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馨予终于等到夏萨沙道歉
夏萨沙侵犯名誉权强制执行完毕
在北京朝阳法院判决编剧夏萨沙侵犯张馨予的名誉权后,夏萨沙一直未执行判决。日前,经过法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等一系列措施后,夏萨沙母亲终于现身法院,主动配合执行。
编剧夏萨沙在微博上称演员张馨予是坐台小姐而被张馨予诉至法庭,北京朝阳法院判决夏萨沙侵犯了张馨予的名誉权,但案件宣判后夏萨沙一直未执行判决,甚至在执行现场“跑路”。日前,经过法院微博喊话、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出境、冻结股权等一系列措施后,夏萨沙母亲终于现身法院,主动配合执行。
9月12日,夏萨沙母亲代表夏萨沙向法院交纳了全部赔偿款及2万元罚款,并以夏萨沙名义在《法制日报》刊登了道歉声明。法院已将案款发还张馨予一方,该案顺利执结。
微博惹出官司
张馨予与夏萨沙之间的纠纷源于夏萨沙在2012年9月2日发的一条微博。署名为“@港怂萨沙”的夏萨沙在微博中写到:“张馨予原名张燕,当初在无锡乐巢夜总会坐台,转到杭州金碧辉煌夜总会坐台,杭州红牌,出台很贵,起码三千元,别破产了,告诉你是为你好。” 该微博同时有一张配图,为张燕与李晨的合影。
次日,张馨予曾委托律师公开发表律师函,声明上述内容系捏造,要求夏萨沙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此后,夏萨沙没有赔礼道歉,而是于2012年9月3日、12月13日、12月29日分别发布多条相关微博。
2013年2月,张馨予以名誉侵权为由将夏萨沙诉至北京朝阳法院,要求公开赔礼道歉并索赔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维权支出等共计55.5万元。该案审理过程中,法院尝试了多种方式送达及传唤,夏萨沙始终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法院经审理认为,夏萨沙在微博中宣称张馨予“当初在无锡乐巢夜总会坐台”“起码三千元”,并以“张鸡”指称张馨予,且在张馨予发出《律师函》后仍持续发布带有贬损之意的微博。微博所用词汇明显具有侮辱性,内容也足以使他人对张馨予的经历、职业和形象产生负面认识。夏萨沙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亦未就相关事实提交证据,其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终法院认定,夏萨沙的言论已构成对张馨予名誉权的侵害。考虑到网络名誉侵权的特点,法院对张馨予提出的要求夏萨沙在微博、报刊上刊登致歉声明的请求予以支持。对于财产损失,因张馨予未就收入减少这一事实举证,法院未予支持;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考虑侵权事实、过错程度、侵权持续时间、损害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关于维权支出法院结合证据依法判决。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判令夏萨沙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除中缝以外的位置刊登致歉声明,在其新浪微博刊登致歉声明(置顶显示不少于15日且不得自行删除);上述致歉声明的具体内容均需经法院审核,如未按前述判决内容履行,法院将在全国发行的报刊上三次刊登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夏萨沙负担。同时,法院判决夏萨沙赔偿张馨予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公证费及工商查询费4500元。
夏母代其到法院道歉
今年4月,因夏萨沙在法院发出执行通知后仍不履行判决,北京朝阳法院通过官方微博@北京朝阳法院传唤夏萨沙,并要求其立即履行判决,限其在指定的时间到庭谈话,报告判决履行情况。该举措也是全市法院首次利用微博传唤当事人。微博发出后,夏萨沙不仅未履行判决、未按传唤时间到庭谈话,更在微博上与法院隔空“叫板”,暗指被诋毁、法院找错人,并称“执你妹”。
此后,5月13日,执行法官前往夏萨沙公司位于东方广场的实际经营地现场执行却遭遇“闭门羹”,夏萨沙公司已人去楼空,法院仅依法扣划了夏萨沙在北京东方广场有限公司所交付的房租押金35470元。此外,法院先后对夏萨沙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出境等措施,并至工商管理机关冻结了夏萨沙持有的国融汇金公司90%的股权,限制其股东变更。
今年8月,夏萨沙母亲突然主动找到执行法官,表示愿意代夏萨沙履行判决义务。此后,夏萨沙母亲代其向法院交纳了剩余赔偿款31455元及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4156元,表示夏萨沙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已写好了书面致歉函。后经法官主持双方和解,执行案申请人张馨予一方同意夏萨沙仅登报致歉即可,无需微博致歉。
9月12日,《法制日报》第二版刊登了夏萨沙一方起草并经法院审核的道歉声明,夏萨沙在声明中称:“由于本人年轻气盛,一时冲动于2012年7月在未经证实的情况下,在新浪微博上盲目的对张燕女士(艺名张馨予)发表了不负责任的言论,使当事人精神上受到很大打击,同时也给法院工作增添了很多麻烦。在此深表歉意并希望得到谅解。”
据悉,鉴于夏萨沙此前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行为,北京朝阳法院于9月10日作出罚款决定书,对其处以2万元的罚款,夏萨沙之母已代其向法院交纳了上述罚款。