以上。与此比较,2001年至2010年,中国法院系统受理的刑事犯罪案总人数从2001年746328人升至2010年1006420人;而同期18岁以下未成年人刑事犯罪人数,从49883人增长至68193人。
张鸿巍表示,由刑事法院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做法在美国并不是没有争议的。事实上,一些实证研究表明这种做法并没有降低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率。尽管如此,一个不争的事实却是,目前全美所有的州都通过立法,使得部分未成年人可以在刑事法院受审,而且立法还使得这种做法越发容易。
对于这些无论是被移送而来的未成年人,还是应检察裁量起诉而来的未成年人,或是因刑事法典法定起诉而来的未成年人,其一旦进入刑事法院,通常不再享受少年法院非刑事审理方式的特殊待遇,因而其在少年法院所享有的一些与其年龄息息相关的权利将不复存在或大为缩水,其中包括保密性。一旦被作为成人在刑事法院受审,未成年人原享有不公开审理、隐匿姓名及照片等特殊权利可能即刻荡然无存或受限。
综观中外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媒体报道问题,张鸿巍认为:“既要切实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的合理隐私权,亦要充分考虑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间的良性互动,尽可能减少和避免一刀切。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及强奸等恶性案件,其不公开审理原则以及由此而来的限制报道,根据具体案情,或可考虑适当扩充主审法官自由裁量权,试点媒体报道申请令状制,一案一论。尤需审慎处理未成年人最佳利益与社会最佳利益间的冲突、博弈与磨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