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借用身份证 小动作大风险
我国的公民身份证是用于证明持有人身份的证件,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很多方面都需要用到身份证。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在一些特殊情境下,有的人会借他人的身份证来办事,也有采访对象表示曾经将自己的身份证借出过。殊不知,借用身份证这一行为背后藏有大大的隐患,严重的甚至还伴有法律风险。
近日,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冒用他人身份偷越国境案。和姐姐长相相似的妹妹冒用姐姐的身份证办理了港澳通行证,并利用该证件在不到1年的时间内来回往返澳门8次,最终构成偷越国(边)境罪。
事件回放
被告人姚某来自重庆,今年27岁,高中还没毕业,就从老家来到了江阴,后来在江阴结婚生子。姚某的姐姐今年31岁,来江阴的时间比妹妹要早得多,在江阴安家落户几年了。两姐妹虽然年龄相差了4岁,但是长相极其相似。
姚某来到江阴后,一直在当地一商城做儿童服装生意,小日子过得还算不错。随着生活条件的提高,姚某也想出去逛一逛,见见世面。2011年10月,姚某听说澳门比较好玩,购物也比内地便宜,就想办理港澳通行证去澳门游玩。结果她咨询后得知,自己的户口不在江阴,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手续很麻烦,办理户口迁移时间也长。
这个时候,急着想去澳门的姚某灵机一动,何不借别人的身份来办理呢?她想到了自己的姐姐。自己和姐姐长相相似,几乎可以“以假乱真”,而且姐姐也没有办过任何护照等出入境证件。姚某便向姐姐借了身份证件,然后拿着自己的照片,到江阴出入境部门申请办理了护照和往来港澳通行证。姐姐也并没有拒绝妹妹的要求。
由于姐妹二人长相相似,姚某成功地办到了相关证件。此后,2012年4月至2013年2月间,姚某拿着贴有自己照片的姐姐的证件,先后4次进入澳门,8次进出澳门口岸。
后来,姚某的户口成功迁到江阴,再也不需要姐姐的相关证件做掩护了,她以为可以申请办理真正属于自己的出入境证件了。2013年7月,姚某使用自己的真实身份向出入境部门申请护照。这个时候,姚某此前的违法行为才算露了馅。
于是,江阴警方在第一时间迅速锁定了姚某,在姚某开在江阴某商城的童装店里将她当场抓获。姚某此时才意识到自己违法了,但是悔之晚矣。她申辩说自己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多次出入澳门就是为了游玩和购物。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姚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出借身份证勿大意
据记者调查,日常生活中,因为借用他人身份证办理各种手续而发生的纠纷很多,以下是一些典型案例。
2010年,山东人刘某外出打工,成功应聘到一家企业。不巧的是,刘某在外出途中不慎遗失身份证,于是他就用同乡梁某的身份证办妥了用工手续以及暂住证。从此,刘某便以梁某的身份在单位工作,老板、员工都喊他老梁,在公司考勤及工资领取凭证中也均以梁某的名字签字。2013年,刘某在工作中发生事故,在与老板协商理赔事宜时产生纠纷,欲向劳动部门申报工伤,却因在单位均使用梁某的名字,其身份问题成了申报工伤的拦路虎。
张女士52岁的姐姐在医院被检出肺部有阴影,当天转院治疗。因当时太急,姐姐忘记带身份证,住院时便用张女士的身份证办理了手续。3天后,张女士的姐姐病重去世,医院根据住院手续上的信息开具了死亡证明,张女士“被死亡”了。
43岁的郭某和梁某一起吃了几次饭,两个人就成了好朋友。其后一天,梁某用刀子把费县某村的赵某捅伤,便想借用郭某身份证出逃。看到朋友有难,郭某将自己的身份证借给梁某。后来梁某在外地住宿时都用的是郭某的身份证,甚至还用郭某的身份证办理了手机卡。随后二人均被警方抓获。
张先生自己身份证丢失,借用朋友的身份证存了6000元钱,存折到期后,取款时由于密码输入错误导致存折被锁,必须持开户人的身份证解锁取钱。但这期间因张先生与朋友发生矛盾,对方不再提供身份证让其取钱,这可难坏了张先生,即使张先生承诺取出的款项两人对半分,朋友也不愿配合取款。
舒大姐出于好心把自己的身份证借给亲戚办理银行卡。从2013年开始,她接连收到不同银行寄来的信用卡催账单,其中显示,拿舒大姐身份证办理的信用卡总数是7张,而且有6张信用卡都是发生过逾期的贷记卡账户,总共逾期还款数额加起来近30万元。
律师说法:
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兴超认为,身份证是证明公民个人特定身份,并在社会生活中用于处理与个人切身利益相关事项的唯一证件,不得出借,也不得借用他人的身份证,否则,就要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黄兴超表示,在生活中较为常见的是,有人借用他人身份证件从事交易活动。对此他提醒,如果利用他人身份证签订了合同,一旦合同订立后,出借身份证件的一方就是合同的履行主体,如果合同在履行中出现争议,就有可能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对于借用身份证购车的情况,黄兴超说,一旦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给他人造成损害,身份证所有人作为名义上的车辆所有权人,还要与车辆实际使用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与之类似,任由他人以本人身份证办理借款担保、信用卡透支业务,甚至手机卡的,本人都有可能要为他人不诚信的行为买单。
他还表示,不但是出借人,身份证件的借用人也可能面临大量的法律风险。
“生活中,有人为了规避国家限购政策,便采用借用他人身份证件购房的策略。然而,根据我国物权法,物权取得必须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如果有人借用他人身份证买房,从法律意义上说,房产证上的登记人就是该房屋的所有人。一旦出借人产生不良的企图,借用身份证的人要想取得房屋产权或收回购房款都很困难。此外,如果出借人对他人负有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或存在侵权或离婚纠纷等,借用人仍旧有可能无法取得房产。”黄兴超说。
最后,他还提醒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无论是出借身份证还是借用身份证,都将受到公安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甚至可能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